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2023年第四季度对导游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2024-01-03 16:15来源:金寨县文旅体育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金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2023年第四季度对导游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案由 行政处罚依据 处罚条件 处罚程序 处罚结果 备注
1 罗某 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六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罗某未取得导游证,于2023年10月11日带团瞻仰红军广场、金寨博物馆,游览梅山水库,后团队自行返程。该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予以处罚。 按照法定程序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金文综罚字〔2023〕15号已送达当事人,已执行完毕所有处罚内容。
2 许某某 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六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23年8月27日10时许,金寨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天堂寨景区游客中心旁的停车场对旅游市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许某某随身佩戴先科牌扩音器、手举导游旗正在进行导游活动。许某某带领团队游玩了天堂寨主景区返回景区游客中心旁的停车场时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并被责令停止带团。其未完成行程,未获得导服费。该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予以处罚。 按照法定程序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金文综罚字〔2023〕13号已送达当事人,已执行完毕所有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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