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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11341426003240720P/202311-00028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内容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 2023-11-01 08:29:16
发布机构: 金寨县住建局 成文日期: 2023-11-01 00:00:00
来源单位: 金寨县住建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2023年12月1日 废止时间: 2028年12月1日
政策咨询机关: 金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监管股 政策咨询电话: 0564-7359238
名  称: [规范性文件]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文  号: 住建管函〔2023〕96号 词: 建筑工程、搅拌、砂浆

[规范性文件]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2023-11-01 08:29 作者:金寨县住建局 来源:金寨县住建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住建管函202396

 

各工程建设单位,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

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环境保护,减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住建厅《建筑工程施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扬尘防治标准(试行)》等规定和六安市住建局有关工作部署,现将我县禁止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范围

金寨县建成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建筑工程。

二、禁止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时间

(一)2023121日以后招标及新开工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筑工程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鼓励2023121日前招标及开工的建筑工程使用预拌砂浆(含干粉砂浆);

(二)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按规定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情况下,可以现场搅拌砂浆:

1.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2.使用特种砂浆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的;

3.砂浆累计使用量不超过一百吨的;

4.施工现场三十公里以内没有预拌砂浆供应的;

5.其他特殊情形的。

三、强化主体责任,全面落实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

(一)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编制项目概算、预算和决算;

(二)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列入投标造价;

(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设计,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预拌砂浆的品种和等级;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审查;

(五)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施工;

(六)监理单位应当对项目施工中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进行监理。

四、合理布局,确保预拌砂浆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制度。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按《六安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进行备案,申请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新建、扩建、改建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属地总体规划布局和工业用地性质。所建预拌砂浆生产线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同时应通过立项备案、环境影响评价、环保验收等相关手续;

2.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建设全封闭的工业厂房,配备自动化的工艺装备,具备必要的试验室检测设施、设备;

3.干拌砂浆生产企业,生产能力20万吨/年规模以上,配备必要的散装储存、运输设施,且散装发放能力达到100%

4.湿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达到120立方米/时的生产能力;

5.预拌砂浆企业扬尘防治措施参照《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中有关预拌混凝土企业扬尘防治要求执行。

(二)严格预拌砂浆质量控制。从事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环保规定等相关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执行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方面的规定,确保预拌砂浆的质量。

五、加强监管,确保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落到实处

(一)县住建局负责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行业管理和推进绿色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督促属地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完善备案和备案初审工作;

(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拌砂浆质量和施工质量实施监督。

六、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未按本通知要求使用预拌砂浆的建筑工程,依照

《安徽省大 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查处。

七、附则

本通知自2023121日起正式实行,有效期五年。本通知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金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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