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426003240616K/202608-00001 信息分类: 工业、交通,其他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运行结果 发文日期: 2026-08-03 09:52:09
发布机构: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生成日期: 2026-08-03 09:52:09
来源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2026年8月3日行政处罚公示
文  号: 词:

2026年8月3日行政处罚公示

2026-08-03 09:52 来源: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案号:

皖六金寨交罚〔2026〕1000055号

案件名称: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河南省固始县柳树店乡沙岗村

执法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违法事实:

2026年7月23日14时50分,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金寨县动车站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时发现豫S33***车辆在金寨县动车站停车场候客。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检查事项。经查:该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是万**,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万**通过微信联系1名乘客于2026年7月23日14时30分从金寨动车站到河南固始县,约定收取车费50元。当事人当场无法提供营运证件及其他有效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万**不申请回避,无陈述、申辩意见。现场有照片、执法记录仪全过程视频、微信联系记录、收费截图为证。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行驶证、壹份驾驶证、壹份照片、壹份视频、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处罚依据:

45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结果:

给予罚款金额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

2026-07-27         公示日期:2026年08月03日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案号:

皖六金寨交罚〔2026〕1000057号

案件名称: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安徽省金寨县白塔畈乡大岗村

执法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违法事实:

2026年7月29日16时40分,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金寨县动车站进行道路运输巡查时发现皖NDD6***车辆在金寨县动车站停车场候客。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检查事项后对该车进行检查。经查:该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韩*,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韩*2026年7月29日16时28分通过手机滴滴平台接单接送乘客从金寨站至书香弘苑B区-北门,被执法人员检查后取消了订单。当事人韩*不能出示该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韩*不申请回避,无陈述、申辩意见。现场有照片、执法记录仪视频记录、接单记录为证。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驾驶证复印件、壹份资格证复印件、壹份照片、壹份视频、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处罚依据:

34条第1款第(2)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

给予罚款金额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

2026-07-31         公示日期:2026年08月03日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标签: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