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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113414260032408941/202502-00153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内容分类: 政策文件 发文日期: 2025-02-18 09:40:14
发布机构: 金寨县白塔畈镇 成文日期:
来源单位: 金寨县白塔畈镇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2025年2月17日 废止时间:
政策咨询机关: 白塔畈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策咨询电话: 0564-7328005
名  称: 关于印发《白塔畈镇村级公益性劳务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白政办〔2025〕7号 词: 管理、考核、退出

关于印发《白塔畈镇村级公益性劳务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02-18 09:40 来源:金寨县白塔畈镇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白政办20257

 

各村、镇直各单位:

白塔畈镇村级公益性劳务岗位管理办法》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金寨县白塔畈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217


白塔畈镇村级公益性劳务岗位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村级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强化工作职责,提升工作效率与水平,促进脱贫户、监测户稳岗就业,按照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专题会议》的要求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管理对象

本办法管理对象为与村两委签订劳务协议的村级公益性劳务人员。

第二条管理原则

(一)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各村应根据公益岗位每月不同的工作量统筹安排用工,对当月工作量较少的村级公益劳务岗位人员可以由村里安排其他村级公益劳务工作。要重点加强对出勤情况、职责完成情况的考核,并按照考核结果确定劳动报酬,真正做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

(二)按照人岗匹配的原则。根据“按需设岗、以岗定员、人岗匹配”管理机制。各村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调整设置的岗位和人员,维持衔接期内公益性岗位规模总体稳定,总体岗位数量不得增加;从事村级公益劳务岗位工作的人员必须在聘用期间常年在村人员,不得出现“人岗分离”情况。对已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就业的、不上岗领补贴的、顶岗的、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等公益岗位人员应立即终止劳务合同(协议)。因终止合同(协议)造成岗位空缺的,可按程序规定调整给真正需要岗位、符合条件的人员,人员调整情况由村审核后报镇人社所、镇乡村振兴办备案。

(三)按照保障岗位人员权益的原则。村级档案要有“户申请、村评议、村公示、村管理”相关资料,劳务合同(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订,主要包括岗位名称、劳务范围、合同期限、双方责任义务等内容。

第三条 工作考勤

(一)由各村负责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岗位培训、任务分配、日常考勤及奖补申报等工作。

(二)每月工作任务由各村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统一安排调配,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服从村级管理,参与村级突击性集中攻坚工作,例如环境整治、道路养护等。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应熟悉各自岗位职责,可以独立开展工作,村级公益岗履职时间为3/月。劳务报酬实行按月支付制,标准为300元左右/月,并依据考核结果确定最终劳务报酬。

(四)各村安排专人负责公益性岗位出勤情况统计,由村两委牵头,综合出勤情况、工作效果等对公益性岗位人员每月进行考评,按出工天数和工作效果确定优秀、合格、较差等次人员,要有签到情况、考核结果、补助资金发放等记录,并将考核结果运用在补贴发放中。

第四条 劳动保障

各村要按照县相关文件要求,为岗位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时按考核结果兑现劳务报酬,并做好资料存档。

第五条 岗位监督考核

(一)由人社所、乡村振兴办对各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制度,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考勤情况及公益性岗位实际工作等情况,检查结果纳入各村季度考评。公益性岗位考核管理工作接受县人社局指导监督,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获取公益性岗位资格、岗位名额、岗位补贴的,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各村根据综合出勤情况、工作效果等对公益性岗位人员每月进行考评,每旷工一天扣发工资100元,考核优秀的每月给予50-100元奖励,考核不合格的每月给予50-100元的处罚,并将考核结果运用在工资发放中。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村两委可解除劳动关系,并上报镇政府批准,停止发放公益性岗位补贴。

1.因身体健康状况或者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2.通过其他途径实现稳定就业的;

3.连续三个月不开展工作,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

4.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村级工作安排或工作调整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

6.其他情形不适宜继续从事此项工作的。

因终止合同(协议)造成岗位空缺的,可按程序规定调整给真正需要岗位、符合条件、有一定劳动能力(指劳动力、半劳动力、弱劳动力)的脱贫人口、监测人口,人员调整情况由乡镇审核后报县人社局备案。

第六条 本办法由白塔畈镇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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