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县级惠农补贴政策清单(2026年)
| 金寨县县级惠农补贴政策清单(2026年) | ||||||||||||
| 主管 部门 |
补贴项目 | 政策依据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申领流程 | 发放方式 | 发放时间 | 咨询方式 | 备注 | |||
| 国家标准 | 省级标准 | 市级标准 | 县级标准 | |||||||||
| 县卫健委 |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实施意见》(六政〔2012〕95号)、《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实施意见》(金政〔2014〕26号) | 对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符合政策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年满60周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 | 960元/年/人 | 非独女户:960元/年/人;独女户:1200元/年/人;独子死亡现无子女:1560元/年/人;独女死亡现无子女:1800元/年/人 | 非独女户:960元/人/年;独女户:1200元/人/年;独子死亡现无子女:1560元/人/年;独女死亡现无子女:1800元/人/年 | 非独女户:960元/人/年;独女户:1200元/人/年;独子死亡现无子女:1560元/人/年;独女死亡现无子女:1800元/人/年 | 本人申报,乡村审核上报、确认、公示、县复核打卡 | “一卡通”发放到人 | 7-9月 |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0564-73593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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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卫健委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实施意见》(六政〔2012〕95号)、《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实施意见》(金政〔2014〕26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下达省级财政计划生育残独及失独家庭提标补助资金的通知》(皖财社〔2021〕1427号)、《安徽省财政厅_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扶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皖财社〔2022〕975号)《关于提高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六卫健办秘〔2023〕3号) | 独生子女伤病残(三级及以上)或死亡,女方满49周岁。 | 独生子女伤残:5520元/年/人,独生子女死亡:7080元/年/人 | 独生子女伤残:7440元/年/人,独生子女死亡:9600元/年/人 | 独生子女伤残:8040元/年/人,独生子女死亡:10200元/年/人 | 独生子女伤残:8040元/年/人,独生子女死亡:10200元/年/人 | 本人申报,乡村审核上报、确认、县复核打卡 | “一卡通”发放到 | 7-9月 |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0564-73593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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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卫健委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补助资金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实施意见》(六政〔2012〕95号)、《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实施意见》(金政〔2014〕26号)、《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 皖人口发〔2011〕16号 )、《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22) 49号)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鉴定等级三级及以上) | 一级:6240元/年/人,二级:4680元/年/人,三级:3120元/年/人 | 一级:6240元/年/人,二级:4680元/年/人,三级:3120元/年/人 | 一级:6240元/年/人,二级:4680元/年/人,三级:3120元/年/人 | 一级:7200元/年/人,二级:4800元/年/人,三级:3120元/年/人 | 本人申报,乡村审核上报、确认、县复核打卡 | “一卡通”发放到 | 5-6月 |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0564-73593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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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卫健委 | 独生子女保健费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实施意见》(六政〔2012〕95号)、《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实施意见》(金政〔2014〕26号) | 兑现对象需具备的条件(同时满足): 1.户籍地为金寨县,独生子女在2016年1月1日前出生且未满16周岁。 2.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为农村居民、城市无业人员(含下岗职工)和非国有企业职工。 独男户每月20元,独女户每月30元,按户发放。从领证之月开始至子女满16周岁之月止。 |
20元/月/户 | 20元/月/户 | 男孩:20元/月/户,女孩:30元/月/户。 | 本人申报,乡村审核上报、确认、公示、县复核打卡 | “一卡通”发放到 | 6-8月 |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0564-73593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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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卫健委 | 计划生育奖扶(扩面)资金 |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实施意见》(六政〔2012〕95号)、《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实施意见》(金政〔2014〕26号) | 农村户口,政策内生育,现存一个女孩或两个女孩,年满50周岁。 | 600元/年/人 | 本人申报,乡村审核上报、确认、公示、县复核打卡 | “一卡通”发放到 | 5-6月 |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0564-73593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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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卫健委 |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通知》(六人口组〔2017〕6号)、《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通知》(金政办秘〔2017〕175号) | 60周岁及以上计生特扶对象 | 60-69周岁、70-79周岁、80周岁以上,分别按照每人每月300元、400元、500元的标准发放老年护理补贴。 | 60-69周岁、70-79周岁、80周岁以上,分别按照每人每月300元、400元、500元的标准发放老年护理补贴。 | 本人申报,乡村审核上报、确认、县复核打卡 | “一卡通”发放到 | 4-5月 |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0564-73593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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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卫健委 | 城镇无用工居民一次性奖励 |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城镇无工作单位居民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政策的通知》(金政办秘〔2015〕26号) |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城镇无用工居民,非农业户口,金寨县户籍,在2016年1月1日前符合政策生育(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未再生育的(2021年12月底前到龄的要在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22年1月之后到龄的要在到龄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一次性奖励1500元/人,子女死亡的2000元/人 | 一次性奖励2000元 | 本人申报,乡村审核上报、确认、公示、县复核打卡 | “一卡通”发放到 | 5-6月 |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0564-73593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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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卫健委 | 农村二女户阳光助学 | 《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实施意见》(金政〔2014〕26号) | 农村二女绝育户,参加当年高考,被国家全日制统招本科高校录取 | 助学奖励一次性2000元 | 本人申报,乡村审核上报、确认、公示、县复核打卡 | “一卡通”发放到 | 每年9月 |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0564-73593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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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卫健委 | 人口基金紧急慰藉 | 《关于做好2026年度县区人口健康专项基金项目工作的通知》(皖计生协〔2026〕8号) | 对当年新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给予一次性救助(2016年1月1日前出生的独生子女家庭) | 3000元/年/户 | 3000元/年/户 | 按照省级项目要求,乡镇摸底申报符合条件的名单,提交市级省级审核后打卡发放 | “一卡通”发放到 | 每年5月-次年3月之间 |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0564-73593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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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卫健委 | 人口基金圆梦行动 | 《关于做好2026年度县区人口健康专项基金项目工作的通知》(皖计生协〔2026〕8号) | 当年实施再生育辅助技术的失独家庭(到户) | 20000元以内据实补助 | 20000元以内据实补助 | 按照省级项目要求,乡镇摸底申报符合条件的名单,提交市级省级审核后打卡发放 | “一卡通”发放到 | 每年5月-次年3月之间 |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0564-73593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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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卫健委 | 特扶慰问 | 《关于做好2026年度县区人口健康专项基金项目工作的通知》(皖计生协〔2026〕8号) | 对困难的计生特殊家庭进行节日走访慰问 | 500-2000元每户 | 500元/年/户 | 按照省级项目要求,乡镇摸底申报符合条件的名单,提交市级省级审核后打卡发放 | “一卡通”发放到 | 每年5月-次年3月之间 |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0564-73593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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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卫健委 | 大病住院救助 | 《关于做好2026年度县区人口健康专项基金项目工作的通知》(皖计生协〔2026〕8号) | 对当年新发生的因大病住院治疗的计生特殊家庭患者给予一次性救助 | 1000-5000元每人 | 1000元/年/人 | 按照省级项目要求,乡镇摸底申报符合条件的名单,提交市级省级审核后打卡发放 | “一卡通”发放到 | 每年5月-次年3月之间 |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0564-73593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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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卫健委 | 特殊救助 | 《关于做好2026年度县区人口健康专项基金项目工作的通知》(皖计生协〔2026〕8号) | 对当年发生大病或意外伤残、死亡的计生困境家庭进行一次性救助(重点是农村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境户和城市低保户) | 不超过5000元每户 | 不超过 2000 元/户 | 按照省级项目要求,乡镇摸底申报符合条件的名单,提交市级省级审核后打卡发放 | “一卡通”发放到 | 每年5月-次年3月之间 |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0564-73593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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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卫健委 | 困境计生家庭人群关爱 | 《关于做好2026年度县区人口健康专项基金项目工作的通知》(皖计生协〔2026〕8号) | 计生困难家庭(留守妇女、贫困母亲优先) | 500-2000元每人 | 2000元/年/户 | 按照省级项目要求,乡镇摸底申报符合条件的名单,提交市级省级审核后打卡发放 | “一卡通”发放到 | 每年5月-次年3月之间 |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0564-73593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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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卫健委 | 国家育儿补贴 | 《关于印发安徽省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卫发〔2025〕3号) | 从2025年1月1日起,对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依法收养且户口登记在我县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至其年满3周岁。 | 3600元/年/人(中央、省、市县按9.5:0.15:0.35共担) | 3600元/年/人(中央、省、市县按9.5:0.15:0.35共担) | 3600元/年/人(中央、省、市县按9.5:0.15:0.35共担) | 3600元/年/人(中央、省、市县按9.5:0.15:0.35共担) | 本人从皖事通或微信、支付宝"育儿补贴"小程序申报,乡镇审核、县复核确认、公示、打卡。 | “一卡通”发放到 | 每年分季度分批发放,在3、6、9、12月底前发放当季度申请对象。 |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0564-73593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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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 1.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国发〔2006〕17号); 2.关于印发《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移民〔2008〕113号) |
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 每人每年600元 | 每人每年600元 | 每人每年600元 | 每人每年600元 | 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由各村造册公示,经乡镇审核后报县水库移民管理局备案,同时上传财政局一卡通平台。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在每年6月底前发放完毕 | 金寨县水库移民管理局 0564-7359699 | |
|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以工代赈劳务报酬 |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通过财政惠民惠农补贴“一卡通”系统发放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发改代赈〔2023〕350号) | 参与以工代赈专项投资项目的务工群众 | 项目业主单位申请,项目所在地乡镇及县级发改部门审核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原则上按月发放 | 县发改委农经股 0564-7359356 | |||||
| 县妇幼保健院 | 儿童营养包发放补助 | 《关于加强儿童营养包发放村卫生室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金卫疾妇〔2014〕83号) | 村卫生室 | 1200元/年/卫生室 | 各乡镇卫生院根据村卫生室的工作情况进行督导和考核,核实工作量,确定发放到村卫生室的补助资金,上报县妇幼保健院审核后导入系统发放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年末 | 财务股 0564 7356593 | ||||
| 县交通运输局 | 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 | 1.《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 号); 2.《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交运〔2022〕126 号); 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建〔2024〕854号) |
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营农村客运车辆、年度新增或更新的新能源客车、年度在营巡游出租汽车、年度在营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年度新增或更新的新能源城市客运车辆 | 根据农村客运车辆及城市客运车辆实际运营月数及里程进行折算 | 交通部门根据上级下达分配方案分配、造册—公示—乡镇经办人审核—交通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度一次性发放 | 县交通局驻政务中心窗口:0564-7356933 | ||||
| 县交通运输局 | 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补贴资金 | 1.《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 2.《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交运〔2022〕126号) |
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册营运的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的客渡船(非机动客渡船除外) | 按照客渡船的吨位、功率、车(客)位数、建造年月(船龄)等(船舶检验证书薄时间为准)统计申报。客渡船按照实际运营的天数进行统计。 | 按照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清算分配表明细发放。 | 县级海事部门(各乡镇)统计-县级交通部门(初审)-市级交通部门(统计上报)-省级交通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并分配资金)-市级交通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并分配资金)-县级交通部门(分配)-县级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度一次性发放 | 金寨县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 0564-7336900 | |||
| 县教育局 | 学前教育资助资金 | 1.《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幼儿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7〕510号); 2.《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四个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1〕1052号 ) |
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各县(区)自行确定。其中: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在园幼儿资助标准不低于800元/人/年。 | 每生每年800元 | 建档立卡通过系统比对直接享受,其他类型困难学生通过申报-核查-公示-打卡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分春、秋两学期发放 | 学前教育管理中心 7065331 | |||
| 县教育局 |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 1.《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25
