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塔畈实验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加强和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三条 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籍在其户籍所在乡镇,其入学、转学、休学、毕业等有关学籍手续须按本规定办理。
二、新生入学
第四条 小学和初中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免试就近入学。新生均衡分班,不得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第五条 一年级新生入学时,以班级为单位按照新生学籍信息采集表的内容规范采集每一名学生相关信息,经家长确认签字后交至校级学籍管理员,学校要安排专人做好信息录入和信息核对,并按时完成系统上报。
第六条 七年级学生学籍建立,由学校调取上一学段毕业学籍信息并打印“***学籍信息确认表”,由监护人或学生本人对信息变化部分进行修改、确认签字后交学校。学校录入数据、预审核后提交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三、转学管理
第七条 严格转学条件。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变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户口簿、居住证、房产证、工商营业执照、务工证明等),按就近入学原则,转到有空余学位学校。无空余学位(标准班额:小学45、初中50、高中55)学校不得接收转入学生。原则上,起始年级学生第一学期、毕业年级学生(返乡中考除外)第二学期一般不得转学;学生在休学、受处分期间不得转学。
学校不得接收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要对转学证明材料认真核查,严防材料弄虚作假。对于提供虚假材料获取转入资格的,一经查实,学生退回原就读学校,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八条 规范办理时间。为提高业务办理时效,实行集中办理,原则上每年两次,在春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秋学期开学一个月内,由接收学校在学籍系统提交申请,县教育局在学籍系统统一核办。坚决杜绝未经审核私自接收、不办理转学手续情况的发生。
第九条 严格转学年级对等原则。转学要确保年级对等,人籍一致。不得人为改变就读年级。严防因转学导致人籍分离,人籍不一致。
省内转学,学校学籍管理员要先通过学籍系统查询学生就读年级,查询结果作为安排学生入班依据。
跨省转学,要认真查看原就读学校提供材料的时间和当时就读年级,推断提交转学申请时学生实际就读年级,防止将学生转错年级。
四、休学和复学
第十条 学生因伤、病长期治疗需办理休学的,应由学生本人或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诊疗的病历、入院、出院手续和相关费用单据,由学校初审后报县教育局审批,并在“皖事通平台”和学籍管理系统中提交休学申请。
第十一条 休学办理时间原则上为每年寒、暑假开学后两周内,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原则上不得在校就读。对于已休学学生,学校要建立工作台帐,休学期满后,及时通知学生办理复学或续办休学手续。因患精神病、抑郁症、传染病等休学学生,复学必须提供原诊疗机构开具的康复证明,复学手续在学生返校后及时办理。
第十二条 毕业年级的学生在当年不再办理休学手续。
五、严格执行学籍信息修改手续
第十三条 根据学籍管理政策,学籍关键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民族等)的修改的依据是户籍信息,学籍关键信息的修改必须以户籍信息为基础,户籍信息未更改的,不得进行学籍信息修改。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正常死亡或因意外非正常死亡,学校必须在知晓学生死亡信息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学籍系统提交学籍异动申请报教育局核办。
第十五条 销户后重新落户需修改身份信息的,提供学籍业务办理申请表(加盖学校公章)、户口本、销户证明(原件、复印件)由学校学籍管理员核实后,统一到教育局进行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