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有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农民、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鼓励吸引大学生在我市创业创新,我中心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借鉴外地工作经验,起草完成了《六安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待修改完善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请贵单位于7月31日前将修改意见盖章后书面或电子版反馈至市公积金中心办公室。修改内容请标明页码,说明理由。
联 系 人:刘伟伟
联系电话:0564-3376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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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7月17日
六安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有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农民、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鼓励吸引大学生在我市创业创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六安市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关于印发六安市吸引大学生创业创新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户籍在六安市行政区域内的进城务工及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年满18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社保机构正常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且个人信用良好,自愿承诺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 均可申请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范围包括:
(一)城镇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本市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个体经营者;
(二)进城务工人员或农民工;
(三)志愿落户我市的我市在校大学生、研究生、博士生;(户籍、社保、收入适当放宽)比照本办法自愿缴存。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
第三条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下设的县、区管理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办理各自区域范围内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转移、提取、贷款等业务。
第四条 市公积金中心设立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专户,专人负责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管理工作。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比例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执行。缴存基数由个人缴存者申报,但不得低于我市规定的最低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我市规定的最高缴存基数。
第六条 缴存比例及缴存额度的调整原则上每年按规定调整一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后办理,已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缴存额度只能调高不能调低。调整后申请贷款的,必须在调整后连续正常缴存满6个月以后,方可申请办理。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个人所有。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计息方式和利率计息。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向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缴存开户申请,填写《六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
(二)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三)受委托银行的有效银行借记卡或联名卡;
(四)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
(五)在校大学生提供学校学籍等相关证明。
以上证明均需提供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市公积金中心受理相关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为其在中心管理账户中设立个人账户,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答复。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市公积金中心指定的银行办理借记卡或联名卡,专项用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代扣、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和还款。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六安市个人缴存者缴存住房公积金承诺书》并与市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受市公积金中心指定的合作银行)三方签订《六安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扣款协议书》,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主缴存实行银行代扣代缴,集中管理。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每月15日前到受托银行网点柜面汇缴,或通过银行转账,将当月住房公积金足额存入借记卡。市公积金中心将于每月20日前委托银行集中扣款,并及时缴入市公积金中心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专户。
第十二条 每月市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集中扣划,个人账户因余额不足或其他原因导致划扣缴存失败的,市公积金中心于当月月底前办理灵活就业人员账户封存手续,灵活就业人员要求继续缴存的,欠缴部分应予补缴。凡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出现上述情况的,取消个人缴存资格,并责令办理销户手续。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后,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必须用于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还清之前不得停缴住房公积金,否则市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或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开户之日起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利率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执行,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不得高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一律采用按月冲还贷方式,市公积金中心每月从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集中扣款。
第五章 风险防范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信用报告》显示信用卡及各类贷款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开户。
第十九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连续3个月、累计6个月的,市公积金中心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二)将借款人还款违约情况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提交中国人民银行纳入征信系统,同时在我市公积金中心网站、有关媒体曝光借款人贷款逾期情况;
(三)取消借款人及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资格;
(四)起诉借款人及《六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中有关责任主体。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如提供虚假资料,套取住房公积金、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经查实后,市公积金中心将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六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和单位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提前收回贷款本息;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销户处理,并取消今后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格;将相关信息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作为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封存、转移、销户、使用和贷款等其他管理事项,按照市公积金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六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
附件2: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开户明白卡
附件3: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明白卡
附件4: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
附件5:六安市个人缴存者缴存住房公积金承诺书
附件1:
六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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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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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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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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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或家庭现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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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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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本人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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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人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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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身份 |
A:个体工商户
B:灵活就业人员
