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3日行政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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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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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6〕10000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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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姚**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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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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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地址: |
安徽省金寨县南溪镇曹畈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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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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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6年6月30日9时20分,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金寨县动车站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时发现皖NF81***车辆在动车站站前广场疑似待客。执法人员示意该车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现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检查事项。经查:该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是姚**,性质为非营运车辆。当事人姚**通过手机滴滴出行平台APP于2026年6月30日09时18分接单,接送1名乘客从金寨站至瑞泰中央城25栋,被执法人员检查后,取消了订单。当事人当日在滴滴平台接8单流水收入为66.24元。当事人姚**无法出示该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姚**不申请回避,无陈述、申辩意见。现场有照片、执法记录仪全过程视频、接单记录为证。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驾驶证复印件、壹份照片、壹份视频、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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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第34条第1款第(2)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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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金额3000.0元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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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日期: |
2026-07-01 公示日期:2026年07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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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货运部道路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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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6〕10000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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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货运部道路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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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志伟货运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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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地址: |
山西省运城市运城经济开发区乾得龙汽配成6号平房3号门面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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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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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6年7月1日上午09时04分,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巡查至金寨县全军乡S245 K306+850m时,发现一辆车牌为黄晋MR3922的重型自卸货运车辆在公路上满载货物行驶,该车外观有焊接改装现象。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检查事项后对该车进行检查,经检查得知该车驾驶员为鲁**,该车为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货运部所有,车辆外观与营运证外观明显不符,执法人员将车辆引导至金江矿业石料场进行现场勘验,测量黄牌晋MR3***货箱高2000mm。机动车登记证书货箱内部尺寸为1500mm,车辆货箱高度与机动车登记证书参数不符,高度超出500mm。检查过程中车辆驾驶员鲁**一直在场,对执法人员测量的数据无异议,执法人员现场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不申请回避,无陈述申辩意见,现场有照片、视频为证。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勘验笔录、壹份身份证复印件、壹份授权委托书、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壹份营运证复印件、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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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第69条第2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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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金额5000.0元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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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日期: |
2026-07-03 公示日期:2026年07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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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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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6〕10000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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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肖**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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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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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沙河乡碾湾村肖湾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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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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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6年7月7日4时31分,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沪蓉高速丁埠收费站进行非法营运专项整治时,发现蓝牌浙G9N***车辆从丁埠下道口出站。执法人员示意该车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现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检查事项。经查:该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是肖**,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通过微信老乡群联系7名乘客从浙江省永康市特慧工贸有限公司接送至安徽省金寨县南溪镇和吴家店镇等地,与乘客约定收取150元至180元不等的车费。肖**无法出示浙G9N***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件及其他有效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肖**不申请回避,无陈述、申辩意见。现场有照片、执法记录仪全过程视频记录。当事人肖**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驾驶证、壹份照片、壹份视频、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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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第63条第(2)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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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金额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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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日期: |
2026-07-10 公示日期:2026年07月13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