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竹坪实验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籍管理,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特制订《学籍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学生入学、学籍注册、转学、休学、复 学、升级、跳级、退学、奖励、处分、毕业等事项的处理。
第二章 入学、学籍
第三条
新生入学,按教育行政部门当年的招生规定办理。
第四条
凡符合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按规定的日 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取得中小学学籍。新生无故延期不报到者,取 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如若发现系采取舞弊、弄虚作假等不 正当手段,骗取中学学籍的,取消其学籍。
第六条
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由学校负责将新生名单造册,并按 统一要求编写学籍号,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建立学籍档案。
第七条
凡因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或其他原因发生学籍变更的, 均需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八条
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科和操行两个方面。学科方面按教学计划 规定的课程考核;操行方面按《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等规定的教育教学目标资料和要求,对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 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