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力度,规范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单位为完成专项或特定工作,由上级部门拨付给本单位的专项工作经费补助。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由局党组在规定用途内集体讨论决定安排支出,并确定专项资金项目负责人,专项、专人审批开支,本着统筹安排,量入为出的原则,由单位财务统一核算。
(二)专项资金应由财务单独设置科目核算管理,进行绩效评价。专项资金项目负责人应设置“专项资金管理台账”进行日常管理,局党组要根据报送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定期对专项工作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财务应按要求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送专项资金使用进度。专项工作完成后,应根据有关要求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当年不能完成的专项工作,其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和单位报销制度相统一,必须先预算后实施,否则财务不予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