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全军乡2025年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条件、供养标准
保障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由当地政府给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3.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获得稳定收入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低收入家庭一般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低于农村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4.生活困难、单独立户(靠家庭供养无法单独立户,可按照单人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申请低保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低保的,应符合《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17〕41号)和《六安市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试行)》(六民社救〔2017〕15号)文件规定。
保障标准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21元/人/月。按照“农村人均低保补助水平不低于当年低保标准的65%”要求,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补差为A类745元/人/月、B类540元/人/月、C类 390元/人/月。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56元/人/月。按照“城市人均低保补助水平不低于当年低保标准的75%”要求,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补差为A类860元/人/月、B类690元/人/月、C类500元/人/月。
依照《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2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金政秘〔2023〕109号),此文件2023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