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我市的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的共同缴纳。当前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有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鼓励吸引大学生在我市创业创新,我市出台了《六安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支持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分为四个方面介绍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
(一)个人自愿缴条件及范围
1. 居住在六安市行政区域内个人;
2.年满18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在本市社保机构正常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
4.个人信用良好。
满足以上条件,自愿承诺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人员, 都可以申请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范围包括:
(1)自由职业者;
(2)城镇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本市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个体经营者;
(3)进城务工人员;
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比照本办法自愿缴存,缴存条件适当放宽。
(二)个人自愿缴存基数、比例
1缴存基数由个人缴存者申报,不得低于我市规定的最低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我市规定的最高缴存基数。(最低1250最高14322)依据六安市统计局公布的相关数据
2.我县按照个人申报基数的24%执行。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的调整原则上每年按规定调整一次。
3.已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额度不得低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每月还贷本息。调整后申请贷款的,必须在调整后连续正常缴存满6个月以后,方可申请办理。
(三)计息方式
自愿缴存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个人所有。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计息方式和利率计息。当前是按照一年定期利率计算。
(四)提交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已办理居住登记证明》)
2.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证明(一年以上);
3.受委托银行的有效银行借记卡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我县自愿缴存受委托银行委中国农业银行。
4.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
以上证明均需提供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个人自愿缴存者的义务
1.自愿缴存人员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每月15日前将当月住房公积金足额存入受托银行的借记卡或联名卡。
2.市公积金中心在每月20日前委托银行集中扣款,并及时缴入市公积金中心自愿缴存人员缴存专户。
3.每月市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集中扣划,个人账户因余额不足或其他原因导致划扣缴存失败的,自愿缴存人员账户将被封存;要求继续缴存的,欠缴部分应当补缴。连续3次或累计6次出现上述情况的,就会取消个人缴存资格并被销户。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
1.提取依照我市提取政策执行。
2.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同步办理按月扣划冲还贷业务,账户留存余额不低于3个月的还款额。
3.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外,不再受理其他类型的提取业务。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申请条件
自开户之日起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且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
(二)相关要求
1.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应当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账户余额要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其他注意事项
1.自愿缴存人员的《个人信用报告》显示信用卡及各类贷款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开户。
2.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自愿缴存人员连续满3个月或累计满6个月不履行缴存义务的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3个月(含)、累计逾期6个月(含)的,市公积金中心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公积金中心可按照同期商业贷款利率执行或提前收回贷款;
(二)将借款人还款违约情况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提交中国人民银行纳入征信系统;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自愿缴存人员提供虚假资料,套取住房公积金、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经查实后,按照《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和单位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