〕68号);2.《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财教〔 2025 〕1087号) |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基本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每生每150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基本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625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 |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基本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每生每150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基本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625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 |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基本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每生每年150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基本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625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 | 原建档立卡学生系统比对直接全部享受,其他根据资助系统推送的低保、残疾、因病因灾等特殊困难学生,以及县民政、残联比对的困难学生,由学校核实统一申报、认定、公示后,打卡发放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分春、秋两学期发放 | 财审股 7065075、核算中心7065233 | ||
| 县教育局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补助 | 1.《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 2.《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 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皖财教〔2024〕1252号) |
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对普通高中在籍在校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除学杂费。 | 免学杂费标准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 免学杂费标准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 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打卡发放、建档备案 | 学校直免 | 学校直免 | 资助中心 7065169 | |||
| 县教育局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 1.《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 2.《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 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皖财教〔2024〕1252号)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具有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元。 |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元。 | 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打卡发放、建档备案 | 通过学生资助专用卡或社保卡发放 | 分春、秋两学期发放 | 资助中心 7065169 | |||
| 县教育局 | 中职学校国家助学补助(国家奖学金) | 1.《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 2.《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 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皖财教〔2024〕1252号) |
中职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 每生每年6000元 | 每生每年6000元 | 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打卡发放、建档备案 | 通过学生资助专用卡或社保卡发放 | 分春、秋两学期发放 | 资助中心 7065169 | |||
| 县教育局 | 中职学校国家助学补助(免学费补助) | 1.《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 2.《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 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皖财教〔2024〕1252号) |
中职免学费补助。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含戏曲表演专业学生,艺术类其它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 每生每年3000元 | 每生每年3000元 | 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打卡发放、建档备案 | 学校直免 | 学校直免 | 资助中心 7065169 | |||
| 县教育局 | 中职学校国家助学补助(国家助学金) | 1.《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 2.《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 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皖财教〔2024〕1252号) |
中职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元。 |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元。 | 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打卡发放、建档备案 | 通过学生资助专用卡或社保卡发放 | 分春、秋两学期发放 | 资助中心 7065169 | |||
| 县农业农村局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1.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农[2016]857号); 2.《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补充通知》(皖财农〔2021〕421号); 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皖财农〔2025〕1328号)。 |
原则上为全县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 上级资金/补贴面积 | 村组核查登记、乡镇审核、县级复审核、政府批准、县级核定打卡发放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6月30日之前 | 县农技中心办公室0564-5210061 | ||||
| 县农业农村局 | 稻谷补贴 | 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目标价格补贴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23〕47号); 2.《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目标价格补贴(稻谷)资金管理的通知》(皖财农〔2023〕631号); 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6年目标价格补贴(稻谷)预算的通知》(皖财农〔2026〕400号)。 |
稻谷生产者补贴统计对象为全县范围内合法耕地(即通过合法程序获得合法经营权)上的稻谷实际生产者(包括农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 上级资金/补贴面积 | 村组核查登记、乡镇审核、县级复审核、政府批准、县级核定打卡发放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发放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公账户。 | 12月30日之前 | 县农技中心办公室0564-5210061 | ||||
| 县农业农村局 | 秸秆综合利用 |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轮作休耕、油菜扩种和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推广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24〕7号);2.《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安徽省耕地轮作、油菜扩种和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农函〔2024〕400号) | 1、县内从事秸秆肥料化利用、饲料化利用、基料化利用、能源化利用及原料化利用等“五化”利用的市场企业、科研机构、社会化服务组织等。 2、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利用市场主体。 |
按照主体遴选结果确定资金奖补标准。 | 按照主体遴选结果确定资金奖补标准。 | 按照主体遴选结果确定资金奖补标准。 | 按照主体遴选结果确定资金奖补标准。 | 在项目主体建设完成并通过审计验收后,根据审计结果提交拨付申请。 | 直接发放至农业经营主体。 | 项目实施并验收完成后发放。 | 县农技中心农机站,0564-5210074 | |
| 县农业农村局 |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 2.《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农机〔2024〕117号); 3.《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实施好2025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皖农机函〔2025〕167号) |
我县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定额补贴。根据产品性能、参数设置档次,同一档次产品补贴标准相同。 | 定额补贴。根据产品性能、参数设置档次,同一档次产品补贴标准相同。 | 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发放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公账户。 | 原则上按月发放 | 县农技中心农机站,0564-5210074 | |||
