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4260032405285/202104-00012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
内容分类: 废止失效文件 发文日期: 2021-04-30 19:33:26
发布机构: 金寨县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1-04-30 19:33:26
来源单位: 金寨县民政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关于印发《金寨县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金民福〔2021〕10号 词:

关于印发《金寨县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4-30 19:33 来源:金寨县民政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民福202110

 

各乡镇人民政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金寨县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金寨县民政局    

                                                                      2021430

 

金寨县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212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201号)、《六安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六民务〔2021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维护其合法权益,现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的工作理念,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对孤儿、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采取政府补助的方式增强儿童家庭养育能力,最大限度地维系儿童原有家庭环境,保障其生存、保护和发展权益。

二、保障对象和标准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机构集中养育(含家庭寄养)、社会散居孤儿(含亲属抚养、独立生活等)。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包括: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失联,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情形之一的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继续参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重残是指二级以上(含二级)重度残疾或四级以上(含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失踪是指失踪两年以上,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1150/人/月,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1600/人/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上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对于已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的劳务补贴标准,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另行安排。劳务补贴不得从基本生活费中列支。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家庭成员继续享受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

三、申办程序

(一)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

1)申请。由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

①属于父母死亡的,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属于父母患精神性疾病,提供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鉴定材料;属于父母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度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的,提供法院、公安、司法部门相关法律文书以及残联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复印件;属于父母患重病而导致无能力抚养未成年人的,提供列入病种目录的重特大疾病救助报销凭证,或提供地级市(含市级)以上公办卫生医疗机构诊断病历书或检查报告(公章);属于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在6个月以上,提供法院或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属于失联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提供公安机关登记受理书面意见(或报案记录),或出具《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附件2),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可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3人以上)+村(居)证实+乡镇人民政府查验(审核)+县民政局备案”方式,提供《金寨县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附件1);属于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属于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提供公安部门法律文书;属于父母失踪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儿童父母失踪的法律文书,或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属于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由户籍所在地级市人社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材料(工伤伤残等级达四级以上,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身份证、户口簿;

③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④申请人填写的《金寨县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附件1)。

2)审核(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及时开展入户走访和调查核实,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确认(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金寨县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附件1)上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盖章,新增人员名单报县民政局备案;自提出申请之月起,发放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原因。对仍无法认定的其他复杂情形,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后报县级儿童保护相关协调机制研究确认。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了解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有关情况。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评议等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2.社会(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及相关材料,直接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县民政局审批。

3.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其监护人持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鉴定材料,直接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并由县民政局核定,审批。为保护感染儿童的隐私,不得以公示等形式核实了解情况。

四、资金筹集发放和管理

(一)每年初,县民政局、财政局要根据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数量、供养标准和近年内支出变化规律,科学合理测算当地年度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资金总额,编制年度预算。预算总额扣除上级财政补助金额后的差额部分,由县财政统筹安排落实。推进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与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二)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应保尽保”,按月发放。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使用和保障等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的手续。

(三)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和发放由县民政局负责汇总整理,于每月25日前向县财政局提出支付申请。

(四)县财政局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实行“专账核算”,根据县民政局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

(五)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由县财政局通过“一卡通”打卡发放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账户。

(六)县财政局、民政局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提高财政资金绩效,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冒领、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监督管理

(一)发放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前,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与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要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的监护义务和责任,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领取、使用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及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状况要提出具体要求。

(二)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应定期或根据季节情况及时对辖区的儿童福利机构、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寄养家庭进行监督和巡查工作;要适时对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的儿童监护、养育、心理等情况深入开展入户走访评估等工作,或委托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进行走访评估或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督促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与养育责任。应按照《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规程》要求,对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家庭寄养儿童养育情况进行走访评估,并做好记录归档。

(三)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档案实行“分级管理、一人一档”原则。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和《安徽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同时报县民政局备案。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档案尤其是姓名、照片、地址、家庭信息等隐私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不得用于宣传或其他商业用途。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纸质档案主要包括:(1)《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附件1)、《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附件2);(2)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关材料复印件;(3)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养育状况(含监(看)护、健康、学习、家庭以及周围环境等情况);(4)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走访记录以及相关评估等材料;(5)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与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签订的相关协议。福利机构内孤儿纸质和电子档案应按照民政部《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安徽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规程》等规定执行。

