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426003240616K/202606-00004 信息分类: 工业、交通,其他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运行结果 发文日期: 2026-06-08 08:10:06
发布机构: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生成日期: 2026-06-08 08:10:06
来源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2026年6月8日行政处罚公示
文  号: 词:

2026年6月8日行政处罚公示

2026-06-08 08:10 来源: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案号:

皖六金寨交罚〔2026〕1000038号

案件名称: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桃岭乡龙潭村兴冲组

执法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违法事实:

2026年06月02日8时38分,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金寨县动车站站前广场进行道路运输巡查时发现皖ND96***车辆疑似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示意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现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检查事项。经查:该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是李**,性质为非营运车辆。当事人李**通过手机滴滴出行平台APP于2026年06月02日08:00接单,从金寨县御璟园小区载客至金寨站停车场,滴滴平台显示收费金额为14.70元(已支付),当日完成订单2单,流水收入为30.20元。当事人李**无法出示该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李**不申请回避,无陈述、申辩意见。现场有照片、执法记录仪全过程视频、接单记录为证。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驾驶证复印件、壹份照片、壹份视频、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处罚依据:

34条第1款第(2)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

给予罚款金额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

2026-06-04         公示日期:2026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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