| 县农业农村局 | 农机报废补贴 | 1.《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实施好2025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皖农机函〔2025〕167号) 2.《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施好2026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皖农机函〔2026〕267号); 3.《金寨县农业农村局 金寨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寨县2026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金农〔2026〕17号。 |
我县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定额补贴。根据产品性能、参数设置档次,同一档次产品补贴标准相同。 | 定额补贴。根据产品性能、参数设置档次,同一档次产品补贴标准相同。 | 自主申报、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发放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公账户。 | 原则上按月发放 | 县农技中心农机站,0564-5210074 | |||
| 县农业农村局 | 雨露计划 | 《安徽省扶贫办关于调整优化“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工作程序的通知》(皖扶办〔2018〕104号) | 脱贫户及监测对象家庭中享受职业教育的子女 | 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000元左右。按春、秋两学期发放,每生每学期1500元左右。 | 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000元左右。按春、秋两学期发放,每生每学期1500元左右。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困难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的实际消费水平自行确定。 | 1500元/学期/人 | 1500元/学期/人 | 个人申请,乡镇审核,县级乡村振兴部门核定后发放补贴(到人)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原则上每年春季秋季各发一次 | 县防返贫监测和信息中心0564-5210080 | |
| 县农业农村局 | 牲畜无害化处理补贴(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 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动物防疫补助经费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8号); 3.《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3号); 4.《安徽省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皖农财〔2012〕146号) 5.《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皖农牧〔2024〕153 号) |
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采用无害化集中处理的病死猪,体长在 45 厘米(从后耳根到尾根,下同)或 7
公斤(含)以上的按照每头补助不超过 80 元核定,其中省级以上财政补助 65 元/头; 体长在 45 厘米或 7 公斤(不含)以下的以及未区分病死猪长度或重量的,按照每头补助不超过 50 元核定,其中省级以上财政补助不超过 40 元/头;养殖场(户)自行处理的,按照上述补助标准的 70%予以核定。 |
50元/头 | 15元/头 | 15元/头 | 养殖户网上申报,官方兽医确认。集中无害化处理的由无害化处理厂上门收集,自行处理的需要养殖户拍照留存记录。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次年发放上一年度补贴 | 县农业执法大队动监所0564-5210029 | ||
| 县农业农村局 | 屠宰厂协检员劳务报酬 | 《金寨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要求提高屠宰厂检疫协检员劳务报酬的报告》(金农〔2020〕126号) | 从事县内定点生猪屠宰的聘用协检员 | 4元/头 | 安徽智慧兽医系统数据汇总后每半年发放一次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半年发放一次 | 县农业执法大队动监所0564-5210029 | ||||
| 县农业农村局 | 特色种养业奖补 | 《关于做好金寨县2026年特色种养业奖补工作的通知》(金农〔2026〕15号) | 全县2025年10月1日—2026年9月30日期间,发展特色种养业达标一项以上的脱贫户和未消除风险的监测户 | 不超过500元/户 | 达标户申报验收、村级初验、乡镇验收、县农业农村局汇总打卡发放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9月30日前 | 县农业农村局项目办0564-5210013 | ||||
| 县农业农村局 | 耕地轮作 |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6年安徽省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油菜生产和耕地轮作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农农函〔2026〕321号) | 承担耕地轮作的种植主体。 | 中央财政按照150元/亩标准测算并下达资金。各地在完成面积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灵活调整补贴补贴标准。 | 上级资金/补贴面积 | 有意向的种植主体可申请参与项目实施,按照规定,完成相应种植任务后,按照验收通过面积和当地亩均补贴标准,获得奖补。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发放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公账户。 | 项目实施并验收完成后发放。 | 县农技中心粮油站0564-5210070 | |||
| 县农业农村局 | 扩种油菜 |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6年安徽省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油菜生产和耕地轮作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农农函〔2026〕321号) | 承担油菜扩种的种植主体。 | 中央财政按照150元/亩标准测算并下达资金。各地在完成面积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灵活调整补贴补贴标准。 | 上级资金/补贴面积 | 有意向的种植主体可申请参与项目实施,按照规定,完成相应种植任务后,按照验收通过面积和当地亩均补贴标准,获得奖补。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发放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公账户。 | 项目实施并验收完成后发放。 | 县农技中心粮油站0564-5210070 | |||
| 县农业农村局 | 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 |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6年安徽省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油菜生产和耕地轮作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农农函〔2026〕321号) | 承担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的种植主体。 | 中央财政按照150元/亩标准测算并下达资金。各地在完成面积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灵活调整补贴补贴标准。 | 省财政按照50元/亩标准测算并下达资金。 | 上级资金/补贴面积 | 有意向的种植主体可申请参与项目实施,按照规定,完成相应种植任务后,按照验收通过面积和当地亩均补贴标准,获得奖补。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发放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公账户。 | 项目实施并验收完成后发放。 | 县农技中心粮油站0564-5210070 | ||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 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到人 | 因战一级 135840元/年 因公一级 127884元/年 因病一级 120240元/年 因战二级 122916元/年 因公二级 113232元/年 因病二级 105936元/年 因战三级 107856元/年 因公三级 98556元/年 因病三级 89724元/年 因战四级 88404元/年 因公四级 77580元/年 因病四级 69300元/年 因战五级 69048元/年 因公五级 58704元/年 因病五级 52992元/年 因战六级 53940元/年 因公六级 49620元/年 因病六级 40752元/年 因战七级 40260元/年 因公七级 35016元/年 因战八级 25416元/年 因公八级 22620元/年 因战九级 21096元/年 因公九级 16488元/年 因战十级 14832元/年 因公十级 12324元/年 |
因战一级 135840元/年 因公一级 127884元/年 因病一级 120240元/年 因战二级 122916元/年 因公二级 113232元/年 因病二级 105936元/年 因战三级 107856元/年 因公三级 98556元/年 因病三级 89724元/年 因战四级 88404元/年 因公四级 77580元/年 因病四级 69300元/年 因战五级 69048元/年 因公五级 58704元/年 因病五级 52992元/年 因战六级 53940元/年 因公六级 49620元/年 因病六级 40752元/年 因战七级 40260元/年 因公七级 35016元/年 因战八级 25416元/年 因公八级 22620元/年 因战九级 21096元/年 因公九级 16488元/年 因战十级 14832元/年 因公十级 12324元/年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市级审核、省级复核审批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部分通过其他方式发放 | 按月发放 | 拥军优抚股 0564-2716807 | |||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5〕12号) | 红军失散人员,到人 | 42492元/年 | 42492元/年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拥军优抚股 0564-2716807 | |||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三属定期抚恤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5〕12号) | 三属(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到人 | 烈士遗属43116元/年;因公牺牲军人遗属36000元/年;病故军人遗属32928元/年 | 烈士遗属43116元/年;因公牺牲军人遗属36000元/年;病故军人遗属32928元/年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拥军优抚股 0564-2716807 | |||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5〕12号) | 在乡老复员军人,到人 | 抗战时期 26914元/年;解放时期 26114元/年;建国后 25934元/年 | 抗战时期 26914元/年;解放时期 26114元/年;建国后 25934元/年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拥军优抚股 0564-2716807 | |||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5〕12号) |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到人 | 10188元/年 | 10188元/年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市级复核审批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拥军优抚股 0564-2716807 | |||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 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到人 |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补助744元 |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补助744元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市级复核审批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拥军优抚股 0564-2716807 | |||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 | 1.