(四)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死亡、被依法收养或年满18周岁的,自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服刑、被强制戒毒和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子女,自服刑、被强制戒毒人员解除刑期、解除强制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父母被宣告失踪、死亡或失联,但又查找到下落的,自查找到下落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监护权被依法恢复资格的,自次月停发。父母重病的,未提供重特大病救助报销凭证或未提供地级市卫生医疗机构诊断病历(检查报告)的,自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

(五)因年龄等原因被取消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的,乡镇人民政府须提前三个月告知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

(六)加强信用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建设,将存在恶意弃养情形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六、附则

本方案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共同解释。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附件:1.金寨县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2.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监护协议书

      3.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

   

 

 

 

 

 

 

 

 

 

 

 

 

 

 

 

 

金寨县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

 

 

 

 

 

 

 

 

 

 

 姓名:     

福利机构孤儿  社会散居孤儿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归档单位:

归档日期:        

  

金寨县民政局制

 

 

附件1

金寨县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编号:

  

 

性别

 

 

近期免冠照片

  (粘贴处)

出生日期

 

民族

 

户籍状况

 

户籍所在地

 

申请日期

 

身份证号

 

类型

£孤儿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其他

儿童现住址

 

 

 

儿童父母情况

关系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现状况

联系电话

父亲

 

 

死亡 失踪 重病 重残 失联 服刑在押 精神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强制隔离戒毒 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其他:

 

母亲

 

 

死亡 失踪 重病 重残 失联 服刑在押 精神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强制隔离戒毒 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其他:结合()

 

儿童身体状况

健康      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  言语残疾  智力残疾

肢体残疾  精神残疾   多重残疾  重病      其他:

儿童工学情况

学龄前  小学  初中   高中或职业高中  技校        中专

大专    本科  研究生 失学   特教   无就学能力  待业   就业    其他:          

 

履行监护责任人员情况

姓名

性别

关系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其他主要社会关系

姓名

性别

关系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基本生活补贴发放情况

领取方式

银行转账 现金领取

起领年月

 

保障金额

 

开户人

 

领取人

 

领取人与儿童关系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其他救助情况

 

诚信承诺情况

(我保证以上所有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如有不实,自愿退还已领取的所有生活费并承担失信后果) 

             孤儿或监护人签名(按手印):     日期:    

村委会(居委会)审核意见

经查验,---符合-- ------------保障条件,建议予以审核。

 

经办人:     查验人:        审核人:           (单位盖章)

 

                               审核日期:        

乡镇人民政府

审批意见

经查验,---符合-- ------------保障条件,建议予以审批。

 

经办人:     查验人:        审批人:           (单位盖章)

 

                               审批日期:        

 

 

 

 

 

附件2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监护协议书

 

甲方(乡镇人民政府):

乙方(监护人):        联系方式:

为保障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受县民政局委托,经乡镇人民政府与监护人协商,就          (被监护人)养育监护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协调落实孤儿现行保障政策,按时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2、甲方定期实地走访看望孤儿,对孤儿养育情况和生活费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监护人应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2、乙方负责将孤儿基本费用于被监护人基本生活,保障被监护人健康成长,并负责保护其人身安全,不得虐待、歧视、遗弃。

3、乙方负责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培养,督促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扶持接受高中(中专)以及大学以上教育,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促进身心健康发展。

三、违约责任

1、委托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2、乙方如发现不能按时领取基本生活费的,有权向甲方查询并要求按规定发放;监护对象应享受其他规定保障待遇不能落实的,有权要求甲方协调落实。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孤儿年满18周岁时自动终止。本协议一式三份,分别由儿童监护人、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各存一份。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由本级机构存档。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附件3

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

                      编号:          

 

                      (相关当事人):

我单位于        日接到儿童(姓名:        ,身份证号:             )关于查找其失联父(姓名:         ,身份证号:              )、母(姓名:        ,身份证号:              )情况报案后,依据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规定及相关要求,经多方查找已满6个月,目前没有查找到其失联父/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安机关(公章)

                                         

此单同时抄送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仅用于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备注:失联人员身份信息不全的,可在相关处填“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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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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