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4260032405285/201509-00001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
内容分类: 废止失效文件 发文日期: 2015-09-14 10:23:21
发布机构: 金寨县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15-09-14 10:23:21
来源单位: 金寨县民政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2015年9月7日 废止时间:
名  称: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社会临时救助资金整合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金政办〔2015〕23号 词: 临时救助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社会临时救助资金整合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09-14 10:23 作者:金寨县民政局 来源:金寨县民政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金政办〔201523

 

各乡镇人民政府,天堂寨旅游扶贫实验区、现代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管委,金寨职业学校,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金寨县社会临时救助资金整合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9次县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97


金寨县社会临时救助资金整合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临时救助资金管理,防止多头申报、重复救助行为,充分发挥临时救助资金救急救难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整合社会临时救助资金(以下简称“整合救助资金”)是指以财政专户管理为手段,以救助信息共享为平台,将用于各类救助对象的所有临时性救助资金(不含城乡大病救助、贫困重度残疾人特别生活救助资金)集中起来,实行“一个漏斗向下”,避免相同救助对象在不同部门间重复享受救助政策。

第三条  整合救助资金范围包括组织、民政、残联、卫生计生、教育、共青团、工会、妇联、扶贫、人社等拥有管理或审批财政性临时救助资金(含各类社会捐赠资金)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其资金主要为城乡医疗药费补偿救助、城乡困难群体生活救助、贫困学生入学资助等救助类资金。

第四条  整合救助资金使用原则

    (一)资金分配权不变的原则。按照“渠道不乱、管理不变”的原则,临时性救助(含临时性慰问等)资金的使用分配权仍归属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要按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和会议决议(定)确定救助对象、救助标准等。

(二)相同对象不重复救助的原则。主管部门审核救助对象时,应遵循相同救助对象一年度内只救助一次的原则,切实防止同一对象多次申报、跨部门申报救助资金的现象。

(三)救助资金统一发放的原则。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救助资金时,必须将审核后救助对象信息资料送县财政局社保资金管理机构进行比对,比对无异议后发放救助资金。

(四)救助资金专账核算的原则。财政部门对转存到户的各类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防止截留、挤占、挪用现象发生。

第五条   整合救助资金发放程序

(一)拟定救助对象。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及资金管理办法或会议决议(定),拟定救助对象、救助标准等。

(二)比对救助信息。主管部门初步拟定救助对象后,将拟定的救助对象花名册,包括救助对象姓名、身份证号、救助类型、救助金额、发放形式等,连同附件资料送财政部门比对把关。

(三)归集救助资金。经比对确定救助对象和资金额度后,财政部门应及时反馈信息,并通知主管部门将救助资金转入财政专户,实行救助资金集中管理。

(四)发放救助资金。经比对确认无误的救助对象,由主管部门选择救助资金发放方式,实行现金发放的,由主管部门从财政部门申领资金并负责直接发放,发放完毕后,将发放签字表送财政部门备案;实行打卡发放的,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负责打卡发放到户。

第六条  县民政、残联、卫生计生、教育、共青团、工会、妇联、扶贫、人社等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和会议决议(定)要求,加强协调配合,合理安排使用社会临时救助资金,不断提高覆盖面;财政部门要分年度建立社会救助对象信息数据库,强化对象信息审核比对工作,防止重复交叉救助;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对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挥霍浪费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标签: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