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交通乘车规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乡公共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维护城乡公共交通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规则。
第二条 凡乘坐城乡公共交通车辆的乘客,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乘车秩序
(一)乘客应依次在站台候车,待车停稳后有序上下车,上车后不得滞留在上客门,影响其他乘客上车。
(二)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相互礼让,乘车中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及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
(三)车辆启动行驶后,禁止拦车、扒车。
(四)乘车时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窗外;车内禁止打闹、斗殴、吐痰、吸烟、乱扔杂物;不准与驾驶员闲谈;不准躺卧或脚踩坐垫;不准在机器盖、投币箱坐人或堆放物品;不准自行开关车门和擅自动用投币箱、刷卡机、监视器、监视探头等车辆设备。
(五)醉酒者、赤膊者、传染病患者及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无人监护的无自理能力的老人不准乘车。
第四条 乘车购票
(一)乘客上车前需准备好零钱,车上不设找兑;上车时按规定票价自觉投币,乘客上车时应主动刷卡,持IC卡余额不足时应主动投币,持国家、地方规定优惠或免费乘车的,须出示有效乘车证件。
(二)乘客上车不投币、投币不足、投假币、不刷卡、不出示有效乘车证件、不按规定从客门上下车的均属违反规则行为。
第五条 乘客对所携带的物品应妥善保管,并不得妨碍其他乘客。
第六条 乘客不得携带犬、猫等动物乘车,导盲犬除外。
第七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或易碎、锋利、长度超过汽车车辆高度等有碍乘客安全和健康的物品乘车。
第八条 乘客违反本规则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不投币、投币不足、投假币或不刷卡及不出示有效乘车证件的乘客,该车司乘人员有权拒绝其乘车。
(二)乘客携带物品,造成其他乘客或司乘人员损伤的,由物品携带者赔偿。
第九条 乘客对驾驶员及工作人员违反工作职责和其他违法行为的,有权举报。
第十条 违反本规则而使他人遭受损害或损坏车辆设备设施者,须赔偿相应损失或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扰乱行车秩序、危害交通安全或侮辱、殴打、伤害驾、乘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安全警示标志
公交车内禁止吸烟标识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上车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