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寨县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退役军人办〔2026〕12号
各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为进一步规范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帮扶援助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文件精神,制定《金寨县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金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金寨县财政局
2026年6月26日
金寨县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进一步规范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资金使用管理,精准帮扶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和《关于印发<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规范>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帮扶援助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对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进行帮扶援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帮扶援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阳光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适度帮扶”的原则,切实为全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发挥纾困解难作用。
第二章 帮扶援助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帮扶援助对象为具有本县户籍的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其他优抚对象包括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第五条 根据致贫类型、困难程度,对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实行分类帮扶援助,具体标准如下:
(一)生活困难帮扶。因自身、家庭主要成员患病或不能充分就业,家庭经济收入低、基本生活难以保障的,以及被认定为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特困供养人员、脱贫户、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根据困难程度给予500元至1000元帮扶援助资金。
(二)医疗困难帮扶。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费用、因患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优抚医疗补助、民政救助等各项政策保障后家庭仍难以承担的,1个年度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1万-1.5万(含)元的,最高给予2000元帮扶援助资金;1个年度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1.5万元以上的,最高给予3000元帮扶援助资金。
(三)教育困难帮扶。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中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脱贫户、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其子女考入全日制大学本科、专科,因家庭困难无力支付学费、生活费的,1个子女最高给予2000元帮扶援助资金,2个及以上子女的,合计最高给予3000元帮扶援助资金。
(四)住房困难帮扶。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家庭唯一住房破损,维修资金2万元以上,按照实际支付费用10%的比例给予帮扶援助;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因家庭无住房依靠租赁房屋居住,按照实际租赁费用给予帮扶援助。住房维修或租赁,最高给予4000元帮扶援助资金。
(五)其他困难帮扶。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因遭遇意外伤害、重大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日常生活陷入困境的,最高给予3000元帮扶援助资金。
(六)因特殊情况确需提高帮扶援助标准或放宽条件的,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结合实际研究决定。
第六条 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要通过常态化联系走访,精准排查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服务系统。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加强与民政、医保、教育、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沟通协调,建立数据比对机制,做到主动发现、精准识别、及时帮扶。
第七条 同一年度内、同一家庭或个人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帮扶援助。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帮扶援助范围:
(一)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三)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多次参加聚集上访的;
(四)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情形的。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九条 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帮扶援助工作按季度申报审批,按照“个人申请、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人)向所在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金寨县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资金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身份证、户口簿、退役证或优待证复印件。
2.生活困难须提供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相关困难证明材料。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特困供养人员、脱贫户、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须提供相应证件或证明;患病但未达到医疗帮扶援助标准的人员须提供病历材料。
3.医疗困难须提供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在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的疾病诊断书、入院单、出院小结、医保结算单,已享受其他救助的证明材料。
4.教育困难须提供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子女大学录取通知书、学费发票以及低保户、低保边缘户、脱贫户、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相应证件或证明。
5.住房困难须提供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危旧房屋维修的证明材料(购买材料发票、支出资金凭证、房屋维修前后照片等)或者租赁住房合同及支出费用凭证等材料。
6.其他困难须提供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因遭遇意外伤害、重大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乡镇审核。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身份、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程度、各类救助情况等逐一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及拟帮扶援助金额,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三)县级审批。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乡镇上报的材料严格审查,及时作出审批决定,确定帮扶援助对象和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至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并告知原因。
第四章 资金发放与监督管理
第十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制定年度帮扶援助资金使用计划,落实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等制度,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年度帮扶援助资金安排,加大保障力度,加强预算管理,落实日常监管。
第十一条 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帮扶援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发放工作津贴、弥补公用经费等其他无关支出。
第十二条 帮扶援助资金原则上通过申请人的银行卡打卡发放,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挤占、截留、挪用、套取资金。
第十三条 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和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要建立回访制度,对已帮扶援助的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进行跟踪回访,了解其生活状况改善情况,确保帮扶成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遵守资金使用管理相关规定,对在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的,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帮扶援助对象提供虚假证明、伪造材料骗取帮扶援助资金的,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追回非法所得,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金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关于印发金寨县革命老区农村综合保障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财社〔2019〕65号)同时废止。
附件:金寨县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资金审批表
附件
金寨县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资金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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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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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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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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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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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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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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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扶援助类别 |
生活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其他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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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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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银行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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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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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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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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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要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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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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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 |
工作单位 |
年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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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享受普惠性社会救助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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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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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审核意见 |
经审核,申报帮扶援助资金 元。
分管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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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意见 |
经研究,同意给予帮扶援助资金 元。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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