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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11341426MB189996X1/202309-00018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内容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文日期: 2023-09-18 15:50:35
发布机构: 金寨县科商工信局 生成日期: 2023-09-18 15:50:35
来源单位: 金寨县科商经信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2023年县科商经信局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
文  号: 词:

2023年县科商经信局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

2023-09-18 15:50 来源:金寨县科商经信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县科商经信局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
权责清单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调整类型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1 其他权力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  商务部令2021年第2号修订)第二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第三条 商务部是全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第四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取消 根据法律条文修改,取消该事项。                                                 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决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12月30日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作如下修改:删去第九条。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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