金政〔2019〕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天堂寨旅游扶贫实验区、现代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管委,安徽金寨技师学院(金寨职业学校),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李克强总理关于切实解决政府部门和国有大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17〕80号)关于开展“以关联企业从产业链核心龙头企业获得的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融资服务”、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委《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银发〔2016〕42号)“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融资”、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皖政办〔2015〕35号)支持全省“加快应收账款债权管理服务机构建设,推进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等精神,有效应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基于债权流转的新一代电子支付服务体系研发及应用示范”项目技术,发挥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作用,解决企业融资难,化解三角债,降低流通成本、减少债务纠纷,服务地方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业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应收账款是当前各类经济主体尤其是实体经济主体的重要资产。通过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由银行、保险、融资担保等机构参与,将中小微和民营企业拥有的对政府以及国企等产业链核心龙头企业的静态应收账款,转换为集流转、融资、融货、交易和抵付等多功能为一体的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记载的动态可流转应收账款,持有人不但可以融资、转让变现,还可以通过融货、抵付、抵销等方式流转,避免了完全需要融资来解决问题,不会新增债务,更不会形成债务主体的隐性债务,有助于解决下游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难题,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及相关部委的最新政策要求和相关文件精神,对严控债务增量,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工作,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法制保障”的原则,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切实推进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帮助企业盘活存量资产,有效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二、开展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工作的参与主体及工作分工
应收账款债权管理服务机构、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银行、保险、融资担保机构等相关主体开展或参与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业务,须与招标选取的国家相关部委认可的具有专业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业务操作经验和资质的单位(下称有专业资质的业务单位)合作,同时也需各方协调联动,推动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业务有序开展。
(一)应收账款债权管理服务机构:指经批准组建的国有独资应收账款债权管理公司,与有专业资质的业务单位合作,会同银行、保险或融资担保等机构,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对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业务申请人的权利义务进行确认,通过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基于债权流转的新一代电子支付服务体系研发及应用示范”项目建设的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系统,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开具凭证(合同),开展登记、公示等服务,并协同上述机构为应收账款债权流转提供增信、质押登记、交易、融资、偿付、追偿、资金托管等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指经与应收账款债权管理服务机构与有专业资质的业务单位合作,为应收账款进行整合增信,运用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系统,所出具的摘要记载增信及转让等信息的纸质或电子凭证(合同)。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不是有价证券。
(二)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指经批准组建的国有企业,与有专业资质的业务单位合作,通过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系统,开展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业务配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受)让、托管、不良资产投资和处置、烂尾楼项目盘活等业务)。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委托合作银行提供结算、现金管理、财务顾问等服务(银行中间业务),为债权凭证(合同)持有人提供便捷高效的债权转(受)让配套服务。
(三)客户:指通过应收账款债权管理服务机构现场审核或通过网络渠道在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系统完成债权账户注册,经依法登记,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具体包括: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的业务申请人(即初始债权人、债务人)、流转过程中的债权受让人、接受债权出质的质权人以及参与债务链或闭环抵销的所有债权债务人等。
(四)银行、保险、担保机构:指与应收账款债权管理服务机构、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合作的银行、保险、融资担保公司等机构,其职能是通过市场化运作,对申请出具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的应收账款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客户的资信情况和偿付能力进行审查,并在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上盖章,提供质押贷款、保证保险或担保等相关服务。
(五)调解组织:指人民调解、商会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机构,与有专业资质的业务单位合作,依据调解协议或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确认调解协议的民事裁定书或仲裁委员会、公证处等机构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应收账款债权关系,在主债务人、担保人等承担偿还义务的当事人有对应资产可保障最终还款的前提下,通过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系统,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协助开具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促进凭证(合同)记载的债权流转、抵付(销),解决各经济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
三、严格按照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流程规范开展相关业务
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本质是指有资质的应收账款债权管理服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为符合条件的应收账款通过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系统,登记出具凭证(合同),由产业链核心龙头企业承诺支付、银行参与审查并签章承诺提供贷款服务、保险公司承保、融资担保机构担保或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诺受让等进行增信,通过转让、质押、抵付(销)等方式实现凭证(合同)记载的应收账款融资、融货、流转、抵付(销)等功能。
(一)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的申请。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申请的主体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等各类经济主体;申请的对象为具有资质的应收账款债权管理服务机构。申请主体(债权人)的相对人(债务人)为政府或央企、国企等核心龙头企业的,申请主体需持双方认可的有效债权债务合同,向应收账款债权管理服务机构申请开具债权凭证(合同);调解组织、仲裁委员会开展的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业务的申请,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办理。
