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常态化监管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徽金寨经济开发区(金寨现代产业园区)管委,安徽金寨技师学院(金寨职业学校),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金寨县校外培训机构常态化监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11月24日
金寨县校外培训机构常态化监管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为持续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不断巩固治理成果,进一步推深做实“双减”工作,制定校外培训机构常态化监管方案。
一、监管对象
全县范围内面向中小学学生(幼儿园儿童)举办线上、线下校外培训的机构。含通过专项治理联合验收并公示的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取得营业执照或在民政、审批、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的培训机构、托管机构,以及其他面向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开展培训、辅导、托管、照护等服务的无证无照机构。不含接收3岁以下婴幼儿的托育机构和面向成人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二、监管内容
(一)培训内容与材料
1.学科类培训内容。将围绕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科学(物理、化学、生物)等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学科类学习内容的培训纳入学科类培训进行监管。培训内容不得超出国家课程标准,培训进度不超过我县中小学同期进度;不得以“学前班”“幼小衔接”为名组织学前儿童进行“小学化”教学。
2.非学科类培训内容。在以上学科类学习内容以外,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的前提下,将不进行听、说、读、写、算等基本能力训练和不与学科类考试成绩相挂钩的其他学习内容,纳入非学科培训内容进行监管。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开展学科类培训。
3.培训材料。学科类培训材料和非学科类培训材料需符合《安徽省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坚持育人为本,体现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取向,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具有一定的思想性、科学性、适宜性。培训材料使用或变更前需向相应主管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二)培训资金与预收费
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我县将采取“风险储备金+预收费银行托管”方式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进行风险监管。
1.实行预收费银行托管。培训机构可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资金托管服务协议,开立预收费资金托管专户或培训收费专用账户,将预收费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并报相应主管部门备案。
2.设立风险储备金。根据市教育局统一要求,每个机构在监管账户缴存风险储备金不少于30万元,校外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不得提取。风险储备金额度须根据省市要求实行动态调整。
3.严格预收费管理。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学科类机构收费实行备案制。学科类机构(非学科类机构)收费必须经县发改委核准(备案),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在开展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培训机构预收费须全部进入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微信、现金等方式收取培训费用。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校外培训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年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同时,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正式发票。
(三)培训人员与资质
按照安徽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印发的《安徽省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及省市有关要求,将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1.基本条件。爱国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培训机构应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与聘用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聘用外籍人员。
2.专业资格。学科类培训机构教师须持有与办学许可证相对应许可项目的教师资格证书,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教师须具备相应职业(专业)能力证明,任何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含民办学校)在职教师。
3.教师数量。每个机构不少于3名专职教学、教研人员,且专职教学、教研人员数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面向中小学生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面向3-6岁学龄前儿童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培训人员不低于儿童人数的6%。
4.规范管理。教学、教研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教师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及时在全国统一监管平台备案,其他从业人员信息应在机构内部进行公示。同时,机构应向社会、培训对象公开承诺,从业人员招聘符合《安徽省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规定。
(四)办学与办班行为
1.合法性。通过重新登记验收、取得办学许可证和民非登记证、完成预收费核准和风险储备金缴存的学科类培训机构方可按照许可内容开展招生培训;非学科类机构须在完成重新审核验收、在相应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缴存风险储备金后开展培训,待国家或省办学标准出台后立即进行许可审批。
2.培训时间。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晚于20:30,单次课时长不超过对应学段集体教学时长(幼儿园不超过30分钟,小学不超过40分钟,初中、高中不超过45分钟);线上直播类培训结束时间不晚于21:00,单次课时长不超过30分钟,课间休息不少于10分钟。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
3.备案与公示。学科类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须报县教育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按照备案内容开展培训。非学科类培训按照相应主管部门要求执行。同时在校生规模按照培训机构验收公示数据或校外培训机构重新登记时承诺的情况执行,不得随意突破。
4.服务合同。培训机构要与参加培训的学生或其监护人签订2021年9月修订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5.店招与广告。培训机构门头、店招要与办学许可证、民非登记证(或营业执照)使用名称一致。招生简章(广告)须经相应主管部门备案,不得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刊登播发,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播发,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
