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水利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执法纪律,防止执法人员违法执法或出现以权谋私等违纪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投诉举报指社会各界、公民以电话、信函、口头、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我局检举、投诉发生在本县范围内的水事行政执法或行政违法行为或本局执法人员以权谋私等违法乱纪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我局进行投诉举报:
(一)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不服的;
(二)行政执法部门对当事人办理事项故意推诿、拖延或刁难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未出示行政执法证、出示无效证件或出示未经备案的其它执法证件的;
(四)行政执法人员不遵守法定程序执法、野蛮执法、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局根据投诉、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属于本局受理范围内的投诉、举报案件交负责人审批后予以立案,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告知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向有权机关反映。
四、对群众投诉、举报案件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填写办理结果,交负责人审阅。如因情况特殊而无法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的,向负责人说明原因后可延长办理时间一至三天。
五、如举报者为实名举报并有联系方式,应将办理结果通报举报者,征询其对处理结果的满意情况。
六、对本局执法人员违法乱纪或违反服务承诺制行为的投诉举报,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如情况属实,应视请作出处分,并及时向投诉举报者反馈处理情况。
七、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不得在任何时间、地点以任何方式向与案件无关的人透露举报人身份。与案件无关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案件知情人打听举报人或案件情况。严禁向被举报者通风报信,或为被举报者说情。
八、投诉举报电话:0564-7356956
九、本制度至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