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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728517635/201605-00003 信息分类: 公告
内容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文日期: 2016-04-11 00:00:00
发布机构: 金寨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生成日期: 2016-04-11 00:00:00
来源单位: 金寨县人民政府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关于印发《六安市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六安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  号: 词:

关于印发《六安市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六安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6-04-11 00:00来源:金寨县人民政府文字大小:[ ]我要纠错   背景色:       

各县区管理部、中心各科室: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现将《六安市商业银行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六安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329日      


六安市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的管理,经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在我市已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还款期间申请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余额转成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负责全市商转公贷款的管理。

第四条  贷款对象

购买六安市辖区内自住普通住房,已在我市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且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

第五条  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在六安市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二)能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月还款额与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家庭月收入之比不得超过50%(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其他债务一并纳入还款能力测算);

(四)借款人原所购住房为期房的:售房企业须与市中心有按揭签约关系,原所购房属市中心签约楼盘。在借款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并办妥“房地产他项权证”之前,售房企业同意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

借款人原所购住房为二手房的:必须是2000年以后建成的规模小区的成套住宅(房产证上标明为小区),且不在城市规划拆迁范围内;

(五)借款人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正常还款一年以上,还款记录良好;

(六)借款人商转公贷款申请经市中心审核同意后,首先自筹资金还清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并于一个月内向市中心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手续;

(七)转公积金贷款时,不得变更借款人,借款人为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或其配偶;

(八)市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借款人或配偶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结果不符合市中心贷款规定的;

(二)借款人或其配偶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三)借款人或其配偶申请第三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四)借款人或其配偶用本人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担保责任尚未解除的。

第七条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一)贷款额度在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前结清时的贷款余额内,且符合市中心规定的测算额度。

(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30年以内(含30年),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三) 借款人家庭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已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的,按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八条  贷款办理程序

(一)贷款前准备工作

1)借款人如实填写六安市商转公贷款申请表;

2)市中心对借款人贷款资格进行审核;

3)借款人经市中心审核同意后,自行结清原商业贷款,并注销原“房地产他项权证”或“预抵押登记证”。

(二)申请转贷阶段

1)借款人准备相关资料至市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

2)经市中心审核同意贷款的,市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3)借款人按规定重新办理住房抵押担保手续。原所购住房为现房的,办理“房地产他项权证”;原所购住房为期房的,办理“预抵押登记证”, 并由售房企业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向市中心缴纳贷款保证金;

4)受委托银行按照市中心的要求,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将贷款资金划转到借款人或其配偶帐户内。

第九条  贷款需提交的资料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声明;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银行代发工资账户最近半年的工资流水账目清单;

(三)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个人征信客户授权书;

(四)原购房合同、原购房发票;

(五)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贷款合同》;

(六)原所购住房为期房的,提供售房企业出具的保证函;原所购住房为二手房的,提供房产证和在有效期内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

(七)由借款人原贷款银行出具的材料(加盖银行业务印章):

1)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最近一年的还款记录;

2)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余额清单;

3)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结清证明;

(八)市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中心负责解释,自201641日起实施。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的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异地贷款是指由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向现户籍在六安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六安市辖区内自住普通住房,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市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业务的管理。

第四条  贷款对象  现户籍在六安市行政区域内,在其他城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六安市辖区内自住普通住房的借款人。

第五条  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异地贷款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在六安市辖区外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二)现户籍在六安市行政区域内,在六安市辖区内购买自住普通住房,且为所购房屋的产权人或共有人;

(三)能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月还款额与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家庭月收入之比不得超过50%(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其他债务一并纳入还款能力测算);

(五)能提供借款人或其配偶购买自住房的有效证明资料;

(六)借款人所购住房为期房的:售房企业须与市中心有按揭签约关系,所购房属市中心签约楼盘。

借款人所购住房为二手房的:必须是2000年以后建成的规模小区的成套住宅(房产证上标明为小区),且不在城市规划拆迁范围内;

(七)购买自住房首付款不低于市中心规定的比例:购买期房,首付款不得低于全部房款的20%

购买二手房,第一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不得低于全部房款的30%、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不得低于全部房款的40%

(八)市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借款人或配偶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结果不符合市中心贷款规定的;

(二)借款人或其配偶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三)借款人或其配偶申请第三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四)借款人或其配偶用本人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担保责任尚未解除的。

第七条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一)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且符合市中心规定的测算额度。

(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30年以内(含30年),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三)借款人家庭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已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的,按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八条  贷款办理程序

(一)借款人准备相关资料至市中心申请异地贷款;

(二)经市中心审核同意贷款的,市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三)借款人办理住房抵押担保手续:购买现房的,办理“房地产他项权证”;购买期房的,办理“预抵押登记证”,并由售房企业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向市中心缴纳贷款保证金;

(四)受委托银行按照市中心的要求,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将贷款资金划转到指定的银行帐户内。期房贷款划转至房屋开发企业账户,二手房贷款划转至售房人或二手房资金托管账户。

第九条  贷款需提交的资料

(一)基本材料

1)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声明;

2)购买期房提供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或首付款收据和银行转账缴款单据)、售房企业出具的保证函;

购买二手房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首付款收据和银行转账缴款单据(或首付款收据和二手房资金托管凭证);

3)借款人及其配偶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银行代发工资账户最近半年的工资流水账目清单;

4)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个人征信客户授权书;

5)由借款人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材料(加盖缴存地中心印章):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

2、最近一年或最近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流水账目清单;

6)借款人及其配偶需提供公积金缴交情况的网上查询渠道(市中心查询不到其信息或信息与纸质资料不符的,拒绝发放贷款)。

7)市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借款人购买二手房,除提供与上述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供:

1)二手房过户手续办理前的《房屋所有权证》;

2)房屋产权权属人(售房人)和房屋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状况声明;

3)房屋产权权属人(售房人)和共有人同意出售房产的书面文件;

4)二手房过户手续办理后的《房屋所有权证》;

5)在有效期内的《房地产抵押评估报告》;

6)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中心负责解释,自20164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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