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7日行政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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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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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6〕10000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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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刘**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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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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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地址: |
河南省固始县蒋集镇三里村小黄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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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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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6年7月14日12时10分,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金寨县动车站联合综管办进行道路运输巡查时,发现豫SF7***车辆在金寨县动车站停车场待客。执法人员将车辆引导至综管办,现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检查事项。经查:该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是刘**,性质为非营运车辆。当事人刘**于2026年7月14日06时05分左右从固始县搭载2名乘客到金寨站下车,收取100元车费。当事人刘**现场不能出示该车的道路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刘**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刘**不申请回避,无陈述、申辩意见。现场有照片、执法记录仪全过程视频、收款记录为证。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驾驶证复印件、壹份照片、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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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第45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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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金额5000.0元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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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日期: |
2026-07-17 公示日期:2026年07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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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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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6〕10000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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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李**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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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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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全军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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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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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6年7月19日16时01分,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接金寨县砂管中心移交案件;驾驶员丁**驾驶车牌号为皖NB7***的货车载货行驶至金寨县小泗路(小南京村部方向+50米),执法人员发现车辆运输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经查,该车辆所有人为李**,此次运载货物为石块,从沿江高铁金寨段中铁21局长岭隧道斜井工地运送到金寨县金叶路鸿阳堆场。另外,该车于2026年6月16日10时20分,在运输货物时,被砂管中心检查时就发现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此次违法行为是二次违法。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和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记录视频证实,执法人员已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该违法行为有壹份案件移交相关材料、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超限检测单、壹份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壹份营运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壹份车辆所有人授权委托书、壹份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违法视频资料等证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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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第68条第2款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或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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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金额1000.0元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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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日期: |
2026-07-19 公示日期:2026年07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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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物流有限公司货运源头单位超限超载装载货物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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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6〕10000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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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金寨**物流有限公司货运源头单位超限超载装载货物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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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金寨**物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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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地址: |
金寨县白塔畈镇东城花园七栋一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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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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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6年07月22日09时23分20秒,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接金寨县砂管中心移交案件:2026年7月份以来,金寨县砂管中心路警联合执法查获皖N44***、皖N34***、皖NB7***、皖NB7***车辆存在严重超限运输行为,超限率分别为:96.12%、77.22%、91.09%、94.38%,装载物为块石,统一从沿江高铁金寨段中铁21局建设长岭隧道斜井工地装载。经查,该运载物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的沿江高铁金寨段长岭隧道斜井产生洞渣,由金寨**物流有限公司负责装载运输到运送到金寨县金叶路鸿阳堆场,金寨**物流有限公司超限超载装载货物。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人员已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无陈述申辩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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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超限超载装载货物的规定,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货运源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因货运站装载造成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并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该案违法行为情节一般,根据《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标准(2026年版)》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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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金额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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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日期: |
2026-07-24 公示日期:2026年07月27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