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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县花石实验学校学籍管理细则

发表时间:2025-03-20 09:00 来源:金寨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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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全面提高办学质量,根据《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学籍由学校审核、编制、管理,并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籍管理工作由教育教学处指定专人负责,与班主任建立责任制,设立电子和纸质学籍档案,严格管理,妥善保存。

一、入 学

第三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及通知精神,学校对服务区内的适龄儿童,在每年的8月25日前发放新生入学通知书。学校实行秋季招生。

第四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电子管理系统。学生的学号分学籍号和班号由学校统一管理。

第五条、学校的招生服务区域由县教育局统一划分确定。凡招收非服务区域的适龄儿童入学,经学校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批准手续后,方准其办理入学手续,学生的学籍由就读学校办理,并负责向该生户口所在地学区或学校出具已入学证明。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好新生花名册,进入电子学籍统一管理,并上报教育局基教股,办理新生学籍审批手续。

第七条、学校根据省教育厅要求为每个学生建立电子学籍档案,有班主任负责提供学生详细信息,学校教育教学处专人负责录入、上报。

第八条、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班级的组织形式为单式或复式。学校规模应有利于教育教学,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便于管理,提高办学效益。

二、请 假

第九条、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到校上课,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周以内由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由班主任审批;请假一周以上三个月以下由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并附医院诊断证明(加复印件二份)由学校教导处审核、签字报学校审批。

三、转 学

第十条、学生因家长调动工作,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负责审查。转学由学校审批,并按指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转出程序:(1)、乡内:由家长联系转入学校,联系好后,校长签字同意,方可转学,同时到学校教育教学处登记;(2)乡外:一由家长联系转入学校,联系好后由转出学校或家长出具学生转学籍信息,经学校签字同意后转入其学校;二回收得到转入学校确认的转入证明书,存档备案;三由接收学校发出邀请函经转出学校同意后,由接收学校负责学修改电子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转入程序(无正常手续学生学校一律不得接收学生):学校一接收转学证明书;二编入相衔接的班级学习;三修改电子学籍档案。对无手续学生学校要求家长(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学校查证属实后签字盖章报学校,并办理相关学籍。

第十三条、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十五天内办理。

四、休 学

第十四条、学生因病(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单位证明)无法继续学习的,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查证属实后,由所在在学校校长签字同意,报县教育局基教股审核批准予政府网公示无异后,并由学校负责办理休学手续。

五、复 学

第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申请复学,复学时应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学习,并在电子和纸质学籍卡中注明复学时间。

第十六条、应防止未受完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如有学生辍学,班主任应及时动员复学并向校长报告,由学校配合当地政府依法促其复学,并坚持学满规定年限。

六、 退 学

第十七条、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一律不办理退学手续。

七、 评 价

第十八条、学校建立每个学生的成长档案,每学期对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成长档案。

第十九条、对学生的评价,包括综合素质和学科学习业绩两个方面。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和学科学习业绩考核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八、考  核

第二十条、学生的学科学习业绩考核,按教育局文件规定,以过程性成绩和期末成绩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科,应予以补考,补考可以多次,以最好成绩记入学生成长档案。

第二十二条、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必须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事先向学校教导处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

第二十三条、凡擅自缺考或作弊者,以不及格论处(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并根据其情节和对错误的认识给予批评教育。

九、升级、跳级。

第二十四条、在校学生一学年升一级。

第二十五条、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能达到上一级水平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由学校上报县教育局基教科批准,可予以跳级。跳级应在学年度开始时进行。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

第二十六条、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不留级制度。

九、完成义务教育

第二十七条、对完成初中规定课程的学生,参加中考后由县教育局审核并发给完成义务教育(初中)学业证书。

十、奖 励

第二十八条、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并获得一定荣誉的,可按不同情况给予表扬奖励,并载入学籍卡和学生成长档案。

第二十九条、对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较好发展且成绩突出的学生,应发给奖状。

十一、其 他

第三十条、有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教师应深入了解情况,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有心理健康问题的学生应通过心理咨询,或申请有关部门进行诊断,及时加以调整或治疗。

第三十二条、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不将学生的不良行为记录入档。

第三十三条 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

十、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始在本校试行。未尽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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