6.餐饮服务。提供餐饮服务的须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不含小餐饮服务信息公示卡许可),并按要求规范从业人员资质,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原料采购和食品留样,保障食品安全。
7.隐形变异培训。依法依规查处具有下列情形隐性变异培训行为:证照不全的机构或个人,以咨询、文化传播、托管服务、“家政服务”“住家教师”“众筹私教”等名义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在职中小学教师违规开展有偿补课;通过“直播变录播”等方式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组织异地培训,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化整为零在登记场所之外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学科类培训;以游学、研学、夏令营、思维素养、国学素养等名义,或者在科技、体育、文化艺术等非学科类培训中,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线下机构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违规开展线上学科类培训。
(五)安全与防疫等工作
1.安全管理。培训机构要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按要求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按规定配备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定期排查并消除校舍及设施设备安全隐患,保障办学场所、培训方式和周边环境的适宜性和安全性。
2.疫情防控。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做好新冠肺炎疫情等传染性疾病防控工作,健全并落实疫情防控制度,严把人员信息摸排、培训场所入口、师生个人防护、校舍通风消毒和人员疫苗接种等关键环节,确保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3.重点工作。按照县政府及主管部门每年重点工作任务要求,配合做好“双减”、文明创建、课后服务等工作,随时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及时处理好因机构变更等引发的退费、欠薪、裁员等纠纷,化解各类风险。
三、监管方式与时间
(一)县级联合专班巡查阶段(2021年12月31日前)
1.成立县级联合巡查专班。从县教育局、文旅体育局、科商经信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城管局、审批局、公安局各抽调1名固定工作人员(各乡镇、开发区明确1人配合),组成常态化监管专班,随时开展校外培训机构巡查检查,响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专项检查。为确保整治实效,巡查专班在文件印发之日起至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前(暂定为2021年12月31日)实行集中办公。
2.工作时间。巡查专班利用午间、晚间等学科类机构和非法托管班开班时间,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等学生非在校时间,对全县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巡查。
3.责任分工。每周2-4-6由县教育局牵头,组织城管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人员开展巡查;每周3-5-7由县文旅体育局牵头,组织县科商经信局、审批局、公安局人员开展巡查。巡查结束后于次周一印发通报,在县政府网站和主流媒体进行发布。
(二)主管部门分类监管阶段(2022年1月1日起)
1.成立分类检查组。县教育局、文旅体育局、科商经信局等主管行政部门分别成立由3-5人组成的常态化监管检查组,负责学科类、文化体育类和科技类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
2.工作时间。督查组每周工作时间不少于2天,其中午间、晚间督查不少于1天,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检查不少于1天(其中5天以上的节假日检查不少于2天),寒暑假期间每周检查不少于3天。
四、工作任务
1.分类鉴别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按照省教育厅、科技厅、文化和旅游厅、体育局《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机构学科和非学科类鉴别工作的通知》要求,成立由县教育局、文旅体育局和科商经信局专业人员组成的鉴别小组,对现有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培训项目进行分类鉴别,并将鉴别结果在县内主流媒体进行公布,同时,公布校外培训机构重新验收登记“白名单”。对没有取得学科类办学许可证的托管机构,由发证机关进行公示注销,并公布隐形变异类机构等非法办学“黑名单”。(牵头单位:县教育局,配合单位:县文旅体育局、科商经信局、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2021年12月5日)
2.明确监管部门。按照鉴别结论,教育局主要负责学科类培训机构的监管,对在职教师违规参与培训机构、违规补课的查处;文旅体育局主要负责对文化艺术舞蹈体育武术类培训机构的监管;科商经信局主要负责对科技类培训机构的监管;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对培训机构收费、广告及餐饮安全的监管,牵头对无证无照机构的取缔、对超范围开展业务的处罚;同时,县住建局、公安局、应急局、消防救援大队协助做好培训机构安全监管;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银保监组协助做好各类风险防范处置;社区(街道、村)、小区(楼宇)物业主要负责对辖区内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摸排,对于违规从事培训活动的个人或机构,要及时制止和举报。各主管部门要公布举报受理电话和信箱,畅通渠道,鼓励监督,认真受理每一条举报线索,做到有核查、有反馈。(责任单位:县教育局、文旅体育局、科商经信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2021年12月5日)
3.注销停业机构。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对已停业或退出培训行业但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仍在存续的机构进行统计梳理,逐一与机构举办者进行核实(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由县教育局负责,仅取得营业执照的机构由审批机关负责)后,交县行政审批局统一进行公示注销。(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县教育局、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2021年12月5日)
4.清理门头与店招。根据全县统一公示注销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在常态化监管专班进行现场核实、拍照取证后,交城管部门进行统一拆除。(牵头单位:县城管局,配合单位:县教育局、文旅体育局、科商经信局、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2021年12月10日)
5.落实常态化监管。依据本文第二条监管范围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12月31日之前,由督查专班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常态化监管,2022年1月1日起,由相应主管部门组织力量对校外培训机构实施常态化监管。建立常态化监管“红黄牌”处罚机制,对于问题较轻的,先予以警告提醒,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适时进行跟踪回访;对再次违规的予以“黄牌”警告,对两次黄牌警告者,予以红牌警告;对违规情节严重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直接予以红牌警告,由主管部门会同县行政审批局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和民非登记证(营业执照)。(责任单位:县教育局、文旅体育局、科商经信局、审批局、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长期)
各乡镇(开发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培训机构进行经常性摸底排查,建立台账,对有证有照的进行常态化监管;对无证办学的及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联合县市场监管局、城管局、公安局等单位依法进行关停、取缔。