《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 | 老年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到人 | 9036元/年 | 9036元/年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市级复核审批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拥军优抚股 0564-2716807 | |||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5〕12号) | 参战退役人员,到人 | 10968元/年 | 10968元/年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市级复核审批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拥军优抚股 0564-2716807 | |||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5〕12号) | 参试退役人员,到人 | 10968元/年 | 10968元/年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市级复核审批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拥军优抚股 0564-2716807 | |||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义务兵优待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 义务兵家庭、到户 | 18216元/年 | 征兵部门提供征集情况,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发放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一年发放两次(5月15日前和11月15日前分两次发放) | 拥军优抚股 0564-2716807 | ||||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部分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门诊费 | 《金寨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金退役军人办〔2019〕70号 | 部分重点优抚对象、到人 | 不同类别不同标准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一年发放一次 | 拥军优抚股 0564-2716807 | ||||
| 县林业局 | 非国有天然商品林停伐奖励 |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算的通知》(皖财资环〔2025〕1318 号) | 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区域内林农 | 16元/亩 | 16元/亩 | 乡镇组织年度保护情况核查验收,并将核查验收结果及年度资金报告(包括发放清册)上报到县林业局,县林业局根据核查验收结果及资金情况会同财政局通过“一卡通”系统拨付资金。 | 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户。 | 核查验收之后 | 森林资源管理股 0564-2702328 | |||
| 县林业局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算的通知》(皖财资环〔2025〕1318 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下达2026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算的通知》(皖财资环〔2026〕484 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省财政林业转移支付资金(第一批)的通知》(皖财资环〔2025〕1459 号);县级预算资金 | 公益林区域内林农 | 国家公益林:16元/亩。 | 省级公益林:20元/亩。 省级财政提标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的标准为4元/亩。 |
国家公益林:20.5元/亩。 省级公益林:20.5元/亩。 县财政对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提标标准为0.5元/亩。 |
乡镇组织年度保护情况核查验收,并将核查验收结果及年度资金报告(包括发放清册)上报到县林业局,县林业局根据核查验收结果及资金情况会同财政局通过“一卡通”系统拨付资金。 | 通过一卡通打卡发放到户。 | 核查验收之后 | 森林资源管理股 0564-2702328 | 补偿标准最终以实际兑现为准。 | |
| 县林业局 | 生态护林员补助 |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算的通知》(皖财资环〔2025〕1318 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下达2026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算的通知》(皖财资环〔2026〕484 号) | 生态护林员 | 8000元/人/年 | 8000元/人/年 | 各乡镇对选用的生态护林员每月开展工作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上报生态护林员劳务报酬发放清册,县林业局会同财政局通过一卡通发放资金。 | “一卡通”发放到人。 | 按月发放 | 森林资源管理股 0564-2702328 | |||
| 县林业局 | 公益林护林员工资 | 《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7〕3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22〕4号) | 公益林护林员 | 人均每年16000元 | 乡镇组织开展公益林护林员考核,考核结果及工资申报报告(包括发放清册)上报到县林业局,县林业局会同财政局通过一卡通发放资金。 | “一卡通”发放到人。 | 上半年发放一次,下半年发放一次。 | 森林资源管理股 0564-2702328 | 实际打卡发放的金额以预算资金、公益林护林员人数和考核结果决定。 | |||
| 县林业局 | 森林可持续经营(含天然林、非天然林中的公益林修复) |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下达2026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算的通知》(皖财资环〔2026〕484 号) | 项目参与务工农户 | 800元/亩 | 800元/亩 | 本项目施工全部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后,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拨付对应款项。个人务工劳务报酬,统一通过一卡通发放。 | “一卡通”发放到人。 | 项目验收后 | 森林资源管理股 0564-2702328 | 800元/亩是项目总成本,最终兑现标准以实际为准。 | ||
| 县林业局 | 省级国土绿化项目 |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局关于下达2026年省财政林业转移支付资金(第二批)的通知》(皖财资环〔2026〕175号) | 项目建设实施群众或其他经营主体等 | 660元/亩 | 乡镇组织自查验收,制作资金发放清册上报到县林业局,县林业局会同财政局审核后发放 | 通过“一卡通”形式打卡发放 | 验收合格后 | 生态修复股0564-2702325 | ||||
| 县残联 | 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 《关于印发2026年六安市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方案的通知》(六市残联〔2026〕1 号) | 持证困难的服药精神残疾人患者 | 800元/人/年 | 1000元/人/年 | 1000元/人/年 | 个人申请、乡镇审核,县残联审批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综合服务中心 2716709 | ||
| 县残联 | 贫困残疾儿童康复生活补贴 | 《关于印发2026年六安市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方案的通知》(六市残联〔2026〕1 号) | 听力,肢体,言语,智力等障碍的14周岁以下的儿童 | 2000元/人/年 | 2000元/人/年 | 2000元/人/年 | 个人申请、乡镇审核,县残联审批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综合服务中心 2716709 | ||
| 县残联 | 残疾人机动车燃油补贴 | 《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 | 使用残疾人机动车的持证残疾人 | 260元/人/年 | 260元/人/年 | 260元/人/年 | 个人申请、乡镇审核,县残联审批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办公室 2716703 | ||
| 县残联 | 残疾人创业补贴 | 《安徽省残联等十五部门关于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皖残联〔2019〕3号) | 有创业需求的持证残疾人 | 3000元和5000元/人/年 | 3000元和5000元/人/年 | 3000元和5000元/人/年 | 个人申请、乡镇审核,县残联审批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一次性发放 | 办公室 2716703 | ||
| 县残联 | 残疾人专委补贴 | 《中国残联和民政部联合发文关于加强和改进存(社区)残疾人协会工作的意见》(残联发〔2020〕15号) | 村级残疾人工作者 | 1200元/人/年 | 乡镇上报、县残联审批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办公室 2716703 | ||||
