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卫监督发〔2020〕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切实落实依法执业主体责任,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2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