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农药类)公开表2022年第三期 |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金农(农药)罚〔2022〕5号 |
违反“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案 |
李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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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 |
油坊店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农资市场检查时发现油坊店面冲村李XX商店经营有农药,现场发现李XX商店内有草甘膦15瓶,规格200克,生产单位:漯河科瑞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0706,农药登记证号:PD20160325;乙草胺10瓶,规格65毫升。生产单位:济南天邦化工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0101,农药登记证号:PD20090950,当事人暂未销售出去。当事人对违法行为予以认可 |
处罚种类:一、罚款人民币5100元整;二、没收草甘膦15瓶,乙草胺10瓶; 处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当事人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金寨县农业农村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金寨县农业农村局2022年4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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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金农(农药)罚〔2022〕6号 |
违反“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 |
许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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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X |
油坊店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日常巡逻时,发现当事人在茶园内使用农药,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打药使用手压背式药壶一个,当事人陈述当天14时左右,因茶地虫子很多,使用2瓶70毫升的乙草胺和2袋50克的草甘膦,兑了1壶水,打了大约0.2亩茶地,当事人对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的违法事实也予以承认。 |
处罚种类: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处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
当事人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业农村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金寨县农业农村局2022年4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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