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426003240616K/202609-00015 信息分类: 工业、交通,其他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运行结果 发文日期: 2026-09-21 19:00:18
发布机构: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生成日期: 2026-09-21 19:00:18
来源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有效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2026年9月21日行政处罚公示
文  号: 关键词:

2026年9月21日行政处罚公示

2026-09-21 19:00 来源: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安徽****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案

案号:

皖六金寨交罚〔2026〕1000094号

案件名称:

安徽****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案

当事人:

安徽****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当事人地址: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汇峰跨境电商产业园2楼213-216室

执法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违法事实:

2026年9月10日上午9时41分,金寨县交通局执法人员在青山镇徐院大桥头S331 K33+200m处进行道路巡查时发现黄牌皖B1****车辆悬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牌进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检查事项后对该车进行检查。经查:黄牌皖B17***中型罐式货车所有人是安徽江汇****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是赵**,押运员是左**,车辆装载货物为柴油(危险货物项目类别为3类),黄牌皖B17***车辆于2026年9月10日从金寨县中国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六安销售分公司装载5.000吨柴油运往金寨青山镇和襄高速天堂寨支线。执法人员检查时驾驶员赵**无法出示危险货物运单。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已现场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救济途径,当事人不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无陈述申辩意见。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公司营业执照、壹份法人身份证照片、公司授权委托书照片、代理人身份照片、壹份驾驶证照片、行驶证照片、车辆道路运输证照片、壹份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押运员从业资格证照片、壹份现场照片、壹份现场执法视频、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处罚依据:

第60条第(2)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处罚结果:

给予罚款金额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

2026-09-10                      公示日期:2026年09月21日

 

安徽****科技有限公司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

案号:

皖六金寨交罚〔2026〕1000096号

案件名称:

安徽****科技有限公司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

当事人:

安徽****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地址:

安徽省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太阳汽车城A11-1

执法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违法事实:

2026年09月01日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金寨县高铁站区域查获两台通过滴滴平台接单经营的网约车,车辆号牌分别为:绿皖ND76***、绿皖NDF5***。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以上车辆分别进行了检查,经调查取证以上车辆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单位已依法对相关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经调查核实,以上车辆在金寨县境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均由安徽****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出行平台派单,安徽****科技有限公司是****科技有限公司在六安市金寨县范围内的服务运营商,双方签订有相关合同。安徽****科技有限公司对以上违法事实无异议。该违法行为有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授权委托书、壹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处罚依据:

第35条第1款第(1)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

处罚结果:

给予罚款金额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

2026-09-17                      公示日期:2026年09月21日

 

湖北****供应链有限公司道路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案号:

皖六金寨交罚〔2026〕1000097号

案件名称:

湖北****供应链有限公司道路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当事人:

湖北****供应链有限公司

当事人地址:

///

执法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违法事实:

2026年9月12日10时10分,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金寨县沙河乡街道开展道路货物运输检查时,发现有车辆(黄绿)鄂J257***正在进行道路货物运输,执法人员上前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说明检查事由后进行检查。经查,该车辆(黄绿)鄂J257***车型为重型自卸货车,车辆所有人为湖北****供应链有限公司,驾驶员为刘*。驾驶员刘*驾驶该车装载洞渣(石块可解体)从沙河乡西河村朝阳一号斜井运送至沙河乡青龙寺弃渣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车货厢左右两侧栏板有明显焊接痕迹,与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登记的外观不符,经执法人员现场勘测,该车外廓尺寸长为9615mm;宽为2550mm;高为3540mm,货厢内部尺寸高度为1700mm,与该车辆登记证书显示货厢内部高度为1500mm参数不符。检查过程中驾驶员刘*一直在场,对执法人员测量的数据无异议,湖北****供应链有限公司道路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勘验笔录、壹份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委托授权书复印件、壹份公司营业执照照片、壹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驾驶员身份证明及行驶证复印件、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处罚依据:

第69条第2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结果:

给予罚款金额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

2026-09-14                      公示日期:2026年09月21日

 

石家庄*****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案

案号:

皖六金寨交罚〔2026〕1000099号

案件名称:

石家庄*****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案

当事人:

石家庄*****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

当事人地址: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杨公镇杨公社区办公室1楼102室

执法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违法事实:

2026年9月12日10时00分,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金寨县沙河乡街道开展道路货物运输市场整治,发现有车辆正在进行道路货物运输,执法人员上前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说明检查事由后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车辆皖D090***、皖D092***、皖D010***、皖D035***,该四辆车所有人均为石家庄*****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该四辆车均装载洞渣(石块可解体)从金寨县沙河乡合武高铁大别山一号斜井运往金寨县沙河乡青龙寺弃渣场,该公司车辆负责人为孙**,该公司受金寨县**机械维修有限公司委托,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在检查过程中,车辆负责人孙**一直在现场且无法出示车辆皖D090***、皖D092***、皖D010***、皖D035***四辆重型自卸货车的道路运输证件及其他有效证明,也无法出示石家庄*****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已告知负责人孙**依法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双方约定货物送达目的地后,按照货物重量进行付款,此次运输未送达至目的地,暂未结款。经安徽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一体化数智平台查询,石家庄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 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照片、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委托授权书复印件、壹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处罚依据:

第63条第(1)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结果:

给予罚款金额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

2026-09-15                      公示日期:2026年0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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