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主动公开的卫生健康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县卫生健康委申请获取相关交通信息。县卫生健康委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县卫生健康委提出的交通信息公开申请。
1、 提出申请
向县卫生健康委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的,应当书面向县卫生健康委提出。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县卫生健康委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受理书面提交的交通信息公开申请。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交通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交通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县卫生健康委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2、申请处理
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交通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可能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收到申请后,委相关科室要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对申请人提出的交通信息公开申请,县卫生健康委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办理申请人交通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