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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县青山实验学校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应急预案

发表时间:2025-03-21 10:27 来源:金寨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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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群体性伤害事件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保障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定义

学校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学校广大师生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食物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群体性伤害事件以及其他影响师生健康的普通的传染病疫情等事件。

二、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依法管理、强化责任、落实任务、快速反应、科学防控。

三、应急组织

(一)成立青山实验学校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张克良(书记)

第一副组长:王俊(校长)

    :袁兴旺(校长助理)

杨先平(副校长)

田晓勤(副校长)

冯明海(工会主席)

      :程            杨代明  

颜兆军  桂良海  袁自伦  赵本和  

   各校区总务主任  各班班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青山实验学校,办公室主任由袁兴旺兼任,统筹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副主任有程俊兼任,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卫生公共事件信息收集汇总与报告工作。

(二)工作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收集、汇总与报告管理工作制度;

2.指定专人或兼职教师负责本单位内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因病缺勤等健康信息的收集、汇总与报告工作;

3.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本单位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接受教育行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督促、检查;

4.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全体人员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四、学校设置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人

(一)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人设置要求

1.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

2.了解传染病防控相关知识,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优先考虑;

3.必须为学校或者托幼机构的在编人员。

(二)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人职责

1.在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传染病疫情和疑似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

2.协助本单位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发现及报告相关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

3.定期对全校(托幼机构)学生的出勤、健康情况进行巡查;

4.负责指导全校(托幼机构)学生的晨检工作。

(三)班主任职责

1.负责学生晨检工作

2.负责因病缺勤学生追踪调查工作

五、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与管理要求

1.在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共同用餐、饮水史时。

2.当学校和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

 

3.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时。

4.学校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

5.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

(1)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出现群体性疑似异常反应;或发生死亡。

(2)群体预防性服药反应: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不良反应(或心因性反应)5例及以上;或死亡1例及以上。

六、报告时限及程序

当出现符合规定的报告情况时,学校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人应当以最方便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等),于2小时内县教育行政部门及属地政府,同时向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七、预警与应急反应

(一)预警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条件,由县卫生局根据收到的相关信息或接到国家预警命令做出预警。其他任何部门无权发布预警命令。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级)、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进行预警。

(二)应急反应

应急反应应遵循分级响应的原则。

1.规定范围之外的普通传染病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

首先要求到医疗部门就诊,并做好跟踪调查和报告工作属传染病疫情、不明原因发热、疑似食物中毒的,密切关注同班级的学生及其密切接触者,并参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的应急反应要求处理。一旦明确诊断,并达到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求,则按照规定的应急反应原则和分级反应要求,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按普通呼吸道、消化道传染病隔离观察要求(见附件1、2),患病学生痊愈后凭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返校。

2.列入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严格按照规定的应急反应原则和分级反应要求,做好应急反应工作,服从属地政府统一指挥和调度。

对发生传染病疫情的学校,可采取应急接种、停课等控制措施。原则上,停课时间不超过必要的医学观察天数。

(三)应急反应的终止

学校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学校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清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发病例,由原启动预案的部门终止预案。

十、采取停课措施的权限和审批程序

(一)采取停课措施的法律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疫情非常严重且必要时,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停工、停业、停课等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二)建议停课措施的权限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反应要求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按照其分布特征和流行强度,县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可建议采取教学班、年级、或教学楼、学生公寓局部等停课措施。

(三)采取停课措施审批程序

1.采取教学班、年级、或教学楼、学生公寓局部等停课措施,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决定,报县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采取整栋教学楼、学生公寓、全校乃至全乡镇等停课措施由属地县政府决定,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政府备案。

3.消化道传染病的预防控制主要采取隔离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措施,原则上不采取停课措施。除非患病学生数较多,严重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或发生ⅡI级或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形势非常紧张的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停课措施。

4.停课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十一、本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青山实验学校辖区所有学校的公共卫生安全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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