| 县残联 | 残疾大学生和中职学生救助 | 《安徽省残联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21〕47号)《安徽省残联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等职业教育阶段残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22〕23号) | 持证在校残疾大学生和中职学生 | 中职和本科生1500元/人/年,研究生2500元/人/年 | 中职和本科生1500元/人/年,研究生2500元/人/年 | 中职和本科生1500元/人/年,研究生2500元/人/年 | 个人申请、县残联审核、省残联审批。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综合服务中心 2716709 | ||
| 县残联 | 辅具补贴 | 1.《关于印发2026年六安市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方案的通知》(六市残联〔2026〕1 号); 2.《关于做好2023年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工作的通知》(六市残联〔2023〕17号) |
有需求的残疾人和残疾儿童 | 儿童是1500元和5000元/人/年,成人假肢补贴4500元和3000/例。 | 儿童是1500元和5000元/人/年,成人假肢补贴4500元和3000/例。 | 儿童是1500元和5000元/人/年,成人假肢补贴4500元和3000/例。 | 个人申请、县残联审核、审批。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具体人次补贴 | 综合服务中心 2716711 | ||
| 县人社局 | 公益岗位 | 1.《关于规范村级公益劳务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金人社〔2019〕63号); 2.《金寨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专题会议纪要》2025年3号 |
县内脱贫户、监测户 | 人均每年3600元 | 人均每年3600元 | 人均每年3600元 | 个人申请、村申报、乡镇审核、县审批 | 通过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 | 2026年1-12月 | 金寨县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0564-7356173 | ||
| 县人社局 | 就业奖补 |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稳就业工作的通知》(金人社〔2020〕37号) |
县内脱贫户、监测户 | 县外就业每人每年500元;就业帮扶车间、基地、居家就业每人每月300元;吸纳脱贫户的用工实体每人每年300元/人/年的一次性奖励;就业帮扶车间每人每年2000元/人/年的一次性奖励;就业帮扶基地每人每年300元/人/年的一次性奖励及社会保险补贴。 | 县外就业每人每年500元;就业帮扶车间、基地、居家就业每人每月300元;吸纳脱贫户的用工实体每人每年300元/人/年的一次性奖励;就业帮扶车间每人每年2000元/人/年的一次性奖励;就业帮扶基地每人每年300元/人/年的一次性奖励及社会保险补贴。 | 县外就业每人每年500元;就业帮扶车间、基地、居家就业每人每月300元;吸纳脱贫户的用工实体每人每年300元/人/年的一次性奖励;就业帮扶车间每人每年2000元/人/年的一次性奖励;就业帮扶基地每人每年300元/人/年的一次性奖励及社会保险补贴。 | 个人(企业)申请、村申报、乡镇审核、县审批 | 通过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 | 2026年1-12月 | 金寨县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0564-7356173 | ||
| 县民政局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1.《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6号); 2.《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3〕41号); 3.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等《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24〕37号); 4.《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24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金政秘〔2024〕121号) |
农村低保对象,到人 | 低保标准根据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区分城乡分别确定。 | 低保标准根据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区分城乡分别确定。原则上,城市低保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40%确定,农村低保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40%-50%确定。各地城乡低保标准不得低于上年度。 | 721元/人/月 | 一档745元/人/月、二档540元/人/月、三档390元/人/月 | 申请人向当地村(居)委会提交申请,村(居)委会审批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发放补贴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社会救助股 0564-7062385 | |
| 县民政局 | 城镇低保 | 《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24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金政秘〔2024〕121号) | 城镇低保对象,到人 | 756元/人/月 | 一档860元/人/月、二档690元/人/月、三档500元/人/月 | 申请人向当地村(居)委会提交申请,村(居)委会审批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发放补贴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社会救助股 0564-7062385 | |||
| 县民政局 | 社会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 | 《六安市民政局 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六十年代精简下放退职职工有关救济标准的通知》(六民社救〔2018〕17号) | 精简下放退职职工,到人 | 608元/月/人 | 608元/月/人 | 申请人向当地村(居)委会提交申请,村(居)委会审批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上报县民政局通过后,发放补贴(且该项业务已停办)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社会救助股 0564-7062385 | |||
| 县民政局 | 低保水电 |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居民阶梯电价“一户多人口”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3〕409号) | 城乡低保对象,到人 | 8.475元/月/户 | 8.475元/月/户 | 申请人向当地村(居)委会提交申请,村(居)委会审批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发放补贴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社会救助股 0564-7062385 | |||
| 县民政局 | 临时救助 |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 2.《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3〕42号); 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六安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六安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六政办秘〔2024〕17号) |
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或者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 | 各地要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依据分类分档原则制定临时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可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细化救助标准。 |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10倍,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 | 急难型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不得低于我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 支出型救助对象: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给予救助,按照个人自付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我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 2-10倍;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可视子女就读中小学、中高职、高等教育情况,结合教育费用按类别给予比例或定额一次性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我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 2-6倍。 |
急难型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不得低于我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 支出型救助对象: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给予救助,按照个人自付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我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 2-10倍;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可视子女就读中小学、中高职、高等教育情况,结合教育费用按类别给予比例或定额一次性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我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 2-6倍。 |
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申请-村委/居委初审-乡镇审核办结-大额报民政局备案。 困难群众家庭出现重大变故,情况特殊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通过其他方式发放 | 按月发放 | 社会救助股 0564-7062385 | |
| 县民政局 | 高龄津贴 | 1.《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2〕42号); 2.《安徽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皖政办〔2022〕15号); 3.《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2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金政秘〔2023〕109号) |
