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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县古碑中心小学绩效考核及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发表时间:2025-03-21 10:27 来源:金寨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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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内部管理,落实岗位职责,充分发挥管理职能,牢固树立向管理要质量、要效益的意识,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学校办学质量。本着民主管理、激活管理、同工同酬、多劳多酬、优质优酬、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分配原则,结合我校实际,特拟定本绩效工资考核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工资实施为契机,建立科学规范的收入分配机制,妥善处理学校内部各类人员之间的绩效工资分配关系,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真正做到干与不干不一样、干多干少不一样、干好干坏不一样,激励广大教职工爱岗敬业,扎实工作,开拓进取,积极主动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目标,推进我校教育工作健康发展。

二、实施对象

在编在岗的全体教职工。

三、考核分配原则

1.坚持“不劳不得、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绩效工资以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分配的主要依据。无论什么原因,只要没有岗位绩效考核结果,就不能参与绩效工资分配发放。

2.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全过程公开,切实做到公平、公正。

3.坚持“科学合理”原则。全校绩效考核工资分配方案要力求科学合理。

四、绩效工资发放形式

全校教职工绩效工资分春学期和秋学期两次考核造册,由教育局人事股审核后,一次性发放。

五、绩效考核内容及量化办法

(一)师德考核:满分15分

按照《金寨县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修订(金教人〔2023〕19号)执行。

(二)工作量考核:满分50分

全校总工作量/全校教师数=人均工作量。教师实授课时数之和即为教师总课时数。早自习为0.6课时

产假按人均工作量计算;教师自退休前五年起(即从年满55周岁起,退休前无法晋升高级教师的女教师从年满50周岁起),工作量依次减少1、2、3、4、5节。二级机构正职负责人、村小校长年满55周岁,任二级机构负责人或村小校长达5至10年、10年以上,按人均工作量的0.2、0.3累计。二级机构副职负责人、村小校教务主任年满55周岁,任二级机构副负责人或村小教务主任达5一10年、10年以上,按人均工作量的0.1、0.2累计。

(三)出勤考核:满分10分

旷工一天扣2分,事假1天扣0.5分,病假1天扣0.1分,法定假和学校规定不扣分(产假158天,教师本人婚假5天,子女婚假3天,教师父母、配偶、子女丧假5天)。例会事假一次0.5分,病假一次0.2分。迟到、早退一小时以内,每次扣0.02分,超过一小时,每次扣0.1分。学期满勤,奖励3分,病事假5天以内,奖励1分。分本项分完为止,奖励分累加。

(四)业绩考核:满分45分

1.满意度测评20分。其中学校主要负责人打分占10%、领导班子成员及二级机构负责人(含群团组织)占30%,教师占60%。

2.各类获奖5分(最高获奖不超过5分)。

表彰类:当年获得各级党委、政府表彰的按国家、省、市、县分别计2、1.5、1、0.5分;获教育主管部门表彰的按国家、省、市、县依次计1.5、1、0.5、0.2分。首席教师聘任期间参照市政府表彰执行。同一项工作受到不同层次表彰的,按最高级别计分,不重复计分。因相关需要照顾性表彰不加分。

教科研类:当年公开课大赛获国家、省、市、县级一等奖的依次计1.5、1.2、0.9、0.6分,二等奖依次计1.2、0.9、0.6、0.3分,三等奖依次计0.9、0.6、0.3、0.1分。教育主管部门的教研部门组织的论文评选等参照公开课大赛降一档执行;一师一优课、微课按照六教研〔2018〕8号文件规定执行。

辅导学生类:县教育主管部门辅导学生各类竞赛和评比参照教科研类公开课大赛降一档执行。学校组队参加县教育主管部门或政府部门举办的各类竞赛,获一、二、三等奖,辅导教师依次计 1.5、1.2、0.9分。片区一、二、三等奖,辅导教师依次计1、0.6、0.3分。

教学质量检测:20分(最高以20分计)

1教学质量以每学期末教学质量为依据,单科第一名10分,第二名8.5分,第三名7分,第四名5.5分,第五名4分,五名以后以3分记。最高以10分记算。

2因学校工作需要,并由学校安排,音、体、美、信息技术及其他学科专职教师,教学成绩以4分记,因身体、年龄或其他原因学校考虑安排非统考学科教师教学成绩以2分记。

3授多班级和多学科,取两学期成绩平均分之和,最高记20分。

4接差班授课教师,第一年加3分,第二年加 2 分。(差班标准:全镇统考倒数1、2名,或本校平行班级倒数第一)。

、考核等次确定

1.中心小学为单位,按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5:4:1的比例(根据县定政策适当调整)确定第一、第二、第三等次(四舍五入)人员。每等次之间级差暂定为500元,可根据每年绩效工资的平均数额变化适当调整,调整可安排在评比前在全校公布。

2.教育系统特殊人群(因病失能人员)直接确定为第三等次;

3.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度,有以下十一项行为之一且查证属实的,直接确定定为“第三”等次或根据政策停发绩效或奖金。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4)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6)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7)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8)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9)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10)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11)其他违反师德师风或违规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4.本年度产假教师直接定为第二等次。

5.音、体、美、信息技术等学科专职教师,如按分数未有一等次人员,应从总指标中提出一个给这类人员中得分最高者。

6.为向一线倾斜,学校二级班子以上未授语、数、英人员,一等次按5:1一等次指标(根据县定政策适当调整)提取。

7.为照顾临近退休教师,退休前一年度和退休当年不足一年教师,增量绩效工资按月发全校平均数。(考核等次视情况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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