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结果】六安市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查封决定书

2022-05-05 08:23来源:六安市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六安市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查封决定书

金环查字2022〕1号

乐绪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524MA2RKG614A

法定代表人:乐绪炳

地址:金寨县古碑镇七邻村蔡湾组                                            

2022年4月8日我局对你处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处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处建设的小电镀生产项目属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以上事实,有2022年4月8日《六安市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六安市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书证、土壤及水质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电镀相关设备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224271630分至20225261630分,查封物品就地存放于你处电镀加工点房内,在此期间你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封条共9条,编号为202201、202202、202203、202204、202205、202206、202207、202208、202209,你单位如对本查封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安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六安市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

   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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