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全军实验学校公有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公有住房管理,根据金寨县教育局《关于印发<金寨县农村中小学校公有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教财〔2017〕71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公有住房是指政府保障性住房(公租房),教师周转宿舍,教师集资和垫资住房,以及政府投资、社会捐资建设的学校教师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辖区内中小学、教学点、幼儿园。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四条 申请使用对象:在我校辖区内中小学、教学点、幼儿园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教职工,根据学校公有住房实际条件,可以申请学校公有住房。
1、城乡交流教师、城镇支教教师、特岗教师、顶岗实习支教的师范生,在学校5公里范围内无住房的;
2、经学校研究解决的确有特殊困难特殊情况的教职工;
3、夫妻双方在同一所学校或夫妻双方在两所学校5公里以外的;
4、离家超过5公里,因学校安排需要晚间值班教职工;
5、原居住校园内公房被拆迁的退离休教师、教职工遗孀。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应当书面提出申请,并接受相关信息审核。
第五条 严格审核把关。学校对教职工申请进行核实,然后再科学合理地分配给教职工,分配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才允许入住。
第三章 租住与管理
第六条 学校提供的公有住房必须是安全性住房(不得是危房)。学校必须加强公有住房结构和装修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改变公有住房的结构、未经批准不得对公有住房进行装修,否则,将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学校负责人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所有住学校公有住房的教职工都要和学校签订协议,以明确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或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说明;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八条 租住学校公租房的教职工必须按照县物价部门批准认定的教育公租房价格(1元/平方米/月)按时缴纳租金,按入住人实际租住时间,按年统一收取,租金及时缴存至金寨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户。
租住学校公租房以外的公有住房,周转房参照县物价部门批准认定的教育公租房价格(1元/平方米/月)按时缴纳租金,老校舍改造的住房,租金标准按照公租房价格减半(0.5元/平方米/月)收取租金,所有租金按《金寨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管理办法》(财综[2014]388号)要求及时缴入金寨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账户,再按有关规定划转和使用。
第九条 入住教师应按时缴纳居住期间所产生的水、电、网络等费用,严禁违章接用水、电和网络线路。
第十条 对城镇到农村支教教师、特岗教师、顶岗实习支教的师范生,其身份没有发生变化时在校工作期间,入住租金经审批后免于收取;对因工作需要,学校安排到教学点工作,承担护校任务的教师可以免收房租。
租住学校周转房的教职工,确属临时性暂住周转的(不超过一个学年,含累计一个学年),可以免收租金,非临时性周转暂住的一律正常收费。
第十一条 学校公有住房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按程序申报房屋和室外公共设施维护、维修工作,并做好公有住房和实物登记台账;室内易耗品在居住期间由居住人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 凡租住的教职工都有维护房屋及设施的义务,注意防火、防盗、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严禁改建、搭建、在屋面堆积杂物,严禁堵塞楼道等公共场所。
第四章 清理和退出
第十三条 做好公有住房违规清理工作。一要进一步加强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改善教师生活条件的宣传工作;二要从讲政治高度,对照有关规定,认真开展超标准住房、违规住房等清理工作,对清理中存在的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租住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退回公有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有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有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有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有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有住房的。
(六)承租人拒不退回公有住房的,通知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收回;
(七)对教职工租住公有住房的室内自行装修严格实行限额控制,经学校批准的教职工对公有住房自行装修部分,在退出住房时由学校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经评估确认的补偿费用,可以从学校所收取的公有住房租金中支付。
第十五条 租住人在退出时要按照承租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解除协议离校。
(一)到龄退休住学校公有住房的人员,同时解除租赁协议;确因家庭困难无住房的,个人必须重新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按年度签订住房合同。
(二)在职教职工调离原单位时,学校和租赁人办理住房退出手续无异议后,再办理行政、工资调动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按照县有关规定做好公有住房租金收入的应收、实收和欠缴等数据统计工作,加强会计核算并建立明细账,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学校不得擅自减免、缓收、少收租金,对违规擅自减免、缓收、少收租金的行为,以及不按规定使用租金收入专用收据,不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截留、挤占、挪用租金收入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有关学校公有住房管理纳入到师德考核范围,凡违反学校公有住房管理规定,给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在师德考核上酌情降低等级直至不合格,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