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规范全县政府投资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工作的通知
各项目发包人,代理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为深入推进基层“小微工程”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从严规范全县政府投资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即未达到招标限额标准的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小型项目)发包管理,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6年版)>的通知》(皖财购〔2025〕965号)《六安市公管局关于转发<安徽省规模标准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发包工作指引>的通知》(六公管函〔2024〕1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全县政府投资小型项目发包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发包决策程序
发包人应切实履行发包主体责任,对项目发包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单位小型项目发包工作事项集体研究机制和内控管理制度,切实规范小型项目发包全周期管理,将小型项目发包工作纳入单位党委(党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采取会议集体研究方式确定小型项目的发包范围、发包控制价、质量标准、工期要求、价款支付方式等相关发包需求。严禁通过肢解项目、化整为零、招小建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发包或随意改变发包方式。
二、明确规模标准和组织形式
(一)委托组织
单项合同估算价(预算价)60万元(含)-400万元(不含)的小型项目施工,5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等货物采购,5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应采取委托组织发包,按要求办理小型项目发包见证登记手续,并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
(二)自行组织
单项合同估算价(预算价)10万元(含)-60万元(不含)的小型项目施工,10万元(含)-50万元(不含)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等货物采购,10万元(含)-50万元(不含)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由发包人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发包,无需办理小型项目发包见证登记手续。
提倡发包人对小型项目进行打捆发包或打捆招标。
三、发包方式和工作程序
(一)发包方式
小型项目应根据项目特点,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询比)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公开发包。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邀请企业参与发包活动或需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发包的小型项目,须报县政府分管公共资源交易的县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符合以工代赈方式进行发包的小型项目施工,应报县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程序组织以工代赈方式发包;单项合同估算价(预算价)10(含)万元-400万元(不含)的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可直接发包,并在发包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善相关手续。
单项合同估算价(预算价)10万元(不含)以下的小型项目施工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等货物采购,以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可直接发包,在发包人集体研究、与拟选企业洽谈协商基础上,组织签订合同,明确甲乙双方履行合同的权责义务等。
小型项目发包活动应遵循市场规律,实现市场竞争,合理低价成交,并遵守全流程电子化交易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小型项目发包公告、澄清(变更)公告、成交结果公告等交易信息应严格按规定在有关指定平台上公开发布。
(二)工作程序
小型项目发包的基本流程包括发布发包公告和发包文件、组织评审、公告成交结果、发放成交通知书、组织签订合同等。
1.由发包人(代理机构)在指定网站上发布发包公告和发包文件,组织施工现场踏勘和发包答疑。发包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企业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的时间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2.发包人(代理机构)依法组建小型项目评审组织,由评审组织负责评审事宜,代理机构提供相关服务。
3.发包人(代理机构)按规定将成交结果在指定网站上进行公告,接受监督,公告期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如有质疑(异议)、投诉的,参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4.成交结果公告后,发包人应按规定及时向成交人发放“成交通知书”,并组织签订合同。
四、规范发包文件编制
发包人(代理机构)在组织编制小型项目发包公告、发包文件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招标采购等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优化招标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政策规定,科学合理设置评标办法和评审标准,严禁以任何形式排斥、歧视或限制潜在竞争企业,严禁设置明显超出发包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评审项目和评分标准。为切实防止参与企业围标串标和恶意竞争,发包文件中的商务报价评审可采用合理低价法、随机抽取下浮系数法、算术平均值法、AB值法等评标评审办法,引导企业规范、理性竞争。
同时,为提高工作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可在发包文件中约定企业参与小型项目发包的技术方案评审可在成交结果确定后进行。成交结果公告后三个工作日内,成交人须将该项目的技术方案递交发包人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向其发放成交通知书、组织签订合同;成交人未按要求递交技术方案或技术方案审核未通过的,取消其成交人资格,由排名在前的成交候选人递补,并将该项目的技术方案递交发包人进行审核,以此类推。取消成交人资格后,发包人也可根据项目发包实际对该项目进行重新发包。
五、评审组织与专家抽取
进场交易的小型项目,发包人(代理机构)应按照随机抽取、专业匹配、全程保密、现场见证监督的原则抽取评审专家组建项目评审组织。代理机构应在投标截止前1个小时内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专家抽取申请,评审专家名单可从《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中常住地在金寨县区域内的专家中随机抽取;自行组织发包项目,应由乡镇(单位)纪检监察人员现场监督,由项目发包代理机构组织抽取。参与评审的发包人代表应当执行回避规定,严禁违规确定评标专家。
六、违法违规企业处理
参与小型项目发包活动的企业应严格遵守招标采购、工程建设管理等相关管理规定,对在发包活动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视情节限制其在六个月(初次)或十二个月(两次及以上)内参加我县政府投资小型项目发包活动,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具体处理情形、处理标准等在小型项目发包文件中约定,并且由参与竞争企业在其响应文件中进行书面承诺)。
在全县小型项目发包及合同履行过程中,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纳入违法违规行为处理范围:
(一)被县级及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或记不良行为记录且处在限制期内或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披露期内仍然参加小型项目发包活动;
(二)借用、挂靠他人资质参与投标,拟任项目经理(建造师)有在建,存在伪造企业证照,伪造拟任项目经理(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证件或社保缴费信息,伪造业绩信誉等弄虚作假行为;
(三)围标串标、抱团竞价、恶意抬标、恶意低价抢标,扰乱正常交易秩序;
(四)干扰评审、私下接触评审人员,存在请托游说、变相贿赂等行为;
(五)恶意投诉、缠诉闹诉、重复不实举报;
(六)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拒签合同;
(七)签订合同后将所承包的小型项目进行转包、违法分包或在小型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发生质量、安全、环保问题造成不良影响被县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七、异议争端处置
发包人应建立健全小型项目发包争端处置机制,全面畅通质疑(异议)投诉渠道,在项目发包公告中须载明质疑(异议)投诉的受理机构、联系人员、办公地址及咨询电话等信息,保障市场主体诉求及时得到受理处理。针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收到的各类质疑(异议)、投诉事项,发包人应严格参照政府采购政策法规规定进行受理处理,并出具书面答复意见。同时,积极引导小型项目发包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通过合法途径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八、其他事项
本《通知》由金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自2026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我县小型项目发包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按规定应该实行政府采购的小型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