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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202103-00023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内容分类: 其他解读 发文日期: 2021-03-30 11:28:42
发布机构: 金寨县公管局 生成日期: 2021-03-30 11:28:42
来源单位: 金寨县公管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政策咨询机关: 金寨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4—7350812
名  称: 【文字解读】《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租赁出让审核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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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租赁出让审核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2021-03-30 11:28 来源:金寨县公管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一、制定背景以及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县农村集体资源资产规模逐年扩大,为充分发挥农村集体资源资产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中的社会经济效益,确保农村集体资源资产保值增值,杜绝农村资源资产流失、有效防范基层“微腐败”现象发生,不断提升乡村治理能力,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源资产集中交易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全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际和工作推进需要,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租赁出让审核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参照依据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21号)、《安徽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皖办发[2011]23号)。

三、起草过程以及反馈意见

2020年8月20日,根据县分管领导要求,由县政府办召集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规划中心、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等相关单位对《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租赁出让审核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起草提出了意见。

2020年11月5日-12月5日,《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租赁出让审核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在县信息公开网公开向社会征集修改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群众反馈意见。相关涉农职能部门提出修改意见。

2021年1月29日-2021年3月1日,《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租赁出让审核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二次讨论稿)在县信息公开网公开向社会征集修改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群众反馈意见。

四、工作目标

为切实加强全县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租赁、转让、出让审核登记管理工作,促进农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实现农村集体资源资产阳光透明交易、高效运作,确保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行稳致远。

五、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租赁、出让范围、适用对象

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

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六、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租赁、转让、出让程序管理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租赁、转让、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转让、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管理权限对租赁、转让、出让标的物权属、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进行指导和监督,协助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做好租赁、转让、出让标的物的评估、交易底价确认等工作。

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租赁、转让、出让交易登记管理内容

-)完善交易前初始(首次)登记

各类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完善租赁、转让、出让审核程序后,已完成农村集体资产初始(首次)登记的可直接进场交易;尚未完成农村集体资产初始(首次)登记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纪要相关精神进行严格审查后,报县有关单位完善审查手续,办理农村集体资产不动产初始(首次)登记。

(二)统一集中进场交易

拟租赁、转让、出让的农村集体资产初始(首次)登记后,须进入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平台集中公开交易,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按照

《关于印发金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金政办[2015]13号)规定的交易流程,组织公开交易活动,交易成功后,统一出具《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鉴证书》

(三)及时办理交易变更(转移)登记

交易双方应及时签订交易合同,履行交易款项收付义务,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属于不动产交易项目的,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凭交易合同、《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鉴证书》、缴清税收凭证等资料,为受让方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属于无形资产交易项目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凭《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鉴证书》等资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农村集体资产租赁、转让、出让依法应当进行公开集中交易而未进行集中交易的,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职能部门不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八、创新举措

明晰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租赁、出让范围、适用对象。

规范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租赁、转让、出让程序管理。

明确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租赁、转让、出让交易登记管理内容。

九、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计划

进一步拓展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试点成果,强化农村资源要素市场交易服务功能,按照“应进必进”原则,力促农村集体资产全部纳入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平台统一公开挂牌交易,实现农村集体资源资产公开、透明交易,最大程度发挥市场配置功能并保护农民主体地位,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政策底线,为持续推进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建设作出积极贡献,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

十、解读机关和解读人及咨询电话

解读机关:金寨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金寨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主任  熊伟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647350812

地址:金寨县金梧桐政务服务中心1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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