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政办〔2017〕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天堂寨旅游扶贫实验区、现代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管委,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金寨县扶贫“劝耕贷”创新试点工作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0次县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9日
金寨县扶贫“劝耕贷”创新试点工作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为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切实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农业信贷投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我县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化建设,助力脱贫攻坚。根据《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扶贫“劝耕贷”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金政办〔2017〕14号)精神,县政府决定设立扶贫“劝耕贷”业务奖补资金,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奖补对象
奖补对象为开展扶贫“劝耕贷”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并且当年新增贷款规模达到1500万元(2017年需达到750万元)以上。
二、奖补条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按照“劝耕贷”业务模式及操作流程发放贷款,每笔贷款的年利率在国家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均不得超过20%。
三、奖补标准
以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年扶贫“劝耕贷”业务贷款净增额为考核依据,对投放在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小微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方面的,按扶贫“劝耕贷”贷款净增额的1%给予奖补。
四、奖补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承担,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五、奖补程序
对奖补给承办金融机构的资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向县财政局报送由县金融办、扶贫“劝耕贷”办公室、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签署审核意见的上年度奖补资金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材料。经县财政局审核后,于1月31日前上报县政府。县政府批准后,县财政局将奖补资金拨付给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六、监督管理
奖补资金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扶贫“劝耕贷”工作经费,县财政局、县金融办要加强扶贫“劝耕贷”奖补资金申请工作的指导,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奖补资金进行监督稽查。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金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