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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3415240018/202212-00168 信息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内容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日期: 2022-12-29 08:52:39
发布机构: 金寨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22-12-29 00:00:00
来源单位: 金寨县政府办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2023年1月1日 废止时间: 暂无
政策咨询机关: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政策咨询电话: 0564-2702080
名  称: 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寨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  号: 金政秘〔2022〕219号 词: 烟花爆竹 环境

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寨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2-12-29 08:52 作者:金寨县人民政府 来源:金寨县政府办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金政秘〔2022219


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徽金寨经济开发区(金寨现代产业园区)管委,安徽金寨技师学院(金寨职业学校),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金寨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寨县人民政府

20221229


金寨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倡导文明新风,维护和谐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六安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金寨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以下线路形成的闭合区域,具体如下(附示意图):

南:梅山水库大坝—沿梅山水库—金桃大桥

西:金桃大桥—金桃公路—S210省道、映山红大道(即新江路,均含西侧居民区)—史河六号桥东端—沿史河—大别山路

北:大别山路—金家寨路(即东环路)

东:金家寨路(即东环路)—黄青路接口—黄青路(均含西侧居住区)—金江路(即桂花大道,含东侧居民区)—梅古路(即怀里环山公路)—梅山水库大坝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不得使用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电子礼炮、电子烟花、电子鞭炮等烟花爆竹替代物品。

禁放区域以外,有关乡镇要结合辖区实际,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的宣传发动,县人民政府将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适时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本县下列地点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科研单位等;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体育馆、文化馆、影剧院等;

(四)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轨道交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五)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安全范围内;

(六)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区;

(七)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养老机构、社会救助站点、商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重要军事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九)景区、山林、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十)殡仪馆、经营性墓地、公益性墓地、陵园等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设置禁止燃放警示标识,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第四条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提示工作。

第五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原经核准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有序退出经营。

第六条  成立金寨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  梅山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梅山水库管理处负责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宣传教育、信息上报、配合执法等工作,及时劝阻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八条  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具体负责接受群众的举报投诉,对不服管理、不听劝阻、阻碍烟花爆竹禁放管理执法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大型烟火晚会加强审批监管。

宣传部门(文明办)负责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对违法违规燃放的典型给予曝光;协调县融媒体中心、电信、移动、联通等单位做好禁放宣传工作,提高市民禁放意识。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加强烟花爆竹经营销售管理,依法查处禁放区违法违规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审批,不得发放禁放区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城管部门负责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依法取缔流动兜售烟花爆竹行为;对发现的单位或个人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立即通报公安机关查处,指导督促物业部门在服务区域内开展禁燃禁放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向婚姻登记所、婚庆公司、殡仪馆、素事店等婚丧嫁娶相关从业单位发放禁放烟花爆竹宣传单,引导红白喜事活动遵循禁放规定,不得沿途、沿街燃放烟花爆竹(含电子礼炮),负责公墓区域禁燃禁放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学校(幼儿园)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因燃放烟花爆竹产生重污染天气的监测,协助查处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并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开展禁放宣传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对宾馆、饭店等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对不符合经营条件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禁放区域各汽车站、公交车站等地点开展禁放宣传,组织公交车、出租车等营运车辆开展禁放宣传;加大对客运站点的检查力度,积极发现并制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客运车辆的行为;负责禁放区禁放烟花爆竹警示标识牌制作设置。

规划部门负责配合公安部门确定禁放具体区域,绘制禁放区域示意图。

住建部门负责禁放区内建筑工地、居民小区的禁放宣传工作。

旅游部门负责做好禁放区内景区宣传工作,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约束各类餐饮住宿经营者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红军广场、烈士陵园等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做好禁放区森林防火宣传和火源管理工作,在林木密集处等重点防控区域设置明显禁放标识。

财政部门负责禁放管理经费保障工作。

第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是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管理工作,督促本单位工作人员带头执行本规定。

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

第十条  村(社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发现和劝阻违法违规燃放行为,并可以组织管理或者服务区域的村民、居民以及机关单位制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公约。

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对服务区域或者责任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向公安机关举报。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被监护人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和监管。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查处,并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首位举报人予以200元的物质奖励。奖励经费由公安机关报县禁放办落实。

第十二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六安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在禁放区域内使用电子礼炮、电子烟花、电子鞭炮等烟花爆竹替代物品,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对服务区域或者责任区域内发生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劝阻或者劝阻无效后不举报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六安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落实燃放烟花爆竹行政管理主体责任的;

(二)对非法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未设置禁止燃放警示标识的;

(四)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处理的;

(五)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依照本规定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在政府或部门网站公开行政处罚信息。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按照规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十八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纳入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创建各级文明单位的考核内容。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本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冲突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311日起施行,《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寨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金政〔201665号)同时废止。

 

附件:金寨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

  

附件

金寨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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