具有金寨县户籍,本年度年满80周岁的城乡高龄老人 | 补贴标准每月不低于30元,具体标准由市、县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 | 80-89周岁30元/人/月;90-99周岁50元/人/月;100周岁以上300元/人/月 | 80-89周岁30元/人/月;90-99周岁50元/人/月;100周岁以上300元/人/月 | 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申请-村委/居委初审-乡镇政府审核-民政局审批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养老服务股 0564-7062385 | ||
| 县民政局 | 长寿老人家庭奖励 | 《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2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金政秘〔2023〕109号) | 具有金寨县户籍,本年度至少有一位年满9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人家庭户 | 90-99周岁50元/户/月;100周岁以上100元/户/月 | 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申请-村委/居委初审-乡镇政府审核-民政局审批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养老服务股 0564-7062385 | ||||
| 县民政局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意见》(国发〔2015〕52号);2.《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民务函〔2022〕119号);3.《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皖民务函〔2024〕237号);4.《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金民务〔2025〕1号); 5.《安徽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皖财社〔2025〕1010号); 6.关于明确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范围的通知(金民务〔2025〕12号) |
具有金寨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纳入低保或脱贫人口(脱贫享受政策户除外)中的残疾人。 | 94元/人/月 | 94元/人/月 | 94元/人/月 | 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乡镇政府初审-县残联进行审核-民政局审定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社会事务股 0564-7062385 | ||
| 县民政局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意见》(国发〔2015〕52号);2.《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民务函〔2022〕119号);3.《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皖民务函〔2024〕237号);4.《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金民务〔2025〕1号); 5.《安徽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皖财社〔2025〕1010号); 6.关于明确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范围的通知(金民务〔2025〕12号) |
具有金寨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以及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的未成年人。 | 94元/人/月 | 94元/人/月 | 成年人94元/人/月;未成年人100元/人/月 | 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乡镇政府初审-县残联进行审核-民政局审定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社会事务股 0564-7062385 | ||
| 县民政局 | 特困人员供养生活费 | 1.《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工作的通知》(2019年便函);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23〕94号); 3.《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21〕74号); 4.《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25号); 5.《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24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金政秘〔2024〕121号) |
具有我县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对象,到人。 | 基本生活标准应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 |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 | 城镇1184元/人/月,农村938元/人/月 |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184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938元/人/月。 | 申请人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批。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养老服务股 0564-7060340 | |
| 县民政局 | 特困人员供养护理费 | 《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24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金政秘〔2024〕121号) | 具有我县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对象,到人。 |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655元/人/月、374元/人/月、57元/人/月。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935元/人/月、561元/人/月、75元/人/月。 |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调整为655元/人/月、374元/人/月、57元/人/月。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保持全护理2500元/人/月、半护理1500元/人/月标准(含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全自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938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调整为75元/人/月。 | 申请人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批。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养老服务股 0564-7060340 | |||
| 县民政局 | 特困人员供养电费 |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居民阶梯电价“一户多人口”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3〕409号) | 特困人员 | 8.475元/月/户 | 8.475元/月/户 | 申请人向当地村(居)委会提交申请,村(居)委会审批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发放补贴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养老服务股 0564-7060340 | |||
| 县民政局 |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20〕1号); 2.《民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财政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3.《关于调整我市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的通知》(六民慈儿〔2025〕1号) |
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到人。 | 散居孤儿不低于1213元/人/月;集中供养孤儿不低于1654元/人/月。 | 社会散居孤儿1213元/人/月,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1654元/人/月。 | 社会散居孤儿1213元/人/月,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1654元/人/月。 | 申请人向当地村(居)委会提交申请,村(居)委会审批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经民政局确认,纳入发放补贴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慈善和儿童福利股 7059538 | ||
| 县民政局 | 低收入老人养老服务补贴 | 《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2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金政秘〔2023〕109号) | 金寨县户籍城乡低保对象中的70岁以上老人,到人。 | 不低于60元/人/月 | 60元/人/月。 | 申请人乡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核,县民政局进行审批。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养老服务股 0564-7062385 | |||
| 县民政局 | 精神病监护补贴 | 《关于印发<金寨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金精卫组〔2023〕2号)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到人 | 200元/月/人 | 200元/月/人 | 民政部门会同政法、公安、财政、卫健、残联等部门,将危险性评估3级及以上和有肇事肇祸风险隐患的患者监护人纳入监护补贴范围,发放补贴。 | 通过“一卡通”发放 | 按月发放 | 社会救助股 0564-7062385 | |||
| 县民政局 | 特困人员住院自费医疗费救助 |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住院医疗费经报销后自费部分补助审核审批的通》 |
特困人员 | 申请人应完整提供出院小结、医保费用结算清单、住院医疗费报销发票等相关资料,门诊医疗费、大药房购药等医药费用不得纳入补助范畴。 | 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申请-村委/居委初审-乡镇审核办结-大额报民政局备案。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养老服务股 0564-7060340 | ||||
