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分局)、各股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9日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事故
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目的
1.2适用范围
1.3工作原则
1.4编制依据
2.特种设备事故分级
2.1特别重大事故
2.2重大事故
2.3较大事故
2.4一般事故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应急指挥部组成
3.2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3.3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3.4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3.5专家组职责
4.预防、预警机制
4.1信息监测
4.2风险监测
4.3预防措施
4.3.1.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4.3.2强化特种设备分级防范
4.3.3明确特种设备风险管控工作职责
4.4预警级别和发布
4.4.1预警分级
4.4.2预警发布
4.4.3.预警变更解除
5.应急响应
5.1信息报告
5.2分级响应
5.3响应程序
5.3.1基本应急
5.3.2应急决策
5.3.3紧急处置措施
5.4应急终止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总结评估
6.3调查分析
7.应急保障
8.监督管理
8.1宣传
8.2培训
8.3演练
8.4奖惩
9.附则
9.1名词解释
9.2预案管理
9.2.1预案制定
9.2.2预案修订
9.2.3预案实施
1.总则
1.1目的
为有效预防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发生,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指导规范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特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县范围内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
1.3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遵循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科学处置的原则和应急救援理念,做到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应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1.4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安徽省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金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2.特种设备事故分级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四级。
2.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①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②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③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2.2重大事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①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②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③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2.3较大事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①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③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④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⑤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2.4一般事故(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①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②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③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④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⑤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⑥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应急指挥部组成
在县政府领导下,县局设立金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由县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局办公室、政策法规股、财务股、综合执法大队、特种设备、食品、药械、各辖区市场监管所、开发区分局为成员单位,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局特安股,办公室主任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股长担任。
3.2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县较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重大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决定启动或者终止应急响应,做好事故情况的信息发布工作,督促和指导各辖区所、分局开展一般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3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负责承担县局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督查、落实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的有关决策;收集汇总、报送和发布有关事故信息;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综合协调和督促做好全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事故损害调查和快速评估;组织和参与事故调查;督促有关单位制定防范措施。
3.4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在县局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挥下,依法依规履行相应的职责,保障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科学高效。负责依法组织制定本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或者纳入相应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及时准确地向县局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本辖区内发生的特种设备突发情况;接收县局应急领导小组指令并按要求落实;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有关协调工作;配合做好事故信息发布工作;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和家属的慰问和安抚工作。督促和指导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建立专、兼职救援队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加强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3.5专家组职责
申请上级部门邀请专家。负责对全县特种设备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对特种设备事故处置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审查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对事故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4.预防、预警机制
4.1信息监测
建立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监测制度,由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同时,定期或适时通报全县特种设备基本情况、特种设备事故情况、重大危险设备、重大事故隐患等。重点做好:
(1)各辖区市场监管所(分局)应当对辖区内特种设备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定期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和重点监控,督办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2)各辖区市场监管所(分局)应当对辖区内在用的特种设备,建立重大危险设备的控制目录。
(3)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完成职责范围内的检测检验工作,对于在检验检测中设备出现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对重要场所的特种设备和列入重大危险目录的设备应当把检验结果及时通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各辖区市场监管所(分局)接到可能引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或隐患信息报告后,应进行核实与风险分析,并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县局应急领导小组和本级有关部门报告。
4.2风险监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加强跟踪监测和风险分析研判,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预见性。根据安徽省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研判、预警指南,及时查找并确认风险点清单。使用单位要做好特种设备风险监测,及时报送风险情况,为管控特种设备安全风险提供基础信息。市特检中心要发挥技术保障作用,为风险研判提供技术支持。
4.3预防措施
4.3.1.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任命(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管理员并各司其职,适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按期申报并保证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及时整治特种设备隐患,重点做好:
(1)建立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评估、辩识、分级、登记等制度;
(2)健全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和人员队伍,并保证通信、交通联络通畅;
(3)制定针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可能发生事故的科学、规范、可操作的应急救援技术措施和实施程序;
