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426003240616K/202608-00003 信息分类: 工业、交通,其他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运行结果 发文日期: 2026-08-10 08:39:50
发布机构: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生成日期: 2026-08-10 08:39:50
来源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2026年8月10日行政处罚公示
文  号: 词:

2026年8月10日行政处罚公示

2026-08-10 08:39 来源: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案号:

皖六金寨交罚〔2026〕1000059号

案件名称: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金寨县花石乡桥边村

执法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违法事实:

2026年7月30日7时05分,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金寨县古碑高速道口开展非法营运整治行动时,发现蓝皖N07***小型普通客车满载乘客。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检查事项。经查:该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是陈**,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陈**从金寨县花石乡大湾村招揽6名乘客到金寨县江店新城区,约定每人收取车费30元。当事人无法出示该车的道路运输证件及其他有效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陈**不申请回避,无陈述、申辩意见。现场有照片、执法记录仪全过程视频为证。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驾驶证复印件、壹份照片、壹份视频等证实。

处罚依据:

45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结果:

给予罚款金额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

2026-08-04            公示日期:2026年08月10日

 

无锡市**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案号:

皖六金寨交罚〔2026〕1000060号

案件名称:

无锡市**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当事人:

无锡市**运输有限公司

当事人地址:

无锡市梁溪区凌云峰阁6-737

执法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违法事实:

2026年7月31日20时18分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同交警联合执法,发现黄牌苏BXQ***货运车辆停靠在开顺停车场,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车为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所有人为无锡市**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为李**,车辆装载货物为雅迪电瓶车,执法人员现场比照该车车辆营运证,发现该车为平板车厢,行驶证记载外廓尺寸为长12000mm、宽2550mm、高3800mm,现场该车为高栏板车厢,与该车外观明显不符,系擅自加装货箱结构,道路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后续执法人员将该车引导至白马峰路停车场停止运营,并与08月03日进行勘验,勘验结果为:车及货箱长宽高分别为13500mm、2780mm、3700mm,货箱长宽高为11100mm、2780mm、2700mm,勘验检查中当事人一直在现场,执法人员已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不申请回避,无陈述申辩意见,现场有照片、视频为证。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勘验笔录、壹份营运证复印件、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壹份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委托授权书复印件、壹份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处罚依据:

69条第2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结果:

给予罚款金额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

2026-08-04            公示日期:2026年08月10日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案号:

皖六金寨交罚〔2026〕1000061号

案件名称: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乌龙镇响水村

执法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违法事实:

2026年8月4日14时15分,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金寨县动车站进行道路运输巡查时发现皖NDK5***车辆在动车站站前广场待客。我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检查事项后对其进行了检查,随后将车辆引导至安全地带停靠,将驾驶员带到动车站综管办办公室进行调查。经调查了解当事人曹**2026年8月4日14点19分驾驶皖NDK5***车辆通过滴滴出行平台接单从金寨县火车站-公交口至金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被执法人员检查后取消了订单。该车辆所有人为曹**,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无法当场出示皖NDK5***车辆营运证件,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执法人员现场电话请示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依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 58 条第1款规定,当场告知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依法对曹**驾驶的绿皖NDK5***小型普通客车实施了暂扣的行政强制措施。曹中乐不申请回避,无陈述、申辩意见。现场有照片、执法记录仪全过程视频、接单记录为证。 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驾驶证复印件、壹份照片、壹份视频、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处罚依据:

34条第1款第(2)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

给予罚款金额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

2026-08-06            公示日期:2026年08月10日

 

**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案

案号:

皖六金寨交罚〔2026〕1000062号

案件名称:

**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案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汤家汇镇

执法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违法事实:

2026年8月5日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接到12345热线督办记录转办单,举报人投诉蓝牌皖NJB***车辆从事道路运输及超载等相关违规行为。执法人员电话通知当事人到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执法人员在执法大队询问室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经查:蓝牌皖NJB***车辆所有人是蔡**,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蔡**驾驶蓝牌皖NJB***车于2026年7月12日中午从南溪镇公交总站附近沿途招揽7名乘客至金寨县新城区,当事人分别收取10元至80元不等的车费,微信扫码支付收款110元,现金收取130元,当日共收取车费240元。该违法行为有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行驶证照片、壹份驾驶证照片、壹份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壹份微信收款记录截图、壹份举报人情况说明、壹份举报人微信付款截图等证实。

处罚依据:

34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62条第(1)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

给予罚款金额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

2026-08-07            公示日期:2026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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