| 县住建局 | 农村危房改造项目 | 1.《<关于印发 安徽省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建村〔2021〕37号); 2.《关于做好2025年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函〔2025〕147号) |
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支出型困难家庭(因病因灾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其他脱贫户(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 重建房屋2万元/户,修缮加固0.6万元/户 | 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竣工验收合格后发放 | 城乡建设股 0564-7356901 | ||||
| 县住建局 |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8〕158号) 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六安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六建保〔2023〕28号) 4.《金寨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金住建〔2025〕10号 | 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城区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城区住房困难的环卫工人和公交车司机 | / | 租赁补贴标准 原则上最高不高于市场租金水平的80% |
/ | (一)城区低保家庭: 1.租赁补贴标准:8元/人·月·平方米; 2.保障人口数:按纳入保障的人口数计算。 3.补贴面积:人均保障建筑面积20平方米,每户最高保障面积为60平方米。有住房家庭:纳入保障的人口数×(20平方米-家庭人均现有住房面积);无住房家庭:纳入保障的人口数×20平方米。 4.计算公式:每人每月租赁住房补贴=(保障面积-自有面积)×补贴标准。 (二)未纳入低保家庭的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城区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城区住房困难的环卫工人、公交车司机: 1.租赁补贴标准:6元/人·月·平方米; 2.保障人口数:未纳入低保家庭的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纳入保障的人口数计算;城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城区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城区住房困难的环卫工人、公交车司机纳入补贴保障人数以在城区实际工作人数计算。 3.补贴面积:人均保障建筑面积20平方米,每户最高保障面积为60平方米,纳入保障的人口数×20平方米。 4.计算公式:每人每月租赁住房补贴=租赁补贴标准×补贴面积。 |
皖事通app—安徽住房保障-公共租赁住房补贴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计划为每年6月份、12月份 | 0564-7062798 | 发放时间依据实际的申请情况而定 |
| 县委组织部 | 村干部待遇报酬 | 1.《全省乡村组织振兴实施方案》(皖组通字〔2022〕21号);2.《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 安徽省民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换届后村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组通字〔2022〕34号);3.《关于进一步明确村干部报酬待遇的通知》(金组〔2022〕16号);4.《关于进一步规范村干部报酬待遇发放的通知》(金组组〔2025〕1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村干部报酬待遇发放的通知;5.《关于梁远霞等同志挂职的通知》(金组干〔2026〕87号)。 | 在职村干部 | 村党组织书记月报酬4480元;其他成员报酬3590元;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县委组织部直管村党组织书记在挂任乡镇领导班子成员期间,继续在村任职,不参与乡镇班子分工,比照当地副乡镇长工资水平确定报酬,若因2026年村“两委”换届退出村级班子,其挂任职务及所享受的待遇即自行终止。凡不再列入县委组织部直管村党组织书记的,不再享受以上政策。直管村党组织书记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考核,一年一认定。 | 乡镇申报、县委组织部审核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月15日前 | 县委组织部农组股 0564-7356436 | ||||
| 县应急管理局 | 灾民生活救助 | 1.2017年5月3日国务院第171次常务会议《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 2.《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建〔2020〕948号) |
受灾群众 | 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对因灾造成基本生活困难及重建修缮房屋的群众给予救助∶灾害应急救助人均300元;旱灾救助人均60元;冬春生活困难补助人均90元;因灾倒房户重建补助户均2万元,损房户维修补助户均2000元;过渡期救助按照每人每天补助20元钱、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实施;对因灾遇难人员的家属,按照每位遇难人员10000 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 1.灾害应急救助。对因灾紧急避险、自愿投亲靠友临时转移安置的群众,时间超过2天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每户300元生活补助。 2.过渡期生活救助。对因灾住房倒损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给予临时生活救助,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救助期限为3个月。 3.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农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为唯一住房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整体恢复重建永久性生活住房的农户,补助标准为每户2万元。农房维修加固补助对象为住房因灾损坏经维修加固后能够安全居住的农户,补助标准为每户不低于0.2万元。纳入灾后重建的农户若进城购买商品房,按受灾恢复重建标准发放补助金。 4.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向因灾遇难人员家属(直系亲属)按每位遇难者(含失踪人员)1万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抚慰金。 5.旱灾临时生活救助。因旱灾造成临时生活、饮水等困难的,每人每天按不低于10元的标准进行救助,救助时间由县应急局根据灾情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6.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根据受灾困难群众的受灾程度、家庭类别和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补助标准,一般每户不低于不低于省市要求的标准,户救助标准超过2000元的要附情况说明等相关资料报县应急局备查。 |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紧急情况下可简化程序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实物救助,必要时可统筹使用 | 根据灾害发生情况,实时发放 | 救灾和物资保障股 0564-7062028 | |||
| 县委社会工作部 | 社区工作者待遇报酬 |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2.《安徽省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皖组通字〔2022〕30号);3.《金寨县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组通字〔2023〕36号);4.《六安市社区工作者基础工资套改实施方案》(六民办〔2023〕7号);5.中共金寨县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6.《关于做好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重点工作的通知》(皖社〔2024〕3号);7.《金寨县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重点任务清单》(组通字〔2024〕15号); | 在职社区工作者 | 市地级或县级层面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参照当地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科学设定社区工作者薪酬构成和岗位等级薪酬标准,定期动态调整。除具有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外,原则上由街道(乡镇)与社区工作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对参与完成重大任务、抗击自然灾害、应对突发事件的一线社区工作者,可按规定给予适当工作补助。 | 1.社区工作者薪酬包括工资、奖金等全部 收入,纳入 财政预算,一般由县级财政承担,根据各地财力状况,也可由市、县两级财政分担。社区工作者 平均薪酬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一般由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其中基础工资占70%,与本人岗位等级相对应;绩效工资占30%,按核定的总量一并下达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分配,奖勤罚懒、优绩优酬。 2.社区工作者的基础工资一般分为三岗十八级。 | 社区工作者的薪酬一般由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基础工资占70%,与本人岗位等级相对应;绩效工资占30%,按核定的总量一并下达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分配,奖勤罚懒、优绩优酬。 | 1.社区工作者的基础工资一般分为三岗十八级。 2.社区工作者薪酬一般由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其中基础工资占70%,与其岗位等级相对应;绩效工资占30%,按核定的总量一并下达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分配,奖勤罚懒、优绩优酬。 3.鼓励和支持社区工作者 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统考,取得高级、中级、初级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社区工作者,分别给予每月300元、200元、100元职业津贴。 | 乡镇申报、县委社会工作部审核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月15日前 | 县委社会工作部 0564—521215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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