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426003240616K/202604-00040 信息分类: 工业、交通,其他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运行结果 发文日期: 2026-04-20 08:09:24
发布机构: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生成日期: 2026-04-20 08:09:24
来源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2026年4月20日行政处罚公示
文  号: 词:

2026年4月20日行政处罚公示

2026-04-20 08:09 来源: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安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擅自挖掘公路案

案号:

皖六金寨交罚〔2026〕1000023号

案件名称:

安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擅自挖掘公路案

当事人:

安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地址:

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天堂寨镇后畈村熊湾组

执法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违法事实:

2026年4月4日10时05分,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金寨县燕子河镇S452线K7+550M处安全检查时,发现现场有挖掘公路的行为。执法人员向在场人员出示证件表明了身份后,说明检查事由。经询问得知,该施工项目是燕子河24小时供水项目,该施工单位是安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是沈**,沈**无法提供挖掘公路施工的审批许可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勘验,经勘验:挖掘公路范围长43M,宽0.7M,总计30.10平方米。执法人员现场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沈**不申请回避,无陈述、申辩意见。现场有照片、执法记录仪全过程视频为证。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勘验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授权委托书、壹份身份证复印件等证实。

处罚依据:

62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76条第(1)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处罚结果:

给予罚款金额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

2026-04-10            公示日期:2026年04月20日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案号:

皖六金寨交罚〔2026〕1000024号

案件名称: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梅山镇梅江街道缫丝厂组

执法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违法事实:

2026年4月2日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接到群众电话投诉皖ND72***车辆从事非法营运,我局执法人员电话联系当事人到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了解。经查:该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是王**,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乘客投诉皖ND72***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当日驾驶员为王*(与车辆所有人为父子关系),经执法人员调取当事人在滴滴平台接单信息显示当事人2026年3月在滴滴平台接75单,流水收入为788.13元,4月份接4单,流水收入为54.92元。当事人王*不能出示该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王*不申请回避,无陈述、申辩意见。该违法行为有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驾驶证复印件、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处罚依据:

34条第1款第(2)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

给予罚款金额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

2026-04-08            公示日期:2026年0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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