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管理办法(试行)》内容简述
一、政策背景
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规范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权委托合作银行办理组合贷款业务的建议,市公积金中心、联合承办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六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三方经协商一致,就六安市四县一区组合贷款业务达成合作协议,并承诺严格遵守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我县组合贷款签约合作银行为(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二、组合贷款可贷楼盘
同时符合市公积金中心和组合贷款合作银行双方贷款条件的楼盘(含期房与二手房)。
三、组合贷款申请对象
凡符合六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个人信用良好,经济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已支付规定比例购房首付款后,均可申请办理组合贷款。
四、组合贷款申请条件
(一)借款人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二)在六安市辖区内购买自住普通住房。
(三)能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月还款额与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家庭月收入之比不得超过50%(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其他债务一并纳入还款能力测算)。
(五)能提供借款人或其配偶购买自住房的有效证明资料。
(六)借款人所购住房为期房的:售房企业须与市公积金中心有按揭签约关系,所购商品房属市公积金中心和组合贷款合作银行共同签约楼盘。
借款人所购住房为二手房的:
1.所购房屋属于市公积金中心签约楼栋;非签约楼栋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属于规模小区内成套普通住宅,且不在城市规划拆迁范围内;权利性质为出让存量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为70年;房屋用途为住宅;房龄(从房屋竣工之日起至贷款申请之日止)不超过20年。
2.持有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完成房屋过户,持有过户后不动产权证。
3.借款人须在二手房办理过户手续(以过户后不动产权证载明的登记日期为准)后3个月以内,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贷款,逾期不再受理。
(七)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组合贷款可贷额度、期限和利率
(一)组合贷款总额
最高不超过购房款的80%。其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市公积金中心测算后确定,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额度由商业银行确定。
(二)贷款期限
1.期房贷款期限≤30年,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2.二手房贷款期限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不得超过30年;
(2)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之和可延长至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并须在未退休前申请贷款。
六、其他注意事项
1.商业贷款部分按商业银行规定的条件执行。(商业银行进驻公积金服务大厅统一办公)
2.六安市融资担保公司仅负责对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担保审核,并为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全程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