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426003240501D/202604-00016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公安、安全、司法,其他
内容分类: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发文日期: 2026-04-14 16:24:39
发布机构: 金寨县公安局 生成日期: 2026-04-14 16:24:39
来源单位: 金寨县公安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金寨县公安局办理民族成分变更、更正事项流程公开指南
文  号: 词:

金寨县公安局办理民族成分变更、更正事项流程公开指南

2026-04-14 16:24 来源:金寨县公安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受理部门:金寨县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
办理条件:

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民族的,应当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提供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同意变更民族成份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变更民族登记,公安派出所受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年满八周岁变更民族成份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户口不在同一户的监护人申报的,还应当提交监护人与变更人的关系证明。未满十八周岁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或其监护人可以申报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第八十九条 〔成年人民族变更〕年满十八周岁的,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本人可以依据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办理流程:应由本人(户主、监护人)或符合条件的申报人持身份证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户办大厅)办理。
所需材料:
1、 地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证明材料;
2、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3、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已办理的提供);
4、户口不在同一户的监护人申报的,还应当提交监护人与变更人的关系证明。
办理时限:即办件
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结果送达方式:当场送达
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2021〕20号)、《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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