C:在校大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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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配偶 (直系亲属)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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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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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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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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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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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月收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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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性质(承租或私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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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月收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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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月缴存基数(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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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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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月缴存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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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本地或外地《户口簿》(复印件); 3.城镇个体工商户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4.本人近期6个月在本市辖区内银行的收入流水。 5.本人个人征信报告. 6.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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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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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认个人公积金月缴存额 元;缴存比例为10%-24%;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 ;缴存银行 。 2、每年7月份进行缴存基数调整。 3、每月20日为当月住房公积金的托收日,您应在20日之前在您的银行卡内留有足够资金用于支付您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因您的账户冻结,销户或者余额不足等原因而未能成功托收住房公积金,导致您的住房公积金相关权益受到损害的,我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4、因您的原因导致您的账户当月托收住房公积金款项不成功的,请您采取其他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 申请人签字(按手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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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三份。中心留存一份,本人留存一份,委托银行留存一份
附件2: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开户明白卡
一、请您准备以下材料: |
(一)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或户籍证明; |
(二)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
(三)受委托银行的有效银行借记卡或联名卡; |
(四)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 |
(五)个体工商户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
(六)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
二、请认真阅读并真实填写《六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六安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扣款协议书》。 |
三、我市在校大学生凭本人身份证、学籍证明办理开户手续。 |
附件3: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明白卡
一、 个人资料 |
(一)个人征信查询申请; |
(二)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 |
(三)申请人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
(四)申请人及配偶户口簿; |
(五)收入证明。 |
二、 购房资料 |
(一)购房合同; |
(二)首付款证明(首付款发票); |
(三)不动产登记证。 |
三、 注意事项 |
(一)申请人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不得高于申请人月公积金缴存额; |
(二)申请人办理公积金贷款时须同步办理公积金按月扣划业务; |
(三)申请人须用公积金中心指定的借记卡或联名卡还款; |
(四)未尽事宜按六安市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执行。 |
附件4:
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
甲方: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乙方(个人缴存者):
根据《六安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暂定)》,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现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共同承诺自愿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约束。
二、乙方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其本人所有,其归集、使用、提取、变更等统一由甲方负责管理。
三、乙方应在申请开户缴存的次月起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确保银行借记卡内始终保留一个月以上的月缴存额。
四、乙方同意甲方每月20日 (节假日顺延)从指定银行借记卡上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乙方委托资料内容如下:
缴存人姓名:
住房公积金账号:
开户银行:
代扣账(卡)号:
缴存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五、在甲方规定的缴存期限内,如因乙方账户存款不足等原因,造成无法划款的,乙方应在下次代扣前补足所有欠缴金额。
六、因乙方代扣账户金额不足而造成连续2次累计3次无法划款的,甲方取消乙方个人缴存资格,并责令办理销户手续。
七、乙方可向甲方提出申请,每年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乙方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贷款本息未结清前,不能降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八、乙方符合六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相关规定,可以向甲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九、乙方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无法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或贷款本息已还清的,可向甲方提出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经甲方审核同意后,乙方终止履行缴存协议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作销户处理。
十、乙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除应符合《六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外,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贷款期间直至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前,每月正常缴存
住房公积金;
(二)乙方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一律采用住房公积金按月冲还贷方式,甲方委托受托银行每月从乙方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集中扣款。
十一、乙方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不履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甲方应当督促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连续3个月、累计6个月的,甲方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二)将借款人还款违约情况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提交中国人民银行纳入征信系统,同时在甲方网站、有关媒体曝光借款人贷款逾期情况;
(三)取消借款人及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资格;
(四)起诉借款人及《六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中有关责任主体。
十二、乙方与配偶合并计算贷款额度的,不论配偶以何种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如出现贷款后乙方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照本协议第十一条处理。
十三、乙方地址、电话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或代扣账(卡)号发生变更的,原委托协议可不作变更处理,但乙方应及时将对应变更信息通知甲方进行调整,甲方将变更后的信息录入管理系
统。
十四、乙方擅自撤销代扣账(卡)号,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引起的责任,由乙方负责。如已向甲方申请贷款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十五、甲、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十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日期: 日期:
附件5:
六安市个人缴存者缴存住房公积金承诺书
承诺人: 身份证号:
本人自愿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愿接受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对个人缴存者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模式,在缴存和贷款期间就应当履行的义务承诺如下:
一、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提取、变更等统一由中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二、保证身份证、户口簿、银行帐(卡)号、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等证明材料提供真实有效。
三、本人承诺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如违反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规定,服从市中心的处罚决定。
四、本人承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不断交、公积金还款不逾期,如违反中心相关规定,接受中心处罚,服从中心提高贷款利率、提前收回房贷或腾空抵押住房交中心依法处置等各项措施。
五、本承诺书经承诺人签字后生效。
以上内容本人已全部阅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