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梅山第三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金寨县梅山第三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本校学籍管理工作,保障适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在校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 学籍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信息准确、手续完备、管理规范、服务育人。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新生入学
1. 凡属我校招生服务范围内,年满六周岁的适龄儿童,凭户口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房产证(或居住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等材料,按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当年招生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2. 经学校审核合格后,按规定时间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日期到校报到,正式取得我校学籍。
3. 学校在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为新生建立电子学籍档案和纸质学籍档案,确保“人籍一致”。
第五条 在校生注册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日期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由学生家长提前向班主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超假逾期一周不报到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转学、休学与复学
第六条 转学
1. 转入:因家庭住址迁移或其它特殊原因确需转入我校的学生,须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我校审核同意,并凭转出学校开具的《转学函》及学籍档案材料,按规定办理转入手续。学校在学籍管理系统中进行异动操作。
2. 转出:学生因故需转往他校就读的,由家长持接收学校出具的《接收证明》向我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出手续,开具《转学证明》,并提供学籍档案材料。
3. 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
第七条 休学与复学
1. 学生因伤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长期休养的,由家长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核实、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
2. 休学期满,学生须持康复证明或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编入适当年级就读。学校及时在学籍管理系统中为其办理复学手续。
第四章 考勤与奖惩
第八条 考勤
1.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因病、因事不能到校者,应提前由家长通过电话或书面方式向班主任请假。
2. 班主任负责每日学生考勤,对无故迟到、早退、旷课的学生应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对长期旷课、情节严重者,学校将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学生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第九条 奖励与处分
1. 对在德、智、体、美、劳某方面表现突出或有显著进步的学生,学校予以表扬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成长档案。
2.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对极少数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经多次教育不改的学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等纪律处分,并通知家长。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
3. 对受处分后有显著进步的学生,学校可撤销其处分。
第五章 毕业与结业
第十条 学生修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德、体合格,参加并通过由学校组织的毕业考核(或综合素质评价),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全区统一制式的小学毕业证书。
第六章 学籍信息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学籍信息管理工作。
1. 学生的学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家庭信息、学业成绩、考勤信息、体质健康数据、奖惩情况、综合素质评价报告等。
2. 学籍信息必须如实填写,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无误。电子学籍与纸质学籍档案内容应保持一致。
3. 严格遵守信息保密制度,非经学校许可,不得随意泄露或对外提供学生学籍信息,切实保护学生及家庭的隐私。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最新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校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原相关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本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梅山第三小学教务处
2025年10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