(4)建立能保障应急处置需求的物资、器材、装备及设施储备,并保持其性能、状态的完好;
(5)明确定点联系的医疗卫生、生态环境部门,需要化学救援的单位,与化学救援队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责任;
(6)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行救援知识、技能的专门培训;
(7)建立应急救援定期演练制度,按期进行演练并对每次演练的情况进行记录、评估、总结、改进。
4.3.2强化特种设备分级防范。各辖区市场监管所(分局)要根据风险研判结果,制定、完善特种设备风险防范措施,并严格组织落实,实现风险可控。重点做好:
(1)强化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焦场所特种设备的安全风险管控;
(2)强化特殊时段、重大活动时期特种设备的安全风险管控;
(3)突出高风险重点特种设备的安全风险管控;
(4)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对发现的隐患制定治理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防止发生特种设备群死群伤事故。
4.3.3明确特种设备风险管控工作职责。县局应急领导小组要督导特种设备生产、经营、检验检测、使用单位推进完善特种设备风险管控工作职责。各辖区市场监管所(分局)要加强特种设备风险管控责任的检查,督促各相关单位履行风险管控工作职责。
4.4预警级别和发布
4.4.1预警分级
按照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事故的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Ⅳ级预警(蓝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
III级预警(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种设备较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II级预警(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
I级预警(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
4.4.2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要采取有效措施向可能受影响人群发布,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预警发布的内容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预警公告原则:Ⅳ级预警信息应由县市场监管局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III级预警信息应由市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发布;II、I级预警信息按要求上报省应急指挥中心。
4.4.3.预警变更解除
预警发布机构应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应急响应
5.1信息报告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市场监管局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县市场监管局报告。
接到事故报告的县市场监管局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市局,直至报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2)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3)已经采取的措施;(4)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5)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5.2分级响应
按照特种设备属地管理原则,实施分级响应。发生一般(Ⅳ级)事故及险情时,县市场监管局启动本级应急响应预案,做好协调、指导和督促当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和县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发生较大(Ⅲ级)以上事故及险情时报告市局,提请市政府启动《六安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及时上报并接受省局应急指挥中心指导,组织应急处置。
5.3响应程序
5.3.1基本应急。接到事故报告后,县市场监管局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事故单位开展自救,尽快组织抢救伤员,判定事故原因和可能造成的次生危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
5.3.2应急决策。县局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和可控情况,作出如下决定:发布启动应急预案的指令;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提请区政府启动《六安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设立救援工作组,分别负责联系、协调抢险救援、医疗卫生、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应急通信、人员疏散安置、社会动员、新闻报道、物资经费保障、生活保障等工作。
5.3.3紧急处置措施。根据《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并结合特种设备实际,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指挥现场抢险救援。
5.3.3.1抢救疏散人员。及时有序地展开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当发生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泄漏时,立即确定事发地周边居民和群众的疏散区域,下达人员疏散的指令,组织人员向上风向迎风转移疏散和清场检查,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疏散过程中的医疗、卫生保障和救助。
5.3.3.2设立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结合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气温)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封锁事故现场。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一般设立三类,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县域。当发生易燃、易爆、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时,应立即消除危险区、缓冲区、疏散区内的明火,切断电源,关闭手机,并协调有关部门实行交通管制,封锁交通道口。区域内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志,禁止车辆通行,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并设专人监护。
5.3.3.3排除险情,防止事故扩大。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特点,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质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5.3.3.4泄漏处置。对泄漏设备(如液氯、液氨、二氧化硫储罐、气瓶等),在经有关专业人员判定可以移动或倒灌后,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处置。
5.3.3.5排查事故原因。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初步排查事故原因,对事故设备检验检测并进行安全评估,排查可能存在的其他危害。
5.4应急终止。当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得到控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应急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具备下列条件时,可宣布终止应急响应,转入正常工作: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基本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基本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基本恢复正常生活秩序。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特种设备事故处置后,根据《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要求,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6.2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局应急领导小组应开展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总结和吸取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工作的建议。
6.3调查分析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按有关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需要对事故、受事故影响的设备和事故现场环境进行必要的检验(测)、试验及鉴定时,由事故调查组确定与事故各方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专业单位负责。
7.应急保障
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属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依据《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结合特种设备事故特点,做好技术、队伍、经费、社会动员等应急保障工作。
8.监督管理
8.1宣传
加强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广泛宣传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在显著位置,公布抢险救援电话或维修保障单位等应急电话。
8.2培训
定期对有关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处置突发事故能力,力求做到快速出动、正确勘察、有效处置、及时报告,掌握组织群众防护或撤离、有效消除危害后果等应急救援技能方面等的综合素质。
8.3演练
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的演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开展对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应急演练并对此项工作作出评估。
8.4奖惩
对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给予有关处分和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9.1名词解释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9.2预案管理
9.2.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编制和解释,分别报市市场监管局、县安委会备案后实施。各辖区市场监管所(分局)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组织制定辖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县市场监管局备案。
9.2.2预案修订
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9.2.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