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4日行政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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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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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6〕10000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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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六安****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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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六安****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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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地址: |
安徽省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汽车城C区2栋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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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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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6年09月2日16时40分,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金寨县春兴产业园黄林路进行道路运输巡查时,发现黄皖N42***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路边停靠,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检查事项。经查:该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是六安****有限公司,性质为货运车辆,该车已办理普通货运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为杨**,已办理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证,经检查车上货物为锂离子动力蓄电池总成,数量为8套,隶属于第9类杂项危险货物,从金寨县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运往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驾驶员杨**现场无法提供有效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明文件,无法出示皖N42***车辆核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证件。执法人员对现场车辆、货物装载情况、危险货物送货单等进行拍照、视频取证。执法人员现场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驾驶员杨**不申请回避,无陈述、申辩意见。现场有照片、执法记录仪全过程视频为证。 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照片、壹份营运证复印件、壹份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委托授权书复印件、壹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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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第55条第(1)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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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金额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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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日期: |
2026-09-04 公示日期:2026年09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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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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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6〕10000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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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金**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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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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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地址: |
安徽省金寨县斑竹园镇小河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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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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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6年09月03日 14时17分18秒,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金寨县动车站附近进行道路运输巡查时发现皖ND19***车辆运送乘客至动车站下客。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其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将车辆引导至停车场停驶,将驾驶员带到综管办办公室进行调查。调查了解当事人于2026年9月3日13时51分从希美酒店明发城市广场店至动车站平台上显示金额为15.30元。经查该车所有人为金**,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金**当场无法出示皖ND19***车辆营运证件,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金作斯不申请回避,无陈述、申辩意见。现场有照片、执法记录仪全过程视频、接单记录为证。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驾驶证复印件、壹份资格证复印件、壹份照片、壹份视频、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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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第34条第1款第(2)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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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金额3000.0元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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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日期: |
2026-09-07 公示日期:2026年09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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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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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6〕100009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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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郭**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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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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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地址: |
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开顺村西街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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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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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6年09月07日09时38分。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金寨县客运西站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时发现皖NDG5***车辆在金寨县客运西站载客下车。执法人员示意该车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并现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检查事项。经查:该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是郭**,性质为非营运车辆,当事人郭**是通过手机T3出行平台APP于2026年09月07日09时14分接单,接送一名乘客从92漫步云景酒店(金寨金粤大厦店)至金寨县客运西站公交站下车,APP显示该单金额10.8元(已支付)。当事人郭**无法出示该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郭**不申请回避,无陈述申辩意见,现场有照片,执法记录仪全过程视频,接单记录为证。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驾驶证复印件、壹份现场照片、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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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第34条第1款第(2)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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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金额3000.0元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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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日期: |
2026-09-09 公示日期:2026年09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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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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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6〕100009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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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程*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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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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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燕子河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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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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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6年09月08日,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接到出租车驾驶员电话举报皖NF92***车辆从事非法营运。我局执法人员赶往金寨县交管大队调查车辆相关信息,并联系车辆所有人到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执法人员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其进行了询问调查。经查;皖NF92***车辆驾驶员为程*,行驶证登记车主也为程*,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通过检查手机滴滴平台发现当事人于2026年9月8日8时49分接单从安徽省圣贝斯羊绒针织有限公司到圣贝斯羊绒服饰(工厂店)下车,显示金额为15.79元,当日完成7单流水收入为109.63元。当事人程*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无法出示皖NF92***车辆营运证件,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程梁不申请回避,无陈述、申辩意见。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驾驶证复印件、壹份资格证复印件、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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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第34条第1款第(2)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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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金额3000.0元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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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日期: |
2026-09-08 公示日期:2026年0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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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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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6〕10000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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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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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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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叶集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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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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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6年09月09日10点36分,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金寨县动车站附近开展道路运输巡查,发现皖 ND90***小型客车运送乘客至动车站下客。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对该车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 2026年09月09日08时57分通过滴滴平台承接订单,行程自金寨92艾途酒店至金寨动车站,平台显示订单金额 14.37 元。该车登记所有人为李**,由田**驾驶,当事人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车辆行驶证登记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现场无法出示案涉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亦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营运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当事人不申请回避,无陈述、申辩意见。本案有现场照片、执法记录仪全程音视频资料、滴滴平台接单记录等证据佐证。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驾驶证复印件、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资格证复印件、壹份照片、壹份视频、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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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第34条第1款第(2)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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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金额3000.0元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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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日期: |
2026-09-11 公示日期:2026年09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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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货运源头单位超限超载装载货物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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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6〕100009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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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日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货运源头单位超限超载装载货物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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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日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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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地址: |
山东省日照市经济开发区北京路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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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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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6年9月9日11时30分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合金寨县交管大队在金寨县小泗路徐冲村村部门口处进行道路运输巡查时,发现黄皖 N47***、黄皖 N35***两辆货车满载货物从事道路运输。执法人员示意两辆货车在安全位置停下。并且向驾驶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就近引导两辆货车至董冲停车场称重。通过现场称重检测,两辆车均为6轴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货总限重为49吨。检测时,黄皖N35***车货实际总重为74.48吨,超限25.48吨,超限率为52.61%,皖N47***车货实际总重为70.66吨,超限21.66吨,超限率为44.20%。经查,该装载的运输物为石子,都是从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合式高铁HWZQ-4标1#机制砂石料加工场装载的,运送到合武高铁二十一局一标搅拌站。货物源头单位为日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超限检测单、壹份照片、壹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壹份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委托授权书复印件、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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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第26条第1款货运源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因货运站装载造成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并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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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金额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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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日期: |
2026-09-11 公示日期:2026年09月14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