当事人在办理(包括流转中的变更)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时,应当对该应收账款权属进行查询,并登记公示。首次流转可自愿选择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同步进行初始登记公示,并约定后续变更登记事项。对各经济主体在参与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过程中,伪造债权或以虚假债权申请开具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的开具。具备条件的申请人,在缴纳一定比例的统筹保证金的前提下,由债务人承诺到期付款或承诺按约定还本付息(确权付息)或债权人承诺回购,并根据具体情况落实银行、保险、担保、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诺受让等相关增信条件,经应收账款债权管理服务机构审查后为其开具债权凭证(合同)。调解组织、仲裁委员会开具的债权凭证(合同),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办理。
应收款债权凭证(合同)全部电子化开具,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开具全部或部分对应的纸质凭证(合同)。其中,纸质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记载的可流转应收账款债权可整体转让,不得部分转让。确需部分转让的,债权人应将纸质凭证(合同)交回应收账款债权管理服务机构存档,通过对应的电子凭证(合同)办理部分转让。
(三)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的流转。当事人在取得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后,可通过转让、质押、抵付(销)、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的转(受)让服务等方式,实现债权凭证(合同)记载的债权流转。债权转让过程中,除初始债权人首次转让其申请开具的各凭证(合同)记载的债权外,各转让人每次转让,均按债权转让合同约定,向办理业务的应收账款债权管理服务机构指定账户缴存一定金额的系统服务费,或削减一定比例的债权金额冲抵。
(四)到期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的处理。应收账款债权管理服务机构开具的债权凭证(合同)到期,由该债权对应的承诺回购人或承诺付款人或确权付息的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最终持有人完成付款,并注销该债权凭证(合同)。调解组织、仲裁委员会开具的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到期,按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应收账款债权闭环抵销和债务链抵销。各类经济主体借助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系统,可选择将债权托管给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上传或自行上传至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系统,当系统运算显示3个以上主体间互有债权债务形成闭环抵销圈的,可签订抵销协议实现等额抵销;不能形成闭环的,随着应收账款流转主体的不断增加,可形成新的闭环或债务链分摊解决,直至整个债务链解除。当事人可根据需要在债权债务实际抵销后,通过系统下载抵销证明,或通过调解组织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民法院司法确认或达成仲裁协议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推进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的主要措施
(一)县政府成立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负责制定在政府领域的年度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业务应用计划,明确年度目标和任务,强化督促落实,将此项工作纳入金融综合改革重点内容。
(二)县金融办是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部门,推动融资性担保机构、银行、保险等机构参与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基于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改进和提升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支持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制定或报上级主管机构开发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信用保险业务产品,提供应收账款信用保证保险服务。
(三)县财政局(国资委)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和推动政府债务、融资平台公司等债务主体对应的债权人申请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对涉及的政府性债务予以确认,加快在政府工程项目、棚户区改造工程和保障性住房、校舍安居工程等领域的试点应用,有效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探索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等债务为基础的债权凭证(合同)记载的债权抵付应缴、应付特定款项。对债权凭证(合同)记载的债权各方当事人违反约定构成违约的,纳入政府采购和工程项目建设招标黑名单。组建国有独资的金寨县应收账款债权管理有限公司和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相关业务。
(四)县人民法院支持各债权债务主体,申请开具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进行流转、抵付(销)或上传债权债务至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系统,进行闭环抵销或债务链分摊抵销,化解债权债务纠纷。适时研究制定人民法院关于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抵销债权债务化解矛盾纠纷减少诉讼破解执行难的意见及相关方案,支持各类调解组织、仲裁委员会等开展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工作。对债权凭证(合同)流转涉及融资、担保等纠纷案件的,依法认定融资关系、担保效力,依法支持和引导中小微企业通过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方式进行融资、融货、流转、抵付(销)和矛盾纠纷化解。
(五)县宣传、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准确把握工作要点,加强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宣传和舆情信息工作,不断扩大县域各经济主体对应收账款债凭证(合同)流转的认知度、接受度,促进应收账款债权流转作用的发挥。
附件:金寨县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金寨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4日
附件
金寨县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工作
领导小组
组 长:汪 冬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杨传银 县委常委、现代产业园区工委书记、
管委主任
张 涧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天堂寨旅游扶贫实验区管委会主任
董永权 县政府党组成员、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成 员:胡 浩 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县财政局局长、国资委主任
周 莉 县检察院检察长
胡双元 县法院院长
滕 鹰 县政府办主任
李云峰 县公安局局长
张 伟 县委办副主任、信访局局长
张英洲 县纪委常委、监委副主任
王观全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李成松 县发改委主任
袁新林 县人社局局长
舒 明 县审计局局长
刘文堂 县司法局局长
兰光富 县经信委主任
张经标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陈永开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王同明 县住建局局长
唐玉龙 县农发委主任
张业余 县林业局局长
黄劲松 县文广新局局长
刘丰成 县招商局局长
朱光兵 县税务局局长
汪 波 县广播电视台台长
张伟枫 县金融办主任
冯克钧 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唐 宁 县国资委副主任
汪 军 县工商联副主席
桂先辑 现代产业园区财政金融局副局长
潘 静 县人民银行副行长(主持工作)
焦 作 县银监办主任
程朝晖 县工商银行行长
董 梅 县农业银行行长
王国柱 县建设银行行长
陶 勇 县中国银行行长
王海涛 县农业发展银行行长
刘昌胜 县邮政储蓄银行行长
陈 俊 县农村商业银行行长
李名炎 县徽商银行行长
潘 琨 县徽银村镇银行行长
谢晓干 县江淮村镇银行行长
许 涛 县城投集团公司董事长
李传义 利达融资担保公司董事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张伟枫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