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 由于前期,我省未出台相关指导意见,故我局未办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用地审核业务。2024年9月18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的实施意见(试行)》,待我局产生相关信息后,将及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