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结果】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市监处罚〔2022〕1074号)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市监处罚〔2022〕1074号
当事人:王小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524*******62L
经营场所: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汤家汇镇竹畈村
联系电话:183******78
2021年12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采购光明®莫斯利安酸奶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本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金市监责改〔2021〕150026号)。2021年12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商店进行了检查,当事人仍无法提供该批次光明®莫斯利安酸奶的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经查,上述批次文光明®莫斯利安酸奶是当事人店2021年11月20日以53元/箱的价格购进10箱,规格:200克×12盒,生产商:天津光明梦得乳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10月21日,保质期6个月购进后以70元/箱价格售出5箱,累计货值金额700元。当事人没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不出该批次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食品经营的资格;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的个人身份。
证据六:现场物证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商品品种。
2021年2月1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金市监罚告[2022]1066号),当事人在规定的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局调查期间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涉案物品货值金额较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寨县人民政府或者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 3月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