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流波䃥实验学校章程
金寨县流波䃥实验学校章程
2019年 9月1 日制定 2022年12月31日修改
序 言
流波䃥实验学校是一所公办九年制寄宿制学校(初中部寄宿制),学校最前身是张冲小学(现在小学部位置),创建于1958年。1969年春季初中招生(2年制),1971年春至1973年春办了唯独一届高中班(2年制),1972年春中小学分离,初中搬迁到现在位置。张冲中学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改为张冲职业初级中学,2004年10月更名为张冲乡中心学校(张冲职业初级中学为校本部),2007年8月黄畈初级中学撤并到张冲乡中心学校校本部,2015年8月更名为张冲实验学校,2022年9月更名为流波䃥实验学校。目前内设初中部、小学部和黄畈、沿河两个教学点,下辖一个中心幼儿园。学校辐射本镇6个行政村及周边乡镇,服务人口1.3万。
流波䃥实验学校坚持“立德树人”的办学理念,积极倡导“敬业乐学、求实创新”的校风和“自强不息,止于至善”的校训,依靠“以爱为源,因材施教”的教风和“快乐读书,健康成长”的学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形成了“以教育教学为中心,以师德建设为抓手,以智慧校园建设为突破口,强抓“五项管理”,贯彻“双减”政策,实施“课后延时服务”惠民行动,坚持五育并举,办学业绩日益突显。
目前,流波䃥实验学校正以安徽金寨抽水蓄能电站蓄水发电和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创建工作为抓手,适逢撤乡设镇为契机,“强抓机遇,跨跃发展”,全镇教职工积极发挥主人翁精神,团结协作,刻苦工作,投身教改,默默耕耘,无私奉献。我们相信,在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乡镇孩子和城里孩子一样享有优质的教育资源、和谐的美丽校园、快乐的学习环境;乡镇教师也能感受到如春风般的时代气息;乡镇教育也会沐浴着和谐社会优质均衡发展的阳光而焕然一新,办“人民满意教育”最终得以实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名称全称为金寨县流波䃥实验学校;简称为流波䃥实验学校;英文全称为Liubozhuang Experimental School of Jinzhai;住所地址为流波䃥镇张冲村。
第三条 本校由金寨县教育局举办,经金寨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三年制初中义务、促进基础教育发展、负责所辖中小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全日制教育机构,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校招生对象为学区内适龄儿童。办学规模为9个年级9-12个班级,学生总数不超过500人。本校初中部具有住宿条件,可以满足所有初中生免费住宿。
第五条 本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落实好“双减”“五项管理”“课后服务”等政策,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加个性发展的优秀公民,使学生学会合作、学会健体、快乐成长。学校的办学宗旨是为学生营造个性发展的空间,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基。
第七条 本校发展目标是坚持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领学校事业发展,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宗旨,关注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以学生发展为本,充分挖掘每位师生的潜能,培养具有健全人格和独立个性的受社会认可的现代合格公民。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一所提供优质均衡、优质教育服务的学校,一所具有现代化制度特征的学校,一所立足流波䃥镇、面向全县的九年一贯制品牌学校。
第八条 本校坚持以下文化精神:
校训:自强不息,止于至善。
校风:敬业乐学,求实创新。
教风:以爱为源,因材施教。
学风:快乐读书,健康成长。
办学目标:打造“德”文化,促进每一个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九条 本校的主要标识如下:
校旗:(校徽加校名)附件1
校徽:(青山绿水,红色流波)附件2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十条 本校工作由党组织全面领导,施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
第十一条 本校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学校规章制度;
(三)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研究教育教学工作、讨论学校重大事项;
(五)负责教职工选聘、调整、考评、奖惩等工作;
(六)支持学校工会、共青团及少先队工作,协调学校与社会单位的关系;
(七)负责学校经费、资产的使用和管理;
(八)其他应当由校长行使的职权。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履行日常管理职权的议事机构,负责讨论安排学校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本校党组织按照党的章程、党内法规的规定开展工作,同时保证校长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本校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学校党组织集体讨论并作出决定。本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本校学生会、学生社团由团组织、少先队领导,开展活动由团组织、少先队负责指导。
第十四条 本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当提交教职工大会讨论或者审议。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本校设置办公室、教育教学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办公室综合协调学校重要党务、政务、事务,掌握工作情况及工作动态;负责学校人事及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学校文秘档案、宣传、接待等工作;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教育教学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调研制订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提出教材、教学计划及课程调整方案,审核教学工作量;组织协调学校重大教育教学活动及招生工作,组织协调教师继续教育及培训;负责管理学校教科研工作,管理中小学学生学籍;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总务处负责学校的后勤保障和服务工作,制订后勤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学校大宗物品采购及校产保管、维护工作,负责校园绿化、安全保卫、爱国卫生,负责营养餐管理工作,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本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建立综合教研组教育教学管理机制,初中设文综教研组(语文、政治、历史、地理)、理综教研组(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艺体教研组(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英语教研组,小学设语文教研组(包含思政)、数学教研组(包含科学)、英语教研组、艺体教研组(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
(二)实行班级授课制,合理组建学生社团。
(三)按照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课程标准和课程方案设置课程,开齐开足开好课程。
(四)加强思政课建设,全面提升学生思想政治理论素养,实现知、情、意、行的统一,并注重学科之间的渗透。
(五)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违规组织集体补课或者上课,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全面落实“双减”
政策。
(六)规范管理,贯彻“五项管理”、“课后服务”等政策。
第十七条 本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及家长、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 本校依法建立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手段,处理学校内部矛盾纠纷。
第十九条 本校依法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学生家长的监督,重视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 生
第二十条 学校本着就近免试入学原则,凡适龄儿童入学或者转入本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本校学籍,为本校学生。
第二十一条 本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本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校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学生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按照规定办理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或者处分。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颁发义务教育完成证书。
第二十四条 本校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十五条 本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奖学金、补助生活费等形式提供资助,对不能正常随班就读的特殊学生开展送教上门活动。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 本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 本校依法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师德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本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按照规定的条件晋升职称、参加评奖评优。
第二十九条 本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用合同,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教育、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的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以及思想品德、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积极指导家庭教育,关心学生身心健康,保护学生安全;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条 本校教职工依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享有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学校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一条 本校主动与家庭、属地有关管理机构及社会组织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普法、研学旅行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校按照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及班级管理、参与学校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本校成立家庭教育指导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本校依托镇政府、村的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镇、村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三十四条 本校建立校友会,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三十五条 本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校经费来源财政全额拨款。
第三十七条 本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本校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实物资产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名誉权等无形资产的行为,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学校资产的转让、拍卖、报废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八条 本校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职责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惩等,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规范收费行为。学校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条 本校依法接受校友和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资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受赠资产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一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 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金寨县流波䃥实验学校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支部,由学校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国共产党金寨县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学校党支部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专职副书记1名,委员3名,委员中设纪律检查委员1名,作为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书记、专职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四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负责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层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党组织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金寨县流波䃥实验学校支部委员会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校长1名,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设副校长2名。校长、副校长由上级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第四十七条 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学校党支部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于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支部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不是党支部委员的行政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书记也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支部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支部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不是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四十九条 学校设立校办、教育教学处、总务处等内设机构,其负责人由学校党支部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
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工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凡是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学校应当及时对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规章制度进行修改或者予以废止。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学校党组织或者校长办公会议提出,经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学校党组织审定后生效。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名称、办学层次、办学宗旨、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对章程进行修改。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组织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自学校党组织审定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校 旗
附件2
校 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