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寨技师学院(安徽金寨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
一、资助工作组织管理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其他校领导成员任副组长,学校资助办公室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学生资助工作。
各系(部)分别成立由系部主任任组长,系(部)领导成员、学工秘书、班主任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系(部)学生资助工作。
各班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不少于6人。
二、资助对象认定原则
国家资助、校内资助和社会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籍在校中职学生。
(一)国家资助
1.国家奖学金
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我校具体名额由上级分管部门确定。
2.免学费
对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城镇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该类在校学生总数的10%确定。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它价格主管、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我校职业学校中专学生免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技师学院中级工学生免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2800元;技师学院高级工学生免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3600元。
3.国家助学金
我县属于大别山区连片特困地区,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有关精神,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其他类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比例按该类型在校学生总数的15%确定。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最高档资助。我校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
(二)其他资助
1.校内资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职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勤工助学、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2.社会资助
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级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面向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项目。
三、认定标准和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参照本校《中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管理办法》。在同等条件下,品学兼优者优先认定。
四、评审认定程序
(一)学生申请
1.新学年开学后,学校和各系部组织对学生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班主任要及时指导被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实填报《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申请表》、《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申请表》、《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等表格,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表及所需证明材料提交时间截止于规定的申报工作结束日;逾期不申报者,视为放弃本学期申请。
(二)班级评议
1.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资助评议认定工作。
(1)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为成员;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且不少于6人。
(2)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在本班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认定评议小组名单报系(部)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2.班级民主评议
(1)班主任及时召开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会议,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共同核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按照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逐一评议,初步确定受助对象名单,在班级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2)对班级公示无异议的,由班主任、班长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与学生申请材料及班级评议记录、名单公示、资助名册同时上报系部初审。
(3)学生提交的户口本等证件材料由班主任根据原件核实,收取复印件。
(三)系部初审
1.各系(部)召开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专题会议,听取班主任汇报,逐一核查各班上报的学生申请证明材料和班级认定评议材料等。
2.对本系(部)各班上报的资助对象及其余符合认定标准的学生情况进行分类统计。
3.根据学生的困难程度,结合优先认定条件,在全系(部)范围内进行综合平衡,实行班级民主评议和系部评定相结合的原则,拟定本系(部)受助对象名单。在系(部)资助评审表签字、盖章后,认真报送本系(部)资助名册及资助评审表到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4.班级和系部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的各种表格均须同时附电子表格。电子表格中资助名单按班级和姓名拼音排序;纸质表格须与电子表格一致,同时纸制表格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系部盖章。班级评议材料和学生申请表及佐证材料按资助名册姓名排序,每班每项资助材料各装订为一册。
(四)校资助管理办公室和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1.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根据各系(部)资助名册及资助评审表,在全校范围内对所有符合认定标准的拟受助对象进行综合评议、认定。
2.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在审核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上报的资助名册及资助评审表等材料时,如有异议,可督促相关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和系部资助工作小组及时更正。
3.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将审核后的资助名单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审核。
4.校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审核全校资助拟受助名单,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5.校资助管理办公室对全校公示无异议的资助名单等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五)“资助信息管理系统”中申报及上级审批
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学校资助管理办公室上报的奖学金、免学费、助学金统计表、申请表、证明材料和学校评议情况等材料进行审核、批复。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的奖学金、免学费、助学金名单正式有效。
校资助管理办公室将上级审批认定后的奖学金、免学费、助学金名单及时在全国中职、技工“资助信息管理系统”中提交,并由主管部门按实报在系统中审批通过。
(六)资金发放
国家奖学金对象为每年底一次性发放;免学费对象免缴学费;助学金对象按照实际金额每学期发放。
校资助管理办公室、财务处应及时与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系,掌握资金下拨情况;财务处负责提前办好中职学生资助卡;待财政资金拨付到位后,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及时制表,由财务处发放助学金。
(七)监督管理
建立学生资助档案,申请、认定、审核及资金发放材料要清晰、正确、真实、完整,以供民生、审计、监督等部门检查监管。
五、认定工作的要求
(一)完善工作机制
全体资助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中职教育免学费、助学金等政策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评议、认定工作,把它做为每个学年开学初的重要工作来抓;要深刻领会文件精神,严格遵守规定程序,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确保资助申报、资金发放按时完成。
(二)开展宣传教育
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要让学生和 家长清楚了解中职教育资助政策;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感恩教育、成人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填报家庭经济情况,努力学习,传递关爱,自强成才,积极为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三)强化资金安全
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财务处等要及时做好资金申报、学生银行卡办理、资金发放等工作,保证资金安全到位。
(四)加强检查督察
1.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和各系分别设置投诉邮箱、电话,广泛接受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2.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各系和班级要不定期地按15%的比例随机抽查,通过信件、电话、走访等方式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实。如发现学生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按有关规定追回相应资金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3.在中职国家奖学金、免学费、国家助学金认定工作中,对因工作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件:
1.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2.免学费实施细则
3.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附件1
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中职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达名额确定。在分配中职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学校,以农林、地质、矿产、水利、养老、家政等专业和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人才紧缺专业为主的学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三条 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纪守法,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第四条 中职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获得中职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须为中职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第六条 获得中职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资助。
第七条 学校资助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中职国家奖学金申请受理、评审等工作,提出本校当年中职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学校将初评结果按程序分别报送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并于11月10日前将汇总名单统一报送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第八条 学校应将获得中职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中职国家奖学金-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学校要加强对获奖学生典型事迹的宣传工作。
附件2
免学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是指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含戏曲表演专业,艺术类其它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第二条 学校应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按程序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三条 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第五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相应资助。
附件3
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我校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
第五条 学校按照《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教[2019]2号)要求,组织学生认真填写《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加强审核,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 学校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接收相关材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初审,按程序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原则上按学期发放,可以根据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求发放。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的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