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30日行政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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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有限公司道路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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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6〕100009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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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无锡市****有限公司道路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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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无锡市****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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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地址: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凌云峰阁6-7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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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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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6年9月11日下午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金寨县交管大队协查电话,黄苏BKP***货运车辆改装,已暂扣金寨县车管所停车场,执法人员9月11日下午15时30分立即赶赴现场,发现黄苏BKP***货运车辆停靠在金寨县车管所停车场,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车为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所有人为无锡市****有限公司,驾驶员为李**,执法人员现场比照该车车辆营运证,发现该车营运证登记为无车厢重型结构货车,行驶证记载外廓尺寸为长12000mm、宽2550mm、高3650mm,现场该车为高栏板车厢,与该车外观明显不符,系擅自加装货箱结构,道路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经勘验高栏板车厢长11160mm,宽 2800mm,高3740mm,勘验测量检查过程中该车驾驶员李**一直在场,执法人员已告知驾驶员李**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现场对驾驶员宣传货物运输相关法律法规,李**不申请回避,由于加装的高栏板车厢为焊接连接,无法现场将高栏板车厢板拆除,当事人对检查结果无异议,无陈述、申辩意见。执法人员现场进行拍照、执法记录仪视频记录。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壹份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委托授权书复印件、壹份照片、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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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第69条第2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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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金额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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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日期: |
2026-09-18 公示日期:2026年0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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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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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6〕10000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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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石家庄*****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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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石家庄*****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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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地址: |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杨公镇杨公社区办公室1楼102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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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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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6年9月12日10时00分,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金寨县沙河乡街道开展道路货物运输市场整治,发现有车辆正在进行道路货物运输,执法人员上前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说明检查事由后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车辆皖D090***、皖D092***、皖D010***、皖D035***,该四辆车所有人均为石家庄*****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该四辆车均装载洞渣(石块可解体)从金寨县沙河乡合武高铁大别山一号斜井运往金寨县沙河乡青龙寺弃渣场,该公司车辆负责人为孙**,该公司受金寨县***维修有限公司委托,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在检查过程中,车辆负责人孙**一直在现场且无法出示车辆皖D090***、皖D092***、皖D010***、皖D035***四辆重型自卸货车的道路运输证件及其他有效证明,也无法出示石家庄*****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已告知负责人孙**依法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双方约定货物送达目的地后,按照货物重量进行付款,此次运输未送达至目的地,暂未结款。经安徽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一体化数智平台查询,石家庄*****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 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照片、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委托授权书复印件、壹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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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第63条第(1)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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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金额3000.0元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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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日期: |
2026-09-15 公示日期:2026年0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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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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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6〕10001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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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范**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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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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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沙河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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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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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6年9月19日09时19分,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金寨县动车站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时发现皖ND89***车辆在金寨县动车站揽客。执法人员示意该车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现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检查事项。经查:该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是余*(当事人家属),性质为非营运车辆。当事人范**是通过滴滴平台APP于2026年9月19日08时41分接单,接送1名乘客从全季酒店(六安金寨梅山湖路店)到金寨站下车,滴滴平台APP显示该单金额28.52块(已支付)。当事人范**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当事人现场无法出示涉案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亦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营运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当事人不申请回避,无陈述、申辩意见。本案有现场照片、执法记录仪全程音视频资料、滴滴平台接单记录等证据佐证。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照片、壹份视频、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驾驶证复印件、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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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第34条第1款第(2)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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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金额3000.0元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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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日期: |
2026-09-23 公示日期:2026年0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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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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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6〕10001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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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宋**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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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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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地址: |
金寨县槐树湾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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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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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6年9月21日8时34分,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金寨县动车站进行道路运输巡查时发现皖ND15***车辆在金寨县福万家公交站台附近下客。我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检查事由后将车辆劝导至安全地带停靠并对其进行了检查。经调查了解:当事人宋**2026年9月21日8时左右驾驶皖ND15***车辆从古碑镇招揽3名乘客送至金寨县江店新城区,被执法人员检查时,一名乘客通过微信扫码支付车费10元,另外两名乘客还未下车未支付车费。该车辆所有人为宋**,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无法当场出示皖ND15***车辆营运证,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现场有照片、执法记录仪记录执法过程、微信支付记录为证。执法人员已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现场不申请回避,无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其驾驶的绿皖ND15***车辆,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违法事实清楚。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壹份现场照片、壹份现场视频、壹份违法记录系统截图、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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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第45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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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金额5000.0元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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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日期: |
2026-09-23 公示日期:2026年09月3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