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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碑初级中学校园矛盾纠纷应急处置预案

发表时间:2024-03-20 10:33 来源:公共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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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碑初级中学校园矛盾纠纷应急处置预案

为认真做好校园安全稳定工作,积极防校园与周边暴力伤害恶性事件的发生,深入开展校园与周边安全隐患和矛盾纠纷排查整治工作,与时化解涉校涉生矛盾纠纷,有效消除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突出问题,努力营造良好的校园与周边治安环境,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惠安开成职校校园欺凌事件应急处置实施预案具体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为预防和化解校园矛盾纠纷,维护和谐安定为根本,建立健全学校调解工作机制,形成预防为主、调防结合、案结事毕的调解工作机制,积极有效化解矛盾、解决争议,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努力形成良好的学校发展环境。

1.坚持预防为主、防患未然的原则。把工作重心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排查调处上来,对排查出来的各类矛盾纠纷和安全隐患进行逐一的登记建档,建立台账,提出整改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做到“与时发现、有效控制,妥善化解”。

2.坚持依法、与时、就地处理的原则。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过程中,要依照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妥善处理,切实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坚持“小矛盾不出班级,重大矛盾不出校园”的要求,把矛盾解决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3.坚持教育疏导、防止激化的原则。要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手段,加强对在校学生的说服教育,解决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4.坚持以人为本、责任追究的原则。在矛盾纠纷调查过程中,每一位师生都应本着“以人为本,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则,主动作为,勇于担当,做到不推诿责任,不把小纠纷都推向领导,不把矛盾上交。同时,进一步明确对履职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管理不规、安全问题突出的学校,将严格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二、工作原则

(一)平等自愿原则。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二)依法调解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政策的规定和要求,依据规程序受理、调解矛盾纠纷,积极维护纠纷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公平公正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协商处理利益纠纷,体现公平正义,确保调解工作合法、合理、合情。

(四)注重效果原则。增强调解意识,主动排查、化解争议纠纷,要提高学校行政调解工作效率,简化调解程序,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三、组织机构

矛盾纠纷调解领导小组  

  长:卢健(校长、党支部书记)

副组长:葛磊(副校长、分管德育工作)

宋守业(副校长、分管教学工作)

高青山(法制副校长,古碑镇派出所所长)

刘辉(副校长,分管总务工作)

  员:张启舜(教育处主任)、喻正林(办公室主任)、詹龙祥(总务处主任)、黄彬彬(教学处主任)、各班班主任。  

四、职责分工

(一)学校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和分级负责和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负责调解有关的纠纷。

(二)学校调解小组要分析、化解本学校矛盾纠纷,积极参与纠纷协商调解,履行调解协议、仲裁决定、行政裁决、法院判决。

(三)学校各科室工作分工

办公室负责矛盾纠纷受理、统筹协调和法律指导,对接教育局多元调解工作平台;政教处和总务保卫处负责防和处置纠纷处理过程中出现过激行为,负责信息发布;教务处负责舆情收集、引导,相关科室按照科室职责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1. 中考招生引起的矛盾纠纷,由教务处、办公室等开展调解工作。

 2. 教师队伍矛盾纠纷,由政教处、教务处等根据科室职责开展调解工作。

3. 因各类评比引起的矛盾纠纷,由政教处开展调解工作。

4. 工作作风、师德师风引起的矛盾纠纷,由政教处、教务处等根据科室职责开展调解工作。

5. 师生伤害引起的矛盾纠纷,由政教处、总务处、教务处等根据科室职责开展调解工作。

6. 食品卫生、文体活动引起的矛盾纠纷,由总务处、教学处等根据科室职责开展调解工作。

7. 其他矛盾纠纷:由办公室根据科室工作职责统筹安排总务处、政教处、教务处开展调解工作。

五、工作程序

(一)调解介入。学校矛盾纠纷发生后,对不属于学校职权围的,已经仲裁、判决或已经签订调解协议未出现新情况等不符合调解条件的,矛盾纠纷调解机构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符合调解条件的,学校调解小组应出面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或学校调解小组向教育系统调委会申请调解,教育系统调委会会同学校调解小组开展调解工作。教育系统调委会、学校调解小组也可以根据学校的需求或纠纷排查线索主动介入调解,当事人拒绝调解的应停止调解,不得阻止当事人起诉、申请仲裁等。

(二)调前准备。学校调解小组调解矛盾纠纷,应当分别向纠纷双方询问纠纷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的要求与理由,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告知当事人。复杂、重大的矛盾纠纷,应主动对接市多元调解工作平台;对适合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并主动转送案件,需要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合的可商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助或联合调解。

(三)调解过程。学校调解机构应当提前将调解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当事人所在基层组织以与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社会力量参加调解。可以根据纠纷性质、难易程度采取协商座谈、现场调解、分别劝导、听证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调解人员应当依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与本学校调查核实的事实,分清责任,找准争议纠纷的焦点和各方利益的平衡点,释法明理,开展耐心、细致的劝导协调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力求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调解终结。矛盾纠纷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调解纠纷调解成功的,要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学校调解机构留存一份。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经调解达成的具有合同效力或给付容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司法确认或者申请公证机构公证。矛盾纠纷调解结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学校调解小组调解矛盾纠纷,一般在1个月调结。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1个月调结,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调解期限,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达不成调解协议或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司法调解、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问题,防止矛盾激化。

(五)建立档案。调解机构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查记录、调解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矛盾纠纷,应报告教育局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学校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关系到全面推进多元调解工作规化建设、维护学校和谐安定大局。学校领导要切实加强对学校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亲自指导协调化解重大争议与纠纷,定期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协调相关部门对本学校调解工作的指导,推动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规化建设。

(二)加强队伍建设。学校调解小组应根据学校领域矛盾纠纷的情况,聘任专(兼)职调解员。聘任者须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法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矛盾纠纷调解能力,在职或离退休人员均可。学校调委会通过开展调解观摩、经验交流、业务研讨、法制培训等方式加强调解员业务培训,提高依法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

(二)落实保障措施。学校要落实调解工作所需的固定办公场所、经费,配齐调解所需的人员和办公设施,健全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制度,切实保障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加强引导。学校调解小组要引导广大师生自觉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

(四)积极排查化解矛盾。学校调解工作小组要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制度,对于矛盾纠纷要深入调查、认真分析,做到早知道、早处理、早汇报,把校园各种矛盾纠纷消除和化解在萌芽状态中,着力优化安全、稳定、和谐的学校环境。

要与时分析、上报矛盾纠纷信息,特别是涉与突发事件、有重大影响或者群体性事件的行政调解信息,应当与时、准确地报送市教育局矛盾纠纷多元调解工作领导小组。

已调结的纠纷,特别是较复杂的或有可能出现反复的纠纷要进行走访、了解情况,与时掌握协议履行情况和当事人的思想状况。经调解仍难以达成协议的,引导当事人依法合理表达诉求。

(五)做好调解衔接工作。建立完善学校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协调配合、信息沟通和效力衔接机制,畅通工作渠道,形成“三调联动”的整体合力,充分发挥学校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各自的工作优势,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六)加强工作督查考核。要将学校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小组的考核此项工作纳入学校综治维稳工作考核和绩效考评,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对因工作敷衍塞责导致发生严重影响校园稳定事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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