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寨技师学院(安徽金寨职业学校)食堂超市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金寨技师学院(安徽金寨职业学校)
食堂 超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食堂、超市的经营管理,保障师生的饮食安全和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食堂、超市的承租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学校食堂、超市的管理遵循“安全第一、服务至上、规范经营、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食堂、超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总务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学校总务处、学保处、纪检监察室(督导室)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食堂、超市管理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总务处作为食堂、超市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食堂、超市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合同签订与管理、食品安全监管、环境卫生管理、经营行为监督等。
第六条 学保处负责对学生在食堂、超市的消费行为进行引导和管理,开展食品安全教育,维护良好的就餐购物秩序,保障食堂、超市的安全运营。
第三章 承租经营管理
第七条 学校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食堂、超市的承租经营企业,并签订承租经营合同。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营期限、食品安全责任、服务质量标准等内容。
第八条 承租经营企业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开展经营活动。
第九条 承租经营企业应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条 学校有权对承租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解除合同。
第四章 食品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承租经营企业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 承租经营企业应配备专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各一名,负责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十三条 承租经营企业应加强食品采购管理,建立食品采购台账,确保采购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严禁采购“三无”食品、过期变质食品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十四条 承租经营企业应严格遵守食品加工操作规范,加强食品加工过程的卫生管理,确保食品加工过程安全卫生。
第十五条 承租经营企业应加强食品储存管理,建立食品储存台账,确保食品储存符合要求。食品应分类储存,隔墙离地,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过期变质食品。
第十六条 总务处及工作专班应定期对食堂、超市的食品安全进行检查,如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应责令承租经营企业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及时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章 设施设备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承租经营企业应定期对食堂、超市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建立设施设备台账,记录设施设备的购置、使用、维护等情况。
第十八条 承租经营企业应加强对燃气、电气等特种设备的管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严禁私拉乱接电线,擅自改装电气设备。
第十九条 食堂、超市内的消防设施设备(如灭火器、消防栓、疏散通道等)应由承租经营企业负责维护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不得占用、堵塞消防通道,不得损坏消防设施设备。
第二十条 总务处及工作专班应定期对食堂、超市的设施设备安全进行检查,如发现设施设备安全隐患,应责令承租经营企业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承租经营企业应保持食堂、超市的环境卫生整洁,定期对经营场所进行清扫、消毒和保洁。
第二十二条 承租经营企业应加强食品加工设备和餐具的清洗、消毒管理,确保食品加工设备和餐具清洁卫生。
第二十三条 承租经营企业应设置垃圾桶(箱),并定期清理垃圾,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整洁。
第二十四条 总务处及工作专班应定期对食堂、超市的环境卫生进行检查,如发现环境卫生问题,应责令承租经营企业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七章 经营行为管理
第二十五条 承租经营企业应严格遵守物价法律法规,合理定价,经营产品价格需到总务处备案审批。
第二十六条 承租经营企业应提供优质的服务,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缺斤短两、以次充好等。
第二十七条 承租经营企业应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按时营业,不得擅自停业、增加或缩短营业时间。
第二十八条 承租经营企业应尊重师生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侮辱师生或拒绝为师生提供服务。
第二十九条 总务处及工作专班应定期对食堂、超市的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如发现经营行为违规,应责令承租经营企业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依法给予处罚。
第八章 投诉处理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食堂、超市投诉举报机制,主要通过“你呼我应”匿名记录本、校长信箱、投诉举报电话等方式,鼓励师生对食堂食品安全、服务质量及价格问题进行投诉举报。
第三十一条 对于师生的投诉和举报,总务处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第三十二条 对于经查实的违规行为,总务处应责令承租经营企业立即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九章 考核评估
第三十三条 学校每学期对食堂、超市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估(师生满意度测评),考核内容包括食品安全管理、服务质量、环境卫生、成本控制等方面。成立考核评估小组,成员包括学校食堂、超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看、走访调查、师生访谈等方式进行考核评估。
第三十四条 根据考核评估内容,对食堂、超市进行综合评价。考核评估结果将作为